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再审的案件,原判决是否仍须执行?

公证诉讼2006-04-06 00:00:00未知

 

       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再审的案件,可以暂时不执行原判决。经再审作出新判决的,同时撤销原判决;经再审维持原判决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是否必须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符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就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民事案件抗诉书是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再行审理予以纠正的法律文书,也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重要手段。抗诉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审情况,抗诉的理由等。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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