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门所属学校教师报考公务员将不需审批

国家考试动态2006-09-08 14:51:46未知

      教育部门所属的中小学校教师报考公务员,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这是多年来各级公务员招考时针对教师所作的一条限制性条件。记者昨天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这一限制条件即将取消。

    师范生任教最低服务年限和教师转岗审批,是1997年1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12条规定的。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陈一胜处长说,这项措施的出台有特定的时代背景。在当时教师待遇不高、教师流失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我省做出了“师范生任教服务年限为5年、教师转岗需要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此举对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法制保障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这项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
    今年4月,省政府法制办确定了“凡是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设定的而上位法没有设定或者其他省没有设定(包括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坚定取消或者停止实施”等清理行政审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要求,省教育厅提出了取消教师转岗和师范生任教最低年限的建议。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省政府审定,提请近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
    据了解,为从制度上确立这次行政审批清理的成果,省政府法制办提出了修订与行政审批清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建议,经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定。省政府已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4部规章做出了修改决定,并于2006年5月10日以省政府令第191号公布。这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共16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地方性法规16件,建议取消审批17项、改变管理方式2项、其他修改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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