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基本常识

基本常识2006-03-08 11:30:42未知

一、法律援助的含义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下,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案件按下列原则管辖: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二)、法律援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三)、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
(1)、咨询并领取申请表,递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法律援助中心对申请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在20天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签订法律援助合同—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
(四)、申请法律援助应带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以及有关的案情材料;
(4)、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立案通知书;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代理权资格证明。
三、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
(1)、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2)、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3)、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4)、公证证明。
四、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下列请求
(1)、刑事案件的代理和辩护;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的事项;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4)、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7)、需要予以公证的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
(8)、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二)、不能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
下列案件或事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
(6)、诉讼标的不足3000元的债权债务纠纷;
(7)、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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