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6日,上海公布了《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但已享受其他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在其中。
根据规定,有关的登记手续及养老保险编码、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手册等,均与上述私营企业的规定相同,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由社会保险管理局参照税务部门上一年度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计税工资标准,及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个体工商户为本人和帮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上述缴费基数的10%,在税前列支;个体工商户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费,在税后列支;帮工本人亦按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费。
根据上海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的数据,从1995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月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420元。
个体工商户本人个人账户中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税前收入中缴纳的养老保险按缴费基数的8%记入的数额;个人在税后缴纳的部分。
帮工个人账户中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其在税前缴纳的部分中按缴费基数的8%记入的数额:个人缴费的部分。
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为,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
(1) 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 1993年1月1日后离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缴费年限加上此办法实施前的连续工龄满15年,其中缴费年限满5年的,达到规定的养老年龄,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如本人愿意,可适当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最多不超过5年;如本人不愿延长,可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经审核同意,可领取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
符合上述条件(1)的,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符合上述条件(2)的,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系数÷120
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它可以促进劳动力在各类企业间的合理流动,解除职工对于从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流出的后顾之忧,对失业或下岗的职工来说,进入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业也成了可以选择的方向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