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职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的重要职能。这里应说明的是,财政宏观调控职能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产生的新职能,它是财政固有的功能。因为,财政分配不同于分散在企业内部进行的企业财务分配,它是在全社会进行的集中性分配,是宏观分配,国家通过财政分配可对社会再生产的各环节和各个方面进行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是从分配范围或分配的作用面的角度来表现分配职能。因此,只要行使财政分配职能,必然同时行使了财政宏观调控职能。资本主义国家政府有意识利用财政来干预经济,这就是发挥财政宏观调控职能作用。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有意无意的运用财政宏观调控职能,确切地说有意无意的利用财政分配职能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计划和市场两个作用,并强调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要求借助和依靠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来弥补市场机制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党的十四大文件明确规定财政是政府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不言而喻,在社会主义市场下,宏观调控职能是财政的重要职能。也就是说,政府强调要通过财政分配职能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引导投资流向,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由于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是由盈利大小所支配的,为使资源合理配置,政府必须通过财政分配,一方面使国家掌握一部分社会资源或资金,直接配置到市场顾及不到或不愿顾及的领域,如国防、外交、司法、公安、行政管理、普及教育、基础科学研究、卫生保健、生态环境及基础工业、基础设施,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为发展经济建创造社会条件:另一方面利用税收等各种财政分配杠杆,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和流量,间接促进和调整整个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调整产业结构。通过财政分配避免市场配置的盲目性、片面性、滞后性,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二是促进收入公平分配,调节分配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家为了使各种所有制、各部门、各企业、单位及个人都能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以及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也必须通过财政分配进行宏观调控。例如,通过财政政策、财政管理体制、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税收制度等,一方面从纵向调节国家、企业、经济组织、个人在国民收入中所占份额;另一方面从横向调节企业间、行业间、部门间、地区间、个人间的收入水平,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协调各分配主体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三是通过财政监督管理,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由于财政分配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各领域,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状况都能通制财政收支计划(国家预算),从国家掌握的总财力的分配方面来制约国民经济发展总规模和速度,避免搞国民收入超分配,避免积累与消费比例失调,农轻重等比例失调,影响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另一方面又通过财政政策法令、制度规定,对微观经济(各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从而达到对社会生产和流通的全面监督,保证经济的稳定和增长。
财政宏观调控职能的目标,主要是为了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矛盾,以达到社会总供求的基本平衡。通过紧缩性财政政策,或膨胀性财政政策,或紧松结合的财政政策,调节社会总供求的矛盾。当前我国经济生活处于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状况,应当采取紧缩性财政政策,即减少支出或增加税收,或二者同时并举的财政分配活动,减少政府需求和非政府需求,从而压缩社会总需求。 [2]
第三种观点认为:过渡时期财政职能的特点是由过渡时期的经济特点所决定。我国目前处于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不发达的传统经济向现代较发达的经济过渡。主要体现在这么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