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过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会有一种"似曾相识燕归来"的感觉,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题目的实务性有了明显的增强,题目的设置更具实践性倾向。这与制度本身的设立是吻合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出发点是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司法实务界储备、遴选法律人才。今年的考试卷4没有涉及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几乎是所有的培训机构在每年的司法考试辅导中押题热点,法律文书也很容易被押中),法律文书在我看来“只是格式化的书写”,今年的卷4有2道论述题使卷面难度加大,如果再考法律文书会破坏卷面题目设置的统一性,法律文书的考核每年几乎都是程式化的,文书的题目设置呆板、机械、僵化,过分的强调了格式的记忆、文字的叙述。
试卷4的2道主观题设置是为未来的国家司法考试两考制做过渡和铺垫,而文书的格式化要求两高都有明确的法律文书格式规定,试卷4如果延续考法律文书会和2道主观论述题产生很大的反差和冲突,导致卷面题目设置的不均衡。至于法律文书以后会不会考,如果文书题目的设置没有突破就没有必要考,如果考核的仅仅是文书格式更没有必要去考。法律文书是和法律实务结合非常密切的,但没有真正具备实务操演经验的考生去格式化的制作一份法律文书反倒对实务能力的提高帮助不大,甚至是适得其反。以往法律文书的考核过于形式化。
笔者也注意到了媒体热炒的一考生要求就司法考试低通过率举行听证会的问题。首先,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类似于古科举考试制度,古科举考试制度是为文武官吏储备人才;司法考试制度是为司法官(司法实务界)储备人才。人才者乃法律精英,国家司法考试不可能是高通过率的,如果是高通过率就不是国家司法考试。其次,依司法考试国际通例,通过率只应该在6%左右,甚或更低。这在学者丁相顺所著《司法考试制度比较》中有所阐述。再者,依国际例,司法考试应为两考制,而两考制的司法考试通过率肯定会低于一考制。从以上可以看出,我们的法律人整体的法学综合修养有待提高,基础的法律意识和视野有待培养。深入地看这个问题,如果展开听证会的话,如果参与表决的是考生群体的话,那么结果会是怎么样呢?!所以有时候我讲,正义并非在多数人手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是国家法制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制度。就这一制度本身考生群体非常缺乏了解。
谈到制度就难免联想到所谓的游戏规则,可以这么讲,制度是人类建立的游戏规则,而就一游戏规则而言,参与进来的人们必有其寻求作弊者。作弊是人性当中很诡秘的习性,有违道德和公正。任何制度和规则都会受到作弊行为的冲击和危害,仿佛作弊和游戏规则是孪生的一样。作弊行径,从经济学角度看是正当、合理的;从其危害性看,如出自个体对制度本身没有任何冲击,只是其心态较容易被投机者(违规的培训机构和个人)所利用。任何制度都是在与作弊行为的较量中日臻完善的。人类的作弊心态类似于各个国家都存在的腐败,不过作弊心态是其动因,而腐败是其行为的结果。
即使是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其法律人格的确立,其平等、公平观念的形成也是很漫长的。法律追求的是正义、公平,从事法律职业者能否信守至关重要。但凡是人,来到这个世上都曾有过远大的抱负。我曾讲过,人的一生是消费的一生(也是成长的一生)。每一个人都有几十年的时光,在这个世界任其消费和挥霍。诗人的哲学是想不朽,而常人的生存观多向往腐朽。人在成长的年代,都想在有限的生命中穷尽无限发展之世界(有强烈的认知、感受的欲望),而随着时光的流逝和生存的现实需求慢慢地由理想主义者蜕变为朴朴实实的人。“出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人的一生是最平凡的一生,而常人的生活又都在追寻着不凡、贵族化、或与众不同。这是符合市场经济社会的存在规则和逻辑的(竞争的社会,其竞争应在公平的前提下展开)。真正的法律人是在追求公平、平等的同时会使自己有一种崇高感和使命感,而不是牺牲群体利益满足一已之私欲。
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群体是我国所有考试制度当中成份最复杂的、年龄落差最大的,也是所有考试群体当中最为噪动的。能够驾驭司法考试课堂的辅导老师是最为出色的,因为司法考试培训辅导不同于学历教育,考生群体的需求是非常现实和迫切的――怎么在你辅导之下,我可以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就目前的司法考试辅导而言,没有任何一种方法可以满足70%以上的群体,无论你穷尽所有的辅导方式,制度本身所要求的通过率必须如此之低。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工作是严密的,纪律是严明的,程序是严谨的。考生备考不应当抱有任何侥幸心理,而要扎扎实实的努力学习。在2005年的备考过程中,《人民法院案例选》和《150小时名家名师授课录音》将会给过关考生更核心的帮助,从今年的考试看,《人民法院案例选》和《150小时名家名师授课录音》与《法律法规汇编》、大纲、历年试题及辅导书将会是每一个考生所必备的“五件套”。
“律考百谈[90]: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后断想”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