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元旦实施———
本报讯 今后“国家公务员”将统一改称“公务员”,以后制定有关法规、政策文件以及正式场合,均使用“公务员”这一新的法律概念。
记者昨天从人事部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来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原暂行条例中的“国家公务员”概念将被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概念替代。人事部表示,我国公务员没有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分,“国家公务员”概念容易引起误解。
据了解,原公务员暂行条例中,使用的是“国家公务员”的概念,但事实上国家和地方对公务员的称呼一直不统一。如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通常被称为“国家公务员”,而具体到省市、地方则称为“某省市国家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