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关键问题的思考

财务控制2006-01-20 00:00:00未知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关键问题的思考
   [摘要] 近年来,我国许多上市公司接连不断地出现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了我国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些已暴露的问题或潜伏着还未显露的隐患,不仅证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而且也说明我国证券市场等方面存在着不少的弊端。这就是说,我国上市公司产生的种种问题,不仅仅是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造成的,而且还与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关的系统“失灵”密切相关。因此,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多管齐下方可奏效。下面,我仅就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几个关键问题谈一点看法。

  一、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前提是必须明确确定我国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就是单一目标----“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建立有效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必须回答这样一个“古老”而一直又未扯清但不必须明确回答的问题:现代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是什么?换言之,现代公司的作用是什么?如何认识和回答这个问题,直接关系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功能定位和治理形式等,直接决定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对于这个问题,国外学术界的认识分歧很大,有多种不同的看法,美国罗伯特·C·克拉克(1986)曾把这些观点概括为“二元论:严格利润最大化准则;一元论:公私利益的远期一致;适度理想主义:自愿守法;高度理想主义:利益集团的调和与作为剩余目标的公共利益目标”。同样,国内学术界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分歧也很大,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与上述的“二元论”相同,即坚持传统的“股权至上主义”,公司治理的目标就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并据此强调公司要实行“单边治理”;另一种则与上述的“高度理想主义论”一样,即要扬弃“股东至上主义”的逻辑,强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并据此强调公司要实行“共同治理”。

  持上述观点者各自都有很多理论根据(杨瑞龙、周业安,2001),一时谁也很难说服谁。我个人认为,理论来自于实践,反过来又服务于实践,因此判断上述哪一种观点更为科学,关键是要看哪一种观点在实践中对企业的发展更为有利。

  1998年日本公布的《日本公司治理原则》(以下简称(原则))中对日本与英、美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深刻地反思了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弊端,指出日本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日本公司的目标不象英、美那样是“单一目的”,而是“复数目的”。《原则》指出:“作为竞争过程的一个侧面是日欧与英美企业组织效率的竞争,即还原于股东利益的‘单一目的’的组织与称之为劳资利益的‘复数目的’的组织之间的竞争。经济效率性基本来源于企业的活动,所以行为是非标准明确的企业,可以容易快速地做出与目的相适应的判断。并且‘单一目的’的企业采用长期报酬制度,有可能整合性地实现‘复数目的”’。该《原则》还以日本为例,证明“若在组织上不能取消解雇,那么企业必成为非效率的温床”,并得出结论:“在‘复数目的’的组织中有明显的保留非效率的倾向”(转引自李维安,2001)。最近,越来越多的日本企业纷纷告别了影响劳动力流动的终身雇佣制、告别有吃“大锅饭”之嫌的“年功序列制度”(赵文斗,2001)。

  《原则》对日本公司实践的反思,有力地证明了“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的“单一目的”比“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最大化”的“复数目的”更为合理、更为有效。罗伯特·C·克拉克(1986)指出:“高度理想主义,即使被采用,也只能削弱商业公司的主要优势及其有效地实现确定目标的能力,同时还会放大政府的基本缺陷,使其迷失方向,并陷于利益集团的无休止的竞争中”。我国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人人都是主人,人人都对企业不负责任的恶果也说明了这一点。

  坚持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是说公司可以忽略公司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债权人、顾客、社区等)的利益。实际上,公司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其前提就是公司必须履行它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所有法律义务。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公司与上述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都是事前约定的,若有纠纷可以通过谈判或法律程序来解决,因而不需要通过公司治理结构来保障。也正是因为如此,各国公司法中都强调只有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只有股东对公司的剩余价值拥有请求权。

  从法学意义上讲,股份公司本身就是一个虚拟法人,被作为具有自然人的某些特征的“人”来对待,并具有自己的内在目的或目标。在美国,尽管公司法没有明确回答公司的目标,但“律师、法官和经济学家通常假定商业公司的更终极的目的是为股东谋利”(克拉克,1986)。从委托和代理理论的角度看,股东既是初始委托人,是公司所有权力的初始源泉,又是终极风险的承担者,所以,股份公司的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这是天经地义之事。如果我们承认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那么我们就需按照这个目标的要求来构造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才能真正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否则,我们若是追求高度理想主义的“复数目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就有可能重蹈日本企业之辙。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重点是要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畸形股权结构

  我国许多上市公司之所以接连不断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就在于公司治理结构失灵,而公司治理结构之所以失灵,就在于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畸形股权结构现象普遍存在。据最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布的统计结果,截止2001年7月30日,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数占总股本的66%,其中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政府机构持股数占总股本的51.16%,国有股所占比例居绝对统治地位。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它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控制权方式、运作方式乃至效率等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要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必须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

  这里应该特别强调的是,我们否定的是国有股“一股独大”,而不是笼统地反对其他股“一股独大”。不论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看,“一股独大”并非都是坏事。从理论上讲,只要大股东产权清晰,承担风险,直接拥有公司剩余价值的请求权,自然有着强列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强烈愿望和发展壮大企业的动力,大股东的行为一般自然就会正常化。从实践上来看,美、英的股份公司都曾经历了家族资本主义、经理资本主义与机构资本主义三个阶段,其股权结构也曾经历了由集中到分散、再由分散到相对集中的变化。无论是在股权高度集中在少数私人手里的家族资本主义时代,还是在股权相对集中在机构投资者手中的今天,“一股独大”或股权相对集中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沃伦·巴菲特在希尔公司、比尔·盖茨在微软公司、李嘉诚在和记黄埔公司都曾占有很高比例的股权,这些“一股独大”不但没有妨碍公司的发展,反而成为公司快速发展的基本动力源。

  我们之所以否定国有股“一股独大”,关键是国有股股东行为非理性化,发生了严重的扭曲。关于这种现 象产生的原因的讨论和分析文献已有很多,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国家所有权的代理行使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国家所有权的代表是“形至而实不达”,“缺位”现象比较普遍,缺乏能真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的人格化代表。二是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都明显带有传统旧体制的“胎记”,传统的国有资本管理经营中干好了得不到相应好处,干坏了不负责任,不担风险,经营效果缺少客观评价标准等弊端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依然存在。三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导致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基本上都由原企业的管理人员所组成,从而形成了国家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局面。四是国有股不能流通,中、小股东又存在有“搭便车”行为,致使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市场对公司的治理(诸如公司控制权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等)“失灵”,从而加剧了国有股股东行为的扭曲,五是法制不健全,打击不力,助长了部分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总之,由于国有股东带有“天生”的内在缺陷,因而国有股“一股独大”必然致使公司行为非理性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失灵。

  彻底改变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关键是要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的要求,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正确认识“继续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的真正含义。笔者过去曾提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关键不在于国家直接控制企业的数量,而在于国有资本的质量,在于用现有的国有资本去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本,不断扩大国有资本的辅射范围,迅速使国有资本增值,所以,大幅度缩小国有股在公司中的比重,不但不会否定公有制,而且只会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公有制(冯根福,1996)。时至今日,我仍认为我的上述看法是正确的,我认为,只有认识问题解决了,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方向就明确了。具体地讲,就是要审时度势,逐步降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的比重,直至其不能控股为止(处于公有产权领域的上市公司除外)。只有形成了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才能为构造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三、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核心是要保证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建立充分履行其职能的运作机制

  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做好这样一件事:就是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建立一种制衡关系,而制衡关系的核心就是董事会。然而遗憾的是,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我国学者与政府有关部门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互制衡以及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问题上,而对如何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董事会的作用则重视和讨论不够,这也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效率低下的一个基本原因。

  公司董事会的主要职能有二:一是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战略决策;二是对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然而,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并未很好地履行这些职能。究其原因,主要是国有股"一股独大"使董事会丧失了"独立性"。在"一股独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有相当多的公司董事会成员是公司内部管理人员。董事会"内部人控制"是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一个显著特点。据抽样调查统计,我国样本公司董事会中执行董事尽管近些年来逐步递减,但目前仍然高达57.4%(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2000)。在这样一个主要由内部执行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中,期待由下一级执行董事来监督和约束自己的上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显然是不现实的。被董事长或总裁任命的董事自然不是忠诚于全体股东,而是忠诚董事长或总经理。这样一个由所谓国有股东"内部人控制"的董事会,难免会做出许多侵犯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等非理性的事情。

  西方许多国家公司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是董事会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前提条件,也是约束"一股独大"行为的有力措施,近年来,美国大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一直在增强。据统计,在1997年,美国标准普尔500家公司的董事会中的外部董事已达到66.4%,比1995年的64.7%有所增加(克里斯塔·丁·伯克等,1997)。在美国这样一个主要崇尚市场治理公司且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相当发达的国家里,还对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如此的重视,那么,像我们这样一个公司外部治理机制还很不发达的国家,更应重视和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

  为了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中国证监会最近颁发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要求"在二00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之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我个人认为,该《意见》提出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抓住了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要害,但是《意见》提出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仍然太低,难以充分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尤其是我国上市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完善还需假以时日,因而在这个阶段更需依靠强化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机制--董事会的"独立性"来弥补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不足。所以我建议应该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意见》,规定在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之前或某个时间之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当包括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为了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的作用,除了要保证其有"独立性"之外,还应加强重视对董事会运作模式尤其是董事会运作实务系统的研究。具体地讲,就是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借鉴国际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重构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组织模式;二是要设计一套可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运作实务体系,其中包括董事会职责的设计、董事会履行职责的设计、董事会成员选拔制度的设计、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制度的设计、董事会评估制度的设计,等等。只有完成了上述这些运作制度的设计并加以实施,才能使公司董事会充分发挥作用的理想变为现实。

  四、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重点是要建立一个与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

  长期以来,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人们都比较关注公司治理结构或公司内部治理机制问题,而对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则重视不够。国外公司的发展实践证明,公司治理是一个有机的系统,缺一不可。因此,要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仅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或内部治理机制,而且还要完善与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

  我认为,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主要由以下三种机制所构成,即市场机制、行政机制与社会机制。

  公司外部治理市场机制主要指的是公司控制权市场和职业经理人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主要表现为敌意兼并和收购,主要是对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如果股东们对公司经营状况不满意,往往就会"用脚投票"或"用手投票",强迫公司董事会与经营者改善公司经营。如果公司经营状况仍得不到改善,或者是更换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或者就有可能发生局外人通过收购该公司的股票继而达到兼并公司的目的,这样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就会失去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英美国家公司控制权市场十分活跃,对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控制权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是一 种十分有效的约束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市场机制。然而,我国股票市场发展了近10年,但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发展仍严重滞后,究其原因,就在于占控股地位的国有股不能流通;从而妨碍了上市公司的敌意兼并和收购,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今后不但需努力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而且还需审时度势地加大国有股流通的比重,积极为公司控制权市场发挥作用创造必要条件。

  同样,我国职业经理人市场也很落后,究其原因,还是国有股"一股独大"所致。由于国有股控股,公司经理的选择主要是依靠行政部门,这样职业经理人市场对公司在职经理来说没有构成任何威胁。因此若要职业经理人市场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把公司职业经理人交由市场选拔和淘汰。

  公司外部治理行政机制主要是指政府对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管理机制。我们现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暴露出的许多问题,充分地说明我国公司外部治理行政机制存在有严重的弊端。今天许多上市公司发生的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当初推荐公司上市时没有严格把关,使许多在治理结构及其它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的质量较差的公司蒙混过关上市。更应引起人们关注的是,今年发行实行了核准制之后,仍然出现了像麦科特和华纺股份这样的问题。因此,要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还必须从"源头"抓起,努力提高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水平,严格掌握企业募股及上市的标准。同时,我们还应看到,许多公司上市之后,有的热衷于快捷地在股市上"圈钱",有的为了配合庄家炒股蓄意制造和发布各种假信息;有的则千方百计地转移公司资产,如此等等,都说明我国二级市场管理还有很多漏洞。因此,要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还必须加强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二级市场的运作制度,加大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公司外部治理社会机制主要是指中介机构的信用机制。"银广厦"等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不少中介机构(包括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证券公司)缺乏社会信用,从而恶化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助长了一些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必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使其能够诚实守信地开展中介活动,真正成为一道阻止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防火墙"。

  五、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条件是要创造一种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

  最近我在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我国引进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日本及欧洲大陆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形式上很接近,而产生的问题远远比它们严重得多呢?为什么在西方国家能够正常运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一引进我国就变了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公司治理文化"方面存在着重大的差异。

  什么是公司治理文化?就是指指导和约束公司治理行为以及员工行为的价值理念。通俗地讲,就是指公司治理结构的"软件"。一个上市公司可以引进出色的治理结构和政策,但如果不改变其传统的公司治理文化,公司的发展仍然很难成功。我国许多上市公司是由传统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传统的国有企业管理文化几乎以各种形式仍然笼罩着现在的公司。比如,传统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负责任的习惯,在上市公司就转变为对股东利益不负责任的理念;传统国有企业干好干坏一个样、吃"大锅饭"的习惯,在上市公司就转变为不承认人力资本价值,经理报酬与员工不能拉开太大差距的理念;传统的国有企业党委书记领导厂长的习惯,在上市公司就转变为董事长领导总经理的理念,如此等等。所以,要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除了要搞好制度建设外,还应积极创造和建立一个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

  创造和建立一种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涉及的内容很多。我认为,我国当前应着重培育和树立以下几种公司治理文化理念:

  一是树立"股份公司是股东的,股份公司的主要目标就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如上所述,许多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仍然是国有控股。在这些公司,许多董事长和总经理仍然认为这些公司是国家的,所以根本不把中、小股东的利益放在眼里。我国上市公市之所以出现很多问题,主要原因就是不重视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利益。所以,我们必须倡导上市公司所有员工尤其是董事会和经理层人员以及国内公民转变观念,形成共识,真正树立"股份公司是股东的,股份公司的主要目标就是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理念。

  二是树立"股份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大会,核心机构是董事会"的理念。时至今日,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仍由党的组织部门或政府的人事部门所任免,或者党的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仍然对其任免有决定性的影响力。在许多人的心目中,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不是股东大会,而是上一级党的组织部门或政府的人事部门。这实际上仍然是传统国有企业管理的习惯。如果要真正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必须树立"股份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大会,核心机构是董事会"的理念,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选拔任命总经理。否则,上市公司就不能称之谓股份公司了。

  三是树立"人力资本价值"的理念。所谓人力资本,主要是指两种人:一种人叫作公司技术创新者;另外一种人叫职业经理人。这两种人之所以成为人力资本,关键是他们使企业拥有了别人没有的核心技术。现在国外企业文化变化很大的一个内容,就是强调等级制,强调拉开收入差距,而强调等级制和拉开收入差距就是为了充分激励人力资本(魏杰,2001),就是为了打破企业分配方面的平均主义。由于我们过去不承认人力资本价值,给公司经理人员的报酬很低,严重地挫伤了公司经理人员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因此,我们今后一定要树立"人力资本价值"的理念,借鉴国际经验,给予公司经理人员应得的报酬,充分挖掘和调动他们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总之,只要我们认真地研究并解决好以上几个关键性问题(也应包括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问题,由于讨论该问题的文献较多,且认识较为统一,故本文未加讨论),就一定能够顺利实现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

  参考文献

  冯根福,1996:(中国大中型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选择的理性思考),《新华文摘》第7期。
  [美]克里斯塔·丁·伯克,等2000:(1997年实务:标准普尔1500家超大型企业的实践>,转引自粱能主编:《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李维安,2001:《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与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美]罗伯特·C·克拉克,1999:《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2000:《公司治理:国际经验与中国的实践》
  魏杰,2001:《企业前沿问题研究》,中国发展出版社。
  杨瑞龙、周业安,2001:《企业共同治理的经济学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
  赵文斗,2001:《日本企业告别终身雇佣制》,《经济日报》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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