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中历代统治者为了督促秘书官吏守职尽职,更好地为主官服务,都制定了对秘书官吏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考核制度。研究一下这些制度,对今天完善各级秘书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当有所补益。
秦统一天下,建立起封建君主专制政体后,在“明主治吏,而后治民”思想的指导下,最早制定了对秘书官吏的考核标准,在全国施行。
据云梦秦简中的《吏道》记载,秦朝对秘书官吏的原则要求是“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谨慎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纠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为了使秘书官吏便于理解和执行,又将这些原则要求分解为具体标准,颁令秘书官吏,必须遵守警惕。这一具体标准称为“五善”和“五失”。
“五善”即:
“忠信敬上”,就是忠顺朝廷,尊敬、服从上司、主官;
“清廉毋谤”,就是要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工作要任劳任怨;
“举事审当”,即办事要谨慎、妥当;
“喜为善行”,即思想境界要高,要自觉地多做利国利民的好事;
“恭敬多让”,即凡事谦虚礼让,与同事们和睦相处,敬重别人。
“五失”为:
“夸以 ▌”,即夸夸其谈.好唱高调而不务实;
“资以大”,就是喜欢自我吹嘘,为自己摆功而不实事求是;
“擅制割”,就是好自作主张,乱表态,随便许诺,越权行事;
“犯上弗知害”,即目无王法,犯上作乱;
“贱士而贵贝货”,即轻视士人,贪婪好利。
凡是能遵守“五善”而无一失的秘书官吏就予以升迁、授爵;如有“犯上弗知害”之失者,处以死刑,有其他一失或多失者,分别处以罚款、降职、创爵,直至罢职、治罪。
汉朝在秦朝的基础上,发展了对秘书官吏的考核制度,规定朝廷百司中的秘书官吏由主官每年考核一次,称为“常课”或“小考”。每三年大考核一次,称为“大课”。“常课”是根据秘书官吏一年中的德行、勤懒、是否忠顺朝廷、服从主官、忠于职守,作出书面鉴定,好的评定为“最”等,差的评为“殿”等。“大课”是根据三次“常课”的评定等第予以综合,分出好、差等第,然后分别予以赏罚。
郡、国的秘书官吏则由郡守或国相考核评绩,“以纠怠慢也”(《后汉书·百官志注》)。
县衙中尉丞以下的秘书官吏由县长(或县令)考核,依据他们的表现、实绩作出评定。记录,这种记录称为“集簿”,据此分别予以货、罚。
可见,汉朝已建立起了对秘书官吏由各级主官负责定期考核的制度,比秦朝更制度化了。
魏晋南北朝时期,北魏孝文帝元宏吸取汉族政权的经验。为了“令愚滞无妨于贤者,才能不雍于下位”(《魏书·高祖纪》),也建立起对秘书官吏的考核制度,规定每三年考核一次,分为上上、中中、下下三等,上上者升官重用,中中者仍守原职,下下者降级或罢官。
隋朝再度统一全国后,制定了对秘书官吏的考核制度,由于隋朝短命而亡,这些制度由唐朝继承、发展,形成了一套健全完整的制度。
唐太宗贞观年间,修定了考课法,颁布施行,规定四品以下的秘书官吏由吏部考功郎中与考功员外郎负责考核,后改为由给事中、中书舍人各一人任监考使,考功郎中考核京城百司中的秘书官吏,考功员外郎则考核京外各地的秘书官吏。德宗贞元年间,又改为由绘事中考核京城百司的秘书官吏。至于州、县官衙中的秘书官吏,则由功曹参军事和司功负责考核,并接受吏部考功司的指导。
考核的标准包括德、行两方面。德包括秘书官吏的道德品行、对君主的忠顺;行包括其才能、守职的勤懒和实绩。德的基本标准称"四善",即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非懈,简称德、慎、公、勤。行的标准依据业务不同,分成27类,称“二十七最”,其中专对秘书官吏的标准有:
“献可替否,拾遗补阙,为近侍之最”,即要求皇帝身边的亲信秘书官要能献计献策,参议朝政得失,防止失误,起参谋、咨询作用,做到者即为最好的参谋式秘书官员;
“承昌敷奏,吐纳明敏,为宣纳之最”,即能及时、准确地收发、传递奏章、诏书,不出差错,这是最好的从事公文收发事务的秘书官员;
“详录典正,词理并举,为文史之最”,即记注朝廷大事详细、正确,起草公文说理深刻,文辞优美者,是最好的文字秘书官员。
根据“四善”和“二十七最”的标准,视各人所得“善”“最”的 多少进行考核,分为九等。即:
上上-四善一最;上中三善一最,或四善无最;上下二善一最,或三善无最;
中上-一善一最;或二善无最;中中--一善无最;或一最无善;中下--善最皆无,职事粗理;
下上--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下中--背后向私,职务废缺;下下--居官陷诈,贪浊有状。
考核的程序是每年一小考,五年一大考。小考时先由本人写出一年中德、行表现,称“书考”,然后由主官当众宣读,大家评议,定出等级,再张榜公布于官署门口三日,如有不当,本人可以申诉,别人也可以补正,供主官参考后最后划定等第。然后将考核结果报送吏部。大考则综合各次小考的等第,决定奖罚。凡四次小考总评为中中以上者,升官一级,总评为上下以上者刚升官二级;凡总评中下以下者,则降官或扣发数月俸禄以示贬斥。
可见,唐朝对各级秘书官吏的考核制度已相当完整。
宋朝,朝廷专门设立了审官院、考课院,主持对包括秘书官吏在内的全国官吏的考核。其考核标准参照唐朝,列为“四善四最”,分为三等:上等--四善一最或三善二最,中等--一善一最或二善无最,下等--善最皆无。规定每年考核一次,每一任为三年,考核三次。先由朝廷百司、地方官衙的主官对下属秘书官吏的德、绩予以记录,称为“历纸”,作为考核的依据,然后评定等第。最后将考核结果报送朝廷,由审官院、考课院进行审定,称"磨勘"。据此予以奖或罚。
宋朝对秘书官吏的考核,采取下对上层层汇报,上对下层层审核,比唐朝的考核制度又前进了一步。
元朝,由中书省主持对包括秘书官吏在内的全国官吏的考核,地方道、府、州、县的秘书官吏,每人都发给一份统一印制的表格,称"历子",由本人填写姓名、出身、简历、功过、德能表现,即自我鉴定,然后交上级审查。规定朝廷百司的秘书官吏每30个月考核一次,地方官府内的秘书官吏每20个月考核一次,考核及格,即可升职,不及格者就卸职。这种考核方法以年资为主要依据,使秘书官吏但求无过,不求进取,只图熬到年资合格,就可升迁。这种考核方法弊端显著,因此,元朝秘书官吏的素质普遍不佳。
明朝对秘书官吏的考核方法发展为考课和考察两种形式并用。
考课即以传统的形式对秘书官吏的德、能诸方面进行考核。规定每三年一次,九年中考课三次,然后决定奖罚升降。考课时由主官对他们的表现进行评估,送上级审阅,再由吏部复核,鉴定其表现优劣。 考课的评定分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九年中考课三次后,总评也分三等,即:
称职--两次称职,一次平常;
平常--两次称职,一次不称职;或二次平常、一次称职;或称职、平常、不称职各一次;
不称职-一二次平常、一次不称职。
后来,凡九年三次考课后,还须由吏部等部门对秘书官吏进行书面考试,再参照考课情况定出等第。考试内容分三方面:一为文理粗晓,即公文写作能力基本过关;二为行移得当,即行文、发文能合乎规章;三为书札不谬,即草拟报告、文书时内容真实、不浮夸、溢美。三方面都合格者为第一等,二方面合格者为第二等,其余为第三等。
考察即由吏部会同都察院,派员对京城百司和地方官衙中的秘书官吏进行检查,看其是否犯有“八条”罪过。“八条”即“贪”(贪污受贿)、“酷”(对百姓严酷,民愤很大)、“浮躁”(轻浮急躁,办事不踏实稳重)、“不及”(不称职)、“老”(年老力迈)、“病”(患有疾病,不能胜任本职)、“罢软”(疲软涣散,办事吊儿郎当)、“不谨”(作风不严谨、不能保守机密)。凡犯有“八条”之一者,就予以淘汰。
清朝,对秘书官吏的考核基本上承袭了明朝的制度,在具体做法上稍有改进,规定每三年考课一次,每逢于、卯、午、酉年举行。考课的措施称“四格八法”。
“四格”指:
"才"--知识、才能。分长、平、短(缺)三等;
"守"--品行、操守。分廉、乎、贪三等;
"政"--出勤、劳绩。分勤、平、怠三等;
"年"-一年龄、资历。分青、中、老三等;
凡才长、守廉、政勤、年轻者为第一等;凡才平、守平、政干、年中者为第二等;凡才缺、守贪、政怠、年老者为第三等。
“八法”就是明朝的“八条”,凡犯有其中一条者都遭淘汰。 清朝考核后的奖惩制度很严格,凡评为第一等者予以加官;对评为第三等者,分别扣除一个月至两年的薪俸,以示警戒,称为“罚薪”制度。至于犯了“八法”中的“贪”这条,只要贪赃十两银子以上者,就处以死刑。
综观历代秘书考核制度,可以看出其由简单至健全,逐步臻于完备,其中有不少做法可借鉴其精华,剔除其糟粕,为提高今天秘书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效率服务。
作者:杨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