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营运监督体系构想

财政研究2005-12-20 11:52:04未知

在新的社会经济环境下,如何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最佳增值,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思考。政府管理的投资于政府债券的基金,由于过于强调安全性而使得实际投资收益率过低(在物价指数较高时甚至是负数);而社会保险基金对经济增长有独特的作用,即如果投资的体制与方向能有效地利用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现代金融手段,并适应市场经济原则,则能有效地配置资本资源,促进有效资本形成,拉动经济增长。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已上升到对国家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较高层次,这是符合现代经济发展趋势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多样化投资已是大势所趋。因此,如何规避风险,尽快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险基金营运监督体系,是我们当前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社保基金营运监督体系应包括营运机构资格认定、投资决策监督、营运监督主要指标设计、不良资产的清收监督等四大内容

一、对营运机构资格的认定

我们认为,社会保险基金为了实现有效、安全增值,可以利用金融机构的行业优势、人才优势和管理优势来实现;而对营运机构的选择和资格认定(实行准入制度),就成了社会保险基金营运监督的首要问题

1. 托管金融机构的资格认定。承担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的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法定的金融机构;(2)必须是连续三年来遵守国家制定的各项经济法律和政策,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的金融机构;(3)必须有连续三年来团结、廉洁、守法、奉公,能力强、富于开拓进取精神,深得群众信赖的领导班子;(4)总资产、净资产的规模必须连续三年来位居同类金融机构的前五名;(5)流动比率应连续三年来位居同类金融机构的前五名;(6)净资产收益率应连续三年来位居同类金融机构的前五名;(7)在金融机构资信等级中为AAA水平。

对全部符合上述条件的金融机构,确认其社会保险基金营运资格。准入后,可以设计将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基金委托其经营,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并要求其盈利水平要高于该托管机构前三年平均净资产盈利水平;在此基础上允许该托管机构按盈利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比如说5-8%),对社保基金营运增值部分实行免税优惠政策。同时,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应对营运机构密切跟踪,一旦发现其有违反金融法规行为,或有关准入指标下降至不合理程度,又没有合理解释时,应取消其营运资格。

2. 按国际惯例组建社保基金公司。将社保基金的监管和营运分离,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专司社保基金的监管;社会保险基金公司专司社保基金的营运,承担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职能。社保基金按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实际,进行规范性的组建和运作,将所托管的社保基金,在国债市场,甚至资本市场上选择风险小且收益好的资产进行投资组合。这种方式可以使社保基金的运作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法制化、规范化、市场化的监管和运作,使社保基金的管理运作体系更趋完善,更好地实现社保基金的运作目的,更大地发挥其社会保障的职能和效应。

二、投资决策监督

营运机构获准营运资格或社保基金公司组成后(可称为社会保险基金托管机构),必须运用现代投资组合理论,结合实际情况,规范营运。在投资决策监督体制上,可考虑采取社保基金托管机构内部控制监督→社保行政监管机构监督→社保监督委员会监督的三个层次的决策监督模式。

三个层次的投资决策监督既密切联系又各自分工,从监管的角度看,一个层次高于一个层次,这样构成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决策科学、规范的有机整体。

(一)社会保险基金托管机构的内部控制监督。在受托的金融机构或社保基金公司内,应建立风险控制决策系统:(1)建立以一级法人制为核心的授权分责制度,变分散、失控的决策系统为统一管理、集中控制、分级负责的决策系统;(2)建立与个人责任密切联系的集体决策制度,由个人专断或无人负责、推诿拖沓的决策系统,转向集中集体智慧、明确决策人责任的决策系统;(3)建立专家论证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论证,作出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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