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与生命的权利
公众演讲2006-02-04 00:00:00未知
聂清文死了一年了。他留在矿帽上的遗书震撼了无数善良人的心。因为这封遗书,人们更多的关注矿难、探究事故的根源,这,是聂清文对他的矿工兄弟们最大的贡献。可是聂清文不知道,一年过去了,死亡的阴影依然严严实实罩在他的工友们头顶。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调度中心统计,2004年1月1日至4月26日:全国煤矿发生伤亡事故854起,死亡1267人。事故的原因是什么?从媒体上我们看到的结论往往都是:安全意识不强,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管理部门玩忽职守。这些话听得多了,人们也就麻木了。煤炭经营者唯利是图、安全意识淡薄是导致事故的直接肇因,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是使煤矿工人的生命失去了最后屏障的祸根。这些都是“人祸”,但除了这些应该彻底清除的“人祸”外,还是否存在发生这些事故的必然因素? 看看下面这组数据:也是2004年1月1日至4月26日,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2.769,其中国有重点煤矿为0.391,国有地方煤矿为2.460,乡镇煤矿为9.623。再回头看看同样的数据:2003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4.170,其中,国有重点煤矿为1.080,国有地方煤矿为3.130,乡镇煤矿为9.620。乡镇煤矿的死亡率之高令人眦目。 煤炭行业是一个高危行业,它的行业特性注定了其高危险性?熏这是不可回避的事实。但问题的关键是:差距为什么这么大? 原因很多,最根本的因素只有一个:安全投入不足。因为投入严重不足,装备水平上不去,监测手段跟不上,矿井抗灾能力弱,必然导致事故发生。 我国政府很清楚矿难的实质所在。对煤矿,特别是包括乡镇煤矿在内的小煤矿的安全整治就从没有放松过。1994年国务院发布第169号令,《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出台;200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所有乡镇煤矿一律停产整顿;2003年《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发布施行……一系列政策法规凸显一个核心: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 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直接连结着矿工的安全生产权利。 2001年11月施行的《安全生产法》,以第二章计28条的篇幅严格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并在第三章中详细阐明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劳动者的安全与生命的权利在法律上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其实,类似的规定早在《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就占有相当重要的比例。 但是,乡镇煤矿的安全投入一直是悬在矿工头上的利刃。 地方政府要保留煤矿,因为它是当地重要的收入源;矿工脑袋别在腰带上也得下井,不下井就没得吃;矿主似乎也有理由:投入的成本高影响利润不说,邻人失火还会殃及池鱼,其他矿井发生事故,上面一声令下,不分青红皂白全得停产关闭,投了也白投。怪圈由此形成:整治-好转-反弹-再整治-再反弹……最终的受害者是矿工。换个角度,这实质上就是:法律赋予矿工的安全与生命的权利就这样被剥夺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直在努力探寻解决的办法。 要提到一个短语:安全质量标准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眼2004?演2号)有这样的表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制定和颁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在全国所有的工矿、商贸、交通、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赵铁锤认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内涵是: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标准,使煤矿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以适应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这个阐述中,“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是最令人激动与关注的。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为例,该市自2002年以来就杜绝了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对一个产煤大市来说,这不能不算是奇迹,其成功的经验就是狠抓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回顾一下我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历程,更有说服力。 1964年?熏原煤炭部张霖之部长提出了“煤矿质量标准化”的概念?熏建成了新中国第一座标准化样板矿井--平顶山四矿。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从1960年代初的每年5000多人,降到1965年的1000人。 1985年和1986年,我国煤矿进入又一个事故高发期,事故死亡人数由1982年的不到5000人,上升到1985年的6659人。为此,原煤炭部于1986年作出在全国煤矿开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的决定,并在肥城矿务局召开第一次全国煤矿质量标准化现场会。原能源部于1992年在大雁矿务局召开质量标准化现场会,把质量标准化的内涵拓展到井上下各个方面,实行动态达标和质量否决,当年,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降到了5000人以内。 1993年至1997年底,全国共建成31个质量标准化矿务局、872个质量标准化矿井。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大幅度提高,工作面单产由1992年的1.95万吨/月,提高到1997年的2.29万吨/月。综采百万吨采煤队由1992年的48个,增加到1997年的76个。5年时间,煤矿顶板、机电、运输、水灾等方面的伤亡事故均降低了25%左右。 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既为企业增产增效又保障了工人的生命安全,按理说应当得到各方面的拥护,可是事实并非如此。对此,赵铁锤一针见血地指出:一些小矿负责人存在着严重的惰性心理,习惯了落后的开采、通风、提升运输等生产方法,对新标准、新规程和新方法存在抵触情绪,主要是怕花钱,怕影响经济效益。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出资人必须依法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熏这个钱非花不可,而且花了就管用,就能够改善安全状况,提高效益水平。 同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也并非一天两天就能完成,“钱”是一个方面,人的素质是另一个重要的方面。近年来,煤矿职工队伍发生了很大变化,井下采掘一线80%以上为农民轮换工或者临时工;小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绝大多数为临时招聘的农民工。面对这种现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还必须从职工培训入手。另外,抓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长是关键,而矿长的素质同样令人担忧。2003年,河南省首次对煤矿矿长资格进行年审,全省有9167名矿长参加年审考试,其中国有重点煤矿矿长合格率为90%,国有地方煤矿矿长合格率为63%,而乡镇煤矿的8512名矿长(包括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机电的副矿长)合格率仅为49%,成绩最差的居然只有几分。个别的乡镇煤矿矿长,连什么是“一通三防”这样最基本的安全知识都不知道。 心急吃不了热豆腐。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于2003年10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中,提到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目标:力争到2007年,大中型煤矿80%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小煤矿矿井在全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基础上,达标率达50%以上。通过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从目前的4降到3以下,下降25%;事故死亡人数从7000人减少到5000人以内,下降30%;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从平均每年60起左右,减少到40起以内,下降30%。同时要求,各地区、各单位按照上述总体目标,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达标规划,提出年度目标和2007年的长远目标。 这个目标从我国煤矿安全工作的现实出发,综合了各方面的因素,是在总结我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成功经验基础上确立的,我们应该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