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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
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是否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婚姻继承
2006-01-09 00:00:00
未知
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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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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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方既无经济收入又下落不明的,应如何给付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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