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动产租赁合同与不动产租赁合同
以租赁的标的物不同来划分,可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就是标的物即租赁物是不动产的租赁,主要是房屋租赁。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因此,以土地使用权为租赁标的的,也可视为不动产租赁。动产租赁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租赁,各种各样的只要是可以反复使用不改变形态和价值的有体物都可以租赁。所以动产租赁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比较复杂。区分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的主要意义在于,对于不动产租赁法律有特别的要求,例如要登记。这是因为不动产不能移动,如果不登记,加以公示的话,第三人很难知道;而动产租赁一般无特别的程序上的要求,但是对于一些适用不动产制度的动产的租赁如船舶、航空器租赁等,法律有特别的要求,应依法律的特别要求办理。
(二)一般租赁合同与特殊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根据法律有无特别规定可分为一般租赁合同和特别租赁合同。一般租赁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租赁。特别租赁是指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租赁。例如,房屋租赁在城市房地产法上有特别规定,船舶租赁在海商法上有特别规定,航空器租赁在航空法上有特别规定等等。一般租赁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具有一般效力的法律,而特殊租赁适用具有特殊效力的法律。
(三)定期租赁合同与不定期租赁合同
根据租赁合同是否有期限,可分为定期租赁合同与不定期租赁合同。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有租期的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双方未约定租期的租赁;二是租赁期届满的不定期租赁。后者是指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这时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未约定租赁期限,所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合同,但出租人终止合同时,应当给承租人一个做必要准备的宽限期。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约定了租赁的期限,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没有届满时,不能随便终止合同,否则,就构成违约,这是区分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的主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