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的税收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从增殖税的开征,到今天由生产型增殖税转变为消费型增殖税,这些改革都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并逐渐与世界接轨的过程。
在税收制度改革中,“费改税”虽然不是改革的焦点,但它也成为一个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并且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多数人由于看到很多地方政府乱收费的事实,所以建议将“收费”的手段改为“收税”。但我认为中国目前的税收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将“收费”制度完全废除,就我国国情来说,应当先将“收费”规范化、合理化,待税收制度完善后,再逐渐将这种成熟的“费”改为“税”。
一、我国目前“费”未必改为“税”,但需规范的原因:
1、税收制度正在改革当中,但其本身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职能不断丰富、不断扩大,一方面表现为国家为社会生活提供的社会基础条件、安全条件、公正条件、稳定条件和发展条件的领域扩大,另一方面表现为国家为弥补市场缺陷所做出的种种干预和努力。而政府职能的扩大必然导致公共支出的增长。公共支出的不断增长,相应的需要政府扩大筹资规模,增加财政收入。政府传统的财政收入依赖于税收,而税收的固定性虽然能使政府获得相当稳定的收入,但却不能保证其随公共支出的增长而相应增长。同时,税收的筹资效率具有局限性,为此,政府有必要增加一些收入途径,其中包括收费。
除了为政府获取收入外,税收还具有调节收入分配,调控经济行为的功能;而收费的唯一功能便是获取收入。虽然税收可以根据政府需要来调节经济的运行,使其朝着政府希望的方向发展,但很多情况下经济一方面的发展是以牺牲另一方面的发展为代价的,这是政府不愿看到但又不可避免的。而只有收入功能的收费就可避免这些税收效应,更加接近税收中性的原则。
此外,税的征收效率比较低,费的征收效率比较高。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多听到的是逃税、漏税等问题,而不是逃费、漏费的问题,相反多收费、乱收费的现象比较严重。对政府而言,当然是财政收入越多越好,只有收入高了才能使政府扩大其支出,增加社会上的投资,刺激经济的发展。但是有些消费者不了解税收的真正作用,而且他们有时并不能直接享受到税收所带来的好处,因此,他们不愿主动交纳税款,这主要体现在高收入人群上,如私营企业主、文艺体育明星等,他们的灰色收入很难计算,这就大大减少了我们的税收收入。但是,由于收费给消费者带来了可感受的直接的好处,所以他们更偏好于交费而不是交税。
2、我国的乱收费现象日益严重
税必须以国家税法为依据,而费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中国的现状是,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或国家政策规定审批的收费项目少,而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多,因此会出现一些不合理收费。但造成这一现象的并非收费本身,而在于政府部门的越权行为以及监管不严。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比较复杂,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发展特点,所以不可能实行统一的规则来进行税收,因而还需要具有灵活性的收费来补充政府的财政收入。
我国1994年出台的分税制改革方案,从实践的情况来看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现代分税制的基本内容,如按分税制的要求界定事权、划分税种、分设中央税和地方税、征管机构等;二是它保留了一些包干体制的痕迹,如仍实行部分税收收入分成等。因此,我国目前的分税制改革还不是很到位,它只是建立了分税制的一个基本框架,与规范的、彻底的分税制还有很大差距。正因为分税制改革的不完善,导致有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千方百计“钻空子”,使乱收费现象日趋严重,费税改革日趋艰难。因此,如果不从制度和体制上加以完善和改革,而仅仅立足于清理收费,将一些费改为税,那只能对现存的收费进行清理和改革,而不能根治乱收费的体制根源,即治标不治本。由于我国税收体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事权、财权、税权,及地方税收权限、转移支付等问题,所以当税收不足时,新的收费还会在地方政府和各部门中产生,用于满足他们的各种支出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