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国公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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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中国公务网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中国公务网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中国公务网
第四章录用中国公务网
第五章考核中国公务网
第六章职务任免中国公务网
第七章职务升降中国公务网
第八章奖励中国公务网
第九章惩戒中国公务网
第十章培训中国公务网
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中国公务网
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中国公务网
第十三章辞职辞退中国公务网
第十四章退休中国公务网
第十五章申诉控告中国公务网
第十六章职位聘任中国公务网
第十七章法律责任中国公务网
第十八章附则中国公务网
第一章总则中国公务网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国公务网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中国公务网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中国公务网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公务网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中国公务网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中国公务网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中国公务网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中国公务网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中国公务网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中国公务网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中国公务网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中国公务网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国公务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中国公务网
(二)年满十八周岁;中国公务网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公务网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中国公务网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中国公务网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中国公务网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国公务网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中国公务网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国公务网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中国公务网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中国公务网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中国公务网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中国公务网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中国公务网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中国公务网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中国公务网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中国公务网
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中国公务网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中国公务网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中国公务网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中国公务网
(四)参加培训;中国公务网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中国公务网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中国公务网
(七)申请辞职;中国公务网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国公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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