致:ХХ银行关于以ХХ银行为首的银团向ХХ公司提供ХХ美圆借贷协议一事。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格的律师,有资格就Х年Х月Х日由上述银行和上述公司之间签定的上述借贷协议出具律师意见书。
除非本意见书中另有规定,否则借贷协议中所用的术语和表达词句应与本意见书中所用的术语和表达的词句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意见书,我们审查了下列文件中经过签字的正本和/或经过证明是正本的副本文件:
在审查上述文件时,我们假定:
(1) 所有签字都是真实的,所有提交给我们的正本文件的手续是完备的,所有提交给我们的副本文件与正本一致;
(2) 文件中事实的陈述是正确的;
(3) 除借款人和保证人外,所有其他各方都有权签定和正式签署这些文件。
关于借贷协议和借款人,我们的意见如下:
关于担保书和保证人,我们的意见是:
本意见书仅限于出具日之中国有效的法律。
本意见书仅为意见书所指向的项目而出具,非为其他目的而出具,也不得推广而被使用。
ХХ律师事务所
律师:Х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