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以人为本
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新发展。以人为本这一思想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原理,植根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土壤,反映了当今时代发展的要求,凸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理念、执政理念和价值观念。
什么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作为推动历史前进的主体,不断满足人的多方面需要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其主要内容包括:
(1)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是以人为本的基础。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的增长,是人的全面发展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马克思讲过:“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供应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这就表明,生产力的发展,增加物质财富的过程,是人获得发展的过程。离开必要的社会物质条件,人的发展就失去了依托。在这个问题上,不恰当地强调经济发展对于社会发展的绝对意义,庸俗地把人的发展等同于物欲的满足,不仅背离了社会演进的规律,也玷污了人性和人格的尊严。然而,否认物质基础对于人的发展、社会进步的意义,也就否认了社会发展的客观性和条件性。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只有这样,才能为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奠定基础。
(2)以人为中心,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人权,是以人为本的尺度。以人为本必须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把人民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基本要求有三:一是在人、自然和社会的关系中,强调人既是自然的产物,又是改造自然、推动社会进步的主体。对人的主体地位的认定和维护,是实现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二是强调维护人的主体地位,必须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三是强调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维护人的尊严、人的权利的直接体现,只有人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获得切实保护时,人的尊严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这样三方面的要求,为我们衡量是否坚持以人为本提供了起码的尺度。也就是说,离开了人的尊严、人的权利来讨论以人为本,就失去了评价的标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健全民主法制,保障人民依法享受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结合起来的所有实践,从制度安排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尺度。
(3)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是以人为本的要求。以人为本在强调以人为中心的同时,也把提高人的思想文化素质的问题,提到了突出的地位。这就是说,社会发展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目的,而人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健康素质的状况,又决定着社会发展的程度和水平。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范围内现代化发展的进程表明,一个国家即便拥有优越的自然资源或一定的现代化设备,也不可能自然地使这些资源和设备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国民的思想文化素质在其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同样,现代社会物质财富的积累,也不会自然而然地造成社会的和谐与人的需求的满足。社会文明的演进,除了外在地表现为物质财富的积累外,实质上则表现为社会的和谐和人的素质的提高。那种在实践中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换取物质生产进步,最终经济发展受到制约的教训;那种专力于资金、设备引进而疏于人文环境营造和人的素养提高,结果导致欲速不达的结局,都是需要引以为戒的。因此,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问题上,物质生产、外在环境的改善与人的素质的提高,必须兼顾。
(4)创造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是以人为本的保证。坚持以人为本,谋求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创造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人们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是人的发展的条件。“共产主义所造成的存在状况,正是这样一种现实基础,它使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状况不可能发生,因为这种存在状况只不过是各个人之间迄今为止的交往的产物”。正是为了这样一种“现实基础”,社会主义在其发展中,从巴黎公社、十月革命,到中国革命的胜利,虽历经坎坷,但目的就是一个,即改变阻碍人的平等权利的获得和人的价值实现的制度桎梏和社会条件。而当代中国社会正在进行的政治、经济、文化体制改革,也在于消除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制约人们平等发展,影响他们聪明才智发挥的种种消极因素,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因此,以人为本,就是要为促进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够更为全面的发展创造条件。围绕这一目的,我们已经做了许多工作,但仍然需要付出长期而艰巨的努力。
(5)依靠人民群众,使最大多数的人成为社会发展成果的支配者与享用者,是以人为本的目的。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坚持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这种主体地位,一方面要求经济、社会的整个运行与发展,应当始终围绕人来展开,以人为本取代以物为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实现人与物的统一。另一方面,还必须把“一切为了人”的原则,建立在“一切依靠人”的基础上,既确立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为了人民群众利益的理念,也要具有一切依靠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推进改革与发展的力量源泉的方法。使人民群众能够平等、公正、有尊严地参与社会实践,支配他们的劳动成果。正是从这样的意义上,社会主义以革命的方式,摒弃了资本主义使劳动与劳动成果的获得相分离的状况,并且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通过不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六、提高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
我国的经济发展是否能取得可喜的成绩,我国的经济改革能否卓有成效地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农民的收入水平。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中国社会是不是安定,中国经济能不能发展,首先要看农村能不能发展,农民生活是不是好起来。”农民的收入水平不仅与农村居民的生活状况密切相关,而且关系到农村经济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目前,农民的收入对我国经济增长尤为重要。随着我国多年的“短缺经济”的结束,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大多数工业产品供过于求,低迷的消费已使我国经济的增长速度有所减慢,如果我国要想保持经济的快速发展,必须扩大国内市场需求。我国农村地区人口多,生活水平低,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如果农民收入能够适当提高,这将有效地刺激我国市场的需求,从而使我国经济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正如江泽民同志提出的那样,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首要问题。解决“三农”问题,最主要、最关键的是要不断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朱钅容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特别强调,要把加强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整个国家经济的突出任务,把农民是否增加收入和减轻负担,作为检验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首要标准。在新发展阶段,必须认真研究探索农业发展的新思路,切实解决农民增收缓慢的问题。
(一)农民收入增收缓慢的主要原因与农民收入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收入不断增长,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民人均纯收入20年来稳定快速增长,年均收入增幅达到14.3%,但是进入“九五”以来,出现了连续4年增幅下降的现象。“八五”期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幅度为18.11%,“九五”前四年,则下降为8.79%,降低9个百分点,增长幅度呈逐年下降的趋势,特别是1999年增长幅度仅为2.22%,大大低于国内经济增长速度。应该说,农民收入增幅下滑,有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农产品的供求关系发生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但最主要的是因为我国农业自身长期存在的一些深度问题还没得到根本解决:一是农业结构层次不高,二是农民收入过于单一,三是东西部地区农业经济发展不平衡,四是农业基础设施薄弱,五是农民负担过重。
(二)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
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问题,实际上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农业和农村经济各种深层次矛盾的必然反映,决不是靠出一、两项政策在短时间内可以解决的。从长远看,解决农民增收问题,必须进行体制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从根本上解决制约农民增收的机制和结构性矛盾。从当前看,要增加农民收入,必须按照市场规律的要求,采取综合措施,从多个方面入手,努力开辟提高农民收入的渠道。
1.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提高农村经济组织化程度
随着农产品买方市场的逐步形成,依靠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难以实现增收的目标,各地农村和农民应根据已经变化了的市场需求和宏观经济形势,对农业生产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首先是优化粮食生产结构,粮食生产要以增收为目的,要以生产质量高、增加值多的农产品为主,要积极发展粮食产品的深加工,把粗放生产经营模式转变为集约生产经营模式,提高粮食生产的综合效益。其次是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畜牧业、林果业、水产业和蔬菜业等。最后是优化农业区域布局,为了避免地区之间产业过度雷同,各地农村地区要根据自己的优势条件和市场需求,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实现规模经营,形成区域整体优势,为农民增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提高农村经济组织化程度方面,按照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实现农业产业的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逐步形成种养加、产供销、农工商、内外贸、农科教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形成市场带“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联系农户的经营格局,是提高农村经济组织化程度,逐步改变农村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独立的经营状态,提高农业综合效益的有效途径。通过“贸、工、农”一体化的途径,提高农村经济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的加工水平,为农民收入持续稳定的提高,提供坚实的基础。
2.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加快土地流转制度改革
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的土地承包制在不改变所有制的情况下,给予农民土地的使用权。这一项土地制度的创新,使农民可以在“包”来的工地上建立自己的家庭经济,对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蓬勃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朱钅容基总理指出,要把农村经济搞活,就得把土地搞活,这就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使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入股等等。这一重要措施使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流动起来,实现土地由分散细碎经营向集中规模经营的转变,有利于农业生产走上商品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的发展道路,有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转包、反租倒包、股份合作等各种方式的土地经营权流动形式,应加快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同时加快农村土地租税制度改革,促进土地合理有序流动。
3.减轻农民负担,加快农村费改税工作进程
1997年,全年农民三项负担支出为108元,其中现金支出有增加趋势,据统计,仅税款一项农民支付的人均额就相当于城镇居民的9倍,若加上各种名目繁多的杂费,则相当于城镇居民的30倍。另外,农村内部各种税款的征收是按人头分摊,不考虑农村居民内部收入层次的差异,加重了低收入水平农民的负担。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坚决取消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尽快将农村费改税工作由点到面全面摊开,用税、费的法制化、规范化杜绝乱收费行为给农民带来的额外负担,为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增加对农业的战略性投资
城市的过度投资和农村的投资不足是造成当前农村市场低迷的根本原因。城乡之间形成鲜明对比的长期投资反差的结果使农村经济结构无法进行战略性调整,农村生产基础设施老化,技术进步受阻,农业的发展迟缓,农村市场低迷。当前,农民无力对生产进行进一步的投入,无力在更大规模上组织扩大再生产,技术创新缓慢。为此,增加对农业的战略性投资愈来愈迫切了,一是应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改变传统的、纵向的、单一的计划供给资金模式,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农业资金供给上,公开农业财政和信贷资金各种业务,广泛推行财政和政策性信贷资金委托代理与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放宽农业直接和间接融资限制,增加农业各类投资主体与二级资金流通市场的机会,开辟多条农业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渠道。二是继续增加对农业的财政投入,特别是农业科技的投入。政府对农业的财政支持有利于农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交通,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有利于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和农村经济环境,也有利于激发农民对生产的投入积极性。同时,政府的投入对减轻农业生产强度,解放农业劳动力有积极意义。
5.加快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各种非农业生产
在农村地区发展小城镇,可以繁荣当地经济使工商业得到一定的发展,从而为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创造必要的条件。只有农村剩余劳动力从有限的土地上分流出去,在小城镇中从事非农产业的经营活动,才能开辟增加农民的收入的新途径,才能使农业生产效率得到提高,才能使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获得较高的收益。因此,发展小城镇建设,是我国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兴起之后的又一次新的发展机遇。各地政府要抓住这个机遇合理规划,多方筹集资金,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进程。
七、克隆技术与人类发展
继多利羊诞生之后,羊、牛、猪、鼠、兔、猫乃至猴这种与人类特征最为相近的灵长类动物都陆续拥有了各自的克隆版本。但毫无疑问,克隆技术依然处于“萌芽状态”,人类要达到完全熟练掌握并安全利用克隆技术的目标,尚需时日。
培育出多利的英国苏格兰罗斯林研究所所长格里芬指出,迄今所有动物克隆试验中,平均只有1%~2%的克隆胚胎可以成活。尽管随着技术的发展这一比例有望得到不断提高,但“鉴于物种的多样性,对非人类生物进行的克隆技术研究的成果应用到人类自身时,并不能确保安全”。
虽然如此,但仅仅从技术上来说,不断取得的科研进步总有一天会研制成克隆人。人们对这一天的到来甚为担忧,充满了恐惧。确切地说,这是对滥用克隆技术可能给人类自身带来危害的恐惧。专家们围绕在克隆研究方面划分禁区的问题争论不休,其核心在于将克隆技术的应用控制到哪一步才是安全的。
正如德国教育和科研部部长布尔曼女士所说,“目前对克隆技术不同的科研方法和目标的定义还不是很明确”,生殖性克隆研究与医疗性克隆研究之间的暧昧关系难以界定,恐怕才是专家们最为头疼的问题。以医治疾患为目的而对人类胚胎进行克隆,和以生殖为目的而使克隆胚胎最终成为一个降临人世的生命,两者之间隔着的不过是一张薄薄的纸而已。
克隆人带来的诸如导致物种灭绝、历史人物复生等种种缘于无知的恐慌逐渐消退,至今悬而未决的伦理与道德等方面的冲击也难以构筑起阻止克隆人问世的路障。在这样的背景下,政治家们急切地盼望通过立法规范克隆技术的研究和发展。但即便是全球立法禁止克隆人研究,也难保没有偏执的“科学疯子”继续尝试。
克隆技术不是第一项也不会是最后一项使人类陷入窘境的技术。人类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归根结底是为了造福于人类。在科技发展的过程中,人类需要时刻修正科技发展的方向,修正科技成果应用的范围,使科技发展不偏离为人类服务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