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由产。”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本质上基本是一致的。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差异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指固定资产的改造、改建、扩建等支出,这种支出有可能使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厂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等等。关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税法和会计制度基本是一致的,都是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材态前发生的支出,减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此外,税法规定企业融资租赁收入,应按改良支出减改良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差额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固定资产的减值和处置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年末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税法则不承认这种减值,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都要求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汇集。最后记人“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科目。
取得固定资产时的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的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缴纳的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税法没有对固定资产的确认作出理论性的规定,主要采取了列举法的定义方式,基本可以总结为“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人账的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不是完全一样的。
会计制度是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即如果固定资产不能达到可使用的状态,不能生产合格的产品或发挥正常的作用就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在这之前发生的费用都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
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