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下的依法理财(2)

财政研究2006-08-30 10:48:59未知

同样,作为财政活动的主体,国家在从事相关的财政活动时也必须考虑到合法性对财政活动的要求——依法理财。因为首先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法律就是要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不受侵犯,因而在财政分配的过程中,公众的合法财产不受来自公共权力的非法侵犯既是依法理财的基本准则,也是保持国家的合法性的表现;其次,国家还要保护公众的合法财产不受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的破坏,为此国家自身就必须要依法办事;第三,财政分配活动直接关系到国家与社会之间物质利益的分割,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其对合法性的影响尤为直接和明显。

就社会公众而言,他们对财政分配活动也有许多期望和要求,最为根本的则是希望国家的财政活动能依照法律办事,体现出他们的意志。为此,社会公众也有各种不同的评判标准,如国家机构的办事效率和办公条件,公共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等等。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充分性,由于“搭便车”心理的影响,由于监督权力与监督机会在不同主体之间分布的差异,以及由于监督成本的巨大,广大的社会公众难以对国家的财政行为进行多方面的监督。但最方便、最需要他们监督的就是财政的收支行为,尤其是财政收入行为,因为财政收支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利益,故此他们对此非常敏感,同时也成为他们检验国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最好和最直接的工具。因此,从这层意义上说,国家为了争取其合法性的持久存在,就必须进行依法理财。

(二)市场经济发展以及社会民主的成熟

随着市场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市场关系的不断延伸,数量众多的市场主体从参与自由的市场交换中取得了巨大利益,他们的经济力量不断增大,对社会活动与政治活动的影响力也不断加大。这些市场主体也成为维护市场制度与市场机制的中坚力量,他们所掌握的强大的经济力量为此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同时,平等、自由的市场交换又唤起了他们的民主、平等和自由的思想意识。经济上的可能与政治意识的转变,促使新兴的市场力量通过妥协或斗争,最终将国家的最高权力夺取到自己的手中,并通过设立自己的代议机构——议会来实施对国家的控制,这种控制主要是通过控制国家的立法权实现的,即议会制定的法律对整个国家都有效,使国家的行为体现出社会大多数公众的意志。这些市场力量首先开展的活动(甚至是斗争)便是获得国家财政权的根本性控制,使国家的财政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其结果则是符合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利益要求的财政权力被掌握到议会的手中,并建立起相应的财政政治程序,从而置国家的财政活动于法律的框架之下。欧美等资产阶级国家大抵都是这样走过的。

具体而言,这种财政权的运用和财政政治程序的内容为:(1)财政活动以立法的方式加以规定,如税收立法和国家预算的审批和监督权限,属于立法机构而非行政机构。这就使得市场力量可以通过自己的代议机构,约束和规范政府财政行为,确保财政活动不违背市场的根本意志和利益;(2)国家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财政计划,对具体的财政分配,尤其是各项支出作了详细的规定和安排,这使得市场具有了通过议会控制政府的具体财政活动的能力;(3)财政活动必须遵循国家预算程序运转,即必须通过国家预算的提出、审批、执行、调整、决算等一系列过程,这使得政府的实际财政活动的全过程,经由议会而处于市场的根本控制之下(张馨,1996)。因此,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进步的取得,依法理财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实现。

(三)财政分配的特殊性

与其它分配方式及分配制度不同的是:财政分配遵循的基本上是非市场的特征,即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性;另外,财政收入过程及支出过程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不存在必然的对应关系。

所谓财政分配的不对称性是指从收入过程来看,是价值单方面的转移,表现为社会产品的价值从市场主体(企业和个人)手中单方面让渡到政府手中,政府取得收入不需要向市场主体付出任何报酬。从支出过程来看,财政分配除了要提供公共商品与服务以外,还要实行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主要是通过转移支付来帮助社会弱者,这就是财政非市场特征的最集中表现,即负税人与受益人常常不一致,社会主体在财政分配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称的。同时,财政的收入过程与支出过程也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这种独立性表现在收与支的时间、数量以及所信奉的某些准则与机制方面差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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