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领域的法律,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律。它的制订颁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迈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必将推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为了帮助广大公务员学习和贯彻公务员法的精神和要义,我们特设了学习公务员法问题解答专栏,对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解读。
1、问: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答: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公务员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健全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二是必将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公务员法将十多年来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职位聘任以及领导干部任职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和引咎辞职制等,进行总结吸纳,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三是必将促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通过对包括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内的广大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有利于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有利于在新形势下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管理干部的方法,用法律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加强政府的行政能力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2、问:如何理解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一、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只要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将纳入公务员范围进行管理。这样既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情况,又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有利于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进行交流。至于具体哪些人员是公务员,公务员法中未列举的,将由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具体规定。
二、总结吸收了十余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前公示、任期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职位的聘任制以及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发展了公务员制度,使公务员制度保持与时俱进的生命力。
三、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的要求,改革完善现行的职务级别制度,使职务和级别的关系更加合理。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改变了单一化的职务设置,增设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职务,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同时,扩大级别的功能,规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使得级别成为除了职务晋升之外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级别与职务一样都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不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随着职级的晋升而提高待遇。这样有利于消除“官本位”思想,体现适当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有利于解决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孝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
3、问:如何理解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列入我国公务员范围的人员主要有哪些?
答: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和暂行条例的规定有很大的区别。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是指依法由选举产生或由人大任命的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二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其他非由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和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有很大的变化,即公务员不仅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各级党委机关、社会团体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以及立法、审判、检察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这样公务员法调整的公务员范围就明显地超越了暂行条例的范围。各级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划入公务员的范围,这是由其工作性质决定的。
按公务员法的界定,列入我国公务员范围的机关工作人员大致是:一、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二、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四、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七、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4、问:公务员法何时开始施行?新法施行以后怎样与原来规范此领域的法律文件相协调?
答:公务员法在第一百零七条中明确规定,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而且同时规定,原来的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5、问:为什么要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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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答:公务员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在政府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以与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相区别,这就改变了以往无论什么干部,均按一个模式管理的办法。因此,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分类管理制度的确立和形成。从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官、检察官,数量高达600多万人。面对这样一个庞大的公务员群体,采取一种模式来管理显然是不合适的。再者,在公务员范围扩大的情况下,不实行分类管理也不能适应公务员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也与法制的现状不符。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某一类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因此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是非常必要的,适合我国公务员管理的现实需要和公务员制度未来的发展要求。
6、问:取得公务员身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取得公务员身份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我国担任公务员首先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即必须是我国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政治权利,因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能担任我国的公务员。
(2)年满十八周岁。公民担任公务员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必须达到一定的最低年龄。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成年人,也就具备了成为公务员的年龄资格。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务员的工作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是依法行使职责,因此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4)具有良好的品行。公务员代表机关履行公职,行使的是公权力,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其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其所在机关,因此法律对担任公务员的公民在思想品德方面有更高的要求。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承担公务员的职责要求公务员必须具有合适的身体条件,一般情况下要求公务员身体健康,具备从事公务活动的能力。有些公务员职位比如警察,法律规定了更高的身体要求,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身体标准,是不能担任相应职位的。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公务员担任的职位不同,对其学历和能力的要求也就不同,法律法规对不同职位的公务员规定了相应的学历和能力要求,只有达到学历和能力要求的公民才能担任相应职位的公务员。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务员法对公民担任公务员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相应公务员有专门的规定,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7、问: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的涵义是什么? 答:公务员的义务,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准确行使职权,忠实执行国家公务,不得滥用权力。其具体含义是:第一,国家运用法律形式强制性地规定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履行的义务,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第二,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就是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具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第三,这种义务是对公务员的约束,公务员作为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执行国家公务者,总是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对其权力如不加以义务约束,就有可能滥用权力;而且,法律还规定强制性条款,公务员如不履行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换句话说,就是国家法律以赋予公务员权利的形式确认公务员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其具体含义是:第一,国家给予公务员为达到某种要求而实现某种行为的合法手段与可能条件。第二,公务员是否运用这种合法手段与可能条件来实现某种行为,完全由公务员自己决定;但这种合法手段与可能条件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侵犯。也就是说,权利可以放弃,而实现权利的可能条件始终存在。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内容,是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条件、历史文化等紧密联系的。国情不同的国家,对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8、问:职位分类的涵义及特征是什么? 答:(1)职位的涵义。职位是指符合一定规格标准的公务人员所担负的职务和责任的集合体,是指分配给一个经过考试择优录用的公务员所承担的职务与责任,它是职位分类结构的基本元素,是职位分类结构中的基矗从严格意义上讲,职位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职位是以“事”为中心确立的;二是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三是职位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并且可按照职责程度的不同,划分为若干等级;四是职位不随人走,同一职位可以在不同时间由不同的人担任。因此职位是上级组织分配给每个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位置。由于国家工作人员都要明确一定的工作位置,都要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都要履行必要的工作职责,都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正常的职务权力,所以职位实际上是职务、责任和职权的结合体。 (2)职位分类。职位分类主要是对各种职位进行分类,划分为若干种类和等级,以便对从事不同性质工作的人,用不同的要求和方法管理,对同类同级的人员用统一的标准管理,以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做到“适才适所”,劳动报酬公平合理。通过职位分类,将机关的工作职位按业务性质、繁简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及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和整理,并对各种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表明各职位的名称、编号、工作性质和内容、职责与权利范围、同相关职位的关系、任职者应具备的资格、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升迁途径、培训方式等。 (3)职位分类的特征。从职位分类的涵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职位分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即“因事择人”;第二,职位分类所依据的基本要素是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第三,职位分类并不是硬性规定何类职位应办什么事,而是对各个职位所干的事进行客观分析与评价,由此确定职位在职位分类结构中所处的位置,从而达到分类管理的目的;第四,职位分类不是固定不变的,可随着职位工作的变化而变化,但不因工作人员的变动而变动;第五,职位分类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人事管理的一种科学方法。
9、问: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