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怀孕的唐女士,被商务部人事教育劳动司取消了录用资格,她将与商务部对簿公堂,索赔一元钱精神损失费。商务部取消唐女士录用资格的理由是“在向组织反映说明个人有关问题时,弄虚作假,严重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我部有关规定,经考核定位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北京晚报》)
屈女士在参加国家公务员岗位录用人员体检时,因怀孕没有进行X光检查(即胸透),本来她已被单位列为拟录用人员,但体检报告提交后,单位称她目前的身体状况不适合此工作,决定对她暂不录用。(3月28日《北京青年报》)
公务员招考该不该排斥孕妇?我国公务员报考的年龄设定范围,完全涵盖在妇女生育年龄之内,今后还将发生很多类似唐女士、屈女士的事件,深入探讨公务员招考该不该排斥孕妇问题,无疑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指导意义。
很多人认为“公务员招考该不该排斥孕妇”是个伪问题,或者不是问题,原因有三:一、国家公务员体检须知第七条上明明写着,女性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这条规定的“潜台词”就是国家机关并不排斥怀孕妇女。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旁证孕妇可以报考公务员。三、生儿育女是人生大事,允许妇女怀孕与求职得兼,符合世理人情。
笔者无意也不敢歧视女性,但在“真理”面前还得犯一犯众怒,斗胆亮明观点:公务员招考应该允许排斥孕妇。众所周知,招考国家公务员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因事设岗,即出于工作的需要而设置岗位。由于财力等方面的原因,很少有部门、单位实行公务员储备制度,也就是说“一个萝卜一个坑”。几乎每个部门、单位都是因为岗位缺人,才进行招考。如果录取的是一位孕妇,就意味着在一段时间内她不能够从事相应的工作,招了一个人等于没招。特别是有些岗位工作任务重,需要经常出差等等,要让这些部门、单位接纳孕妇,倒显得很不讲情理了。任何一个用人单位,能够认同在岗在职妇女怀孕、生育,却不能接纳孕妇求职,是因为单位有现实的用人需求。
目前,没有明确的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接纳孕妇做公务员,只是把报考者的个人资料提供给用人单位,由单位审核、挑选适合岗位的人选参加考试;《劳动法》没有也不能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接纳孕妇的求职,毕竟用人单位“用人”的现实要求要得到满足。对广大女性而言,生儿育女和报考公务员的“有效时间”都很长,即使两者不能得兼,也能在权衡利弊下,通过分步实施完成自己的两大目标。有鉴于此,笔者建议把是否录用孕妇的权力“下放”给用人单位,由他们自己决定是否允许孕妇报考相应岗位,并在招考岗位序列中明确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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