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进行“社会究竟需要什么人才”课题研究时发现,目前用人单位选用人才与实现单位功效目标有密切关系,带有一定的功利性,呈“三重三轻”现象。
调查设计的14项人才素质中,用人单位非常强调“敬业精神”,90%将之列为选用人才时最看重的素质。此外,对“合作精神”、“政治素质”、“身体健康”和“吃苦耐劳”的偏好率均在40%以上,明显高于其他被选择素质。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用人单位选用人才时的功利性考虑,即选用人才首先考虑的是要能做事,能为单位带来效益。很多单位不愿意接受女毕业生,也是出于这种功利的考虑,认为女生工作后随即面临结婚、生育等问题,会给单位增加额外负担。
课题组认为,用人单位的这种功利化倾向无可厚非,这正是市场竞争条件下用人单位理性选择行为的典型表现。但是,由于这种功利性考虑,导致用人单位选用人才时存在“重用人,轻育人”、“重能力,轻品质”、“重手段,轻目的”的误区。
“重用人,轻育人”,指用人单位看重使用人才,而轻视培养人才。对优秀人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用人单位未给予足够重视。
“重能力,轻品质”,即看重能马上为单位带来效益的工作技能、技巧,而轻视人才内在的某些品质。用人单位对“社会责任感”、“生活态度”及“社会公德”等品质的偏好率分别仅为27.8%、4.9%和15.3%,不能不说是一种短视行为。
“重手段,轻目的”,即只注重通过使用人才获取效益,却轻视充分满足人才的需要。用人单位在使用人才时,必须既视人才为手段,使之为单位做出贡献,同时又必须尽可能满足人才的各种需要,才能真正留住人才,使用好人才。用人单位轻视“心理素质”(30%)、“有个性”(3.7%)、“有文体特长”(5.6%)等人才素质,折射出“重手段,轻目的”这一选用人才的心理与行为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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