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分税制在我国正式实施,经过7年的实际运行,效果是显著的,首先它保证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同步增长;使我国初步建立了税收的分级征收和分级管理的制度;使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由中央高度集权制逐步地向地方适当分权的方向发展。它从根本上克服了在20世纪80年代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的税收制度的某些局限性。但是,由于它是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的早产儿,先天不足,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和世界经济向一体化发展的今天,它的机能越来越不适应发展着的经济环境,最突出的表现是税权划分不合理、不科学。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权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我国现行税制税权划分存在的弊端入手,提出一些税权划分应坚持的原则、构想和其他应解决好的问题。
一、现行税制在税权划分方面的弊端分析
1.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
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建设的目标,这是我们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要求,我们的任何一项改革都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税权的划分也应该有利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税制中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即中央企业向中央政府交纳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向地方政府交纳企业所得税。从动态上看,这种安排,客观上鼓励地方保护行为,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推销本地企业产品、排斥外来企业产品的行为倾向,甚至导致一些行业中中央属企业在一些地区面临不利的竞争局面,全国市场一体化进程遇到妨碍。它有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2.不利于分税制的实施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财政体制。它是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建立的。它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施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果断地作出了在我国实行分税制的决定。现行分税制对推动我国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暴露了不少问题,如中央可支配的财力呈下降趋势;中央财政赤字不断增加;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长低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中央债务规模不断扩大;税收收入占GDP比重预期目标尚未达到;地方的积极性也未能很好地调动起来。这与我国现行分税制的税权划分不合理是分不开的。
我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政治上要求统一和稳定,这就决定了我们不能按西方一些联邦制国家一样实行地方分权制。另外,我国又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各地区的经济基础、自然条件、人文地理状况不一样,甚至差距很大,这就决定了我们国家不能象日本、法国、新加坡等国一样实行税权集中在中央的中央集权型制度。根据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状况,我国应实行以中央集权为主,合理给地方放权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使地方税在一个较为合理的环境下开征,又不影响中央财政收入的增加和宏观调控能力的加强。我们在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上,既不能把税权过分集中于中央,也不能毫不限制地扩大地方的税权。要根据我国的国情,科学、合理地划分,从而保证我国分税制的贯彻实施。
3.有悖公共财政理论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尤其是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财政学界不失时机地提出在我国建立现代公共财政这一课题。1998年我国财政界提出了逐步建立我国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改革目标,2000年夏季,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中,李岚清副总理、项怀诚部长的报告,又向国人勾勒出构建我国公共财政新机制的基本思路,项部长报告提出:力争3至5年的时间,建立起适应公共需要、收支管理规范、宏观调控有力、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新体制。努力构建我国公共财政的新机制成了我国财政改革的主旋律,其意义深远,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