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补充协议

非诉讼法律文书2006-04-08 00:00:00未知

  甲方xx县土地开发中心。住所地:xx县城为民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乙方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xx民,主任。

  甲方于xxxx年x月xxx日向乙方申请借款100万元,并以自己享有合法处分权的位于xx县城迎宾大道中段南侧的xx县新世纪广场房地产一处提供抵押。为妥善处理抵押贷款的相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借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对抵押房地产进行转让、出售、变卖、出租等,必须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二、在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对抵押房地产进行处置的,由甲方与相对人签订相关合同,并依法承担税费。

  三、合同价款由甲方通知乙方派人收取,甲方不得自行收取,收取款项后,甲方向合同相对人出具收款凭证。

  四、符合上述条件后,甲方需要为合同相对人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乙方应当出具同意产权分割转移的书面证明。

  五、甲方在乙方开立一般帐户,处置抵押房地产取得的价款全部转入该帐户。

  六、帐户资金用于偿还借款本息,由乙方进行专户管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七、转入帐户的全部资金为1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在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前,该帐户乙方不予办理销户手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该帐户资金转入甲方其他帐户。

  八、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协议自动解除。

  九、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作为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单位xx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及乙方主管单位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备案一份。

  甲方xx县土地开发中心(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xx年x月xxx日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张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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