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视WTO,应对国际税收竞争(4)

税务研讨2005-12-20 11:53:52未知

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迈出的决定性的一步。它使我国税制与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基本接轨,并融入世界经济之中。但是,我们应看到,我国的现行税制与市场经济有诸多不适应之处,也与WTO原则有诸多背离之处,而税收竞争不可避免,我们应在竞争中发现我们的不足,提出措施,具体是以下几点,使我们在国际税收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促使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一) 、顺应税收国际化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税制的趋同和一些世界性税种改革正缓慢向全球蔓延(这在各国应对税收竞争的措施中已提到),随着我国加入WTO和资本市场逐步对外开放,我国将加快经济全球化的步伐,随之税收制度和国外的依存度增强,所以,以积极主动的姿态直面税收国际化和税收竞争是我们的明智选择。
(二) 、完善税收法制,迎接WTO
首先,按国际惯例调整、完善税收立法,体现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主流对税收法制的要求。
1、提高税收立法的效力层次,增强税收立法的体系化、程序化。法的权威性、稳定性与法的效力层次密切相关,而税收立法的质量、税法的明晰程度靠立法体系化、程序化来保障。我国税收立法层次低,体系繁杂,与WTO所要求的透明度原则相悖,而现行税法中真正称得上法得只有三个,其余的均是条例,甚至是通知,约束力不强,尤其是外商可以以其不是法而不遵守。税法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可考虑把现有的税收条例由全国人大讨论重新通过,上升为法。现在有不少支持者认为应将税收立法权部分赋予地方人大,对此,本人不敢苟同。因为,一方面,它脱离了一个现实,我国是社会主义单一制国家,赋予地方立法权,必然削弱中央的权力,某些地方会因权力和财力过大而不服从中央,甚至与中央对抗,使政令不通,使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难以办好,更为西方资本主义的“和平演变”提供了绝佳机会,进而导致国家分裂,社会主义事业遭受重大挫折;另一方面,它也与WTO原则相悖,WTO 有两个重要的原则:可预见性原则和促进公平竞争原则。如果赋予地方立法权,各地均可根据需要随时制定颁布实施或取消(暂停)千差万别的税法,一地一策,不仅严重地损害税法的严肃性,更使政策不稳定而缺乏预见性,使市场竞争扭曲,使资源配置不当,也使投资者无所适从,导致资金外流,不仅造成经济衰退,而且使政局动荡,导致社会全面退步。而当一个国家的政策稳定并且有可预见性时,才会吸引更多的投资,就业机会就会增多,消费者就会更充分地享受竞争带来的好处,即有更多的选择和更低的价格。而在我国,尤其是在社会主义事业关键时期,在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起始阶段,只有将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全盘考虑,兼顾部分地区利益,才能使政策稳定而有预见性,才能吸引投资,增加就业,才能形成促进开放,公平和无扭曲竞争的市场规则体系。
2、贯彻国民待遇原则,消除身份差别立法,体现税负公平。我国依纳税主体身份不同有不同的立法,造成不同主体间税负上的差别待遇,违背WTO所要求的非歧视性原则引伸而来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公平原则。改革开放之初,为吸引外资,我国确立了以税收优惠为主的对外商投资的超国民待遇。突出表现在企业所得税和关税方面,以及流转税的附加等方面。由于外商投资者在我国享受的税收优惠过高,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并导致国内假合资等奇异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由于外商投资者享有超国民待遇,比国内企业处于有利地位,他们利用资本输出、采取合资建厂、股权投资、控股控厂等手段,在我国计算机产业、小轿车市场和电子通讯等领域(这些行业也是我国需要大力发展并且急待发展的领域)已实现其占有市场的目的,出现了外资居于控制地位甚至形成垄断的局面。而且税收立法上的差别待遇,也有悖于我国一再强调的WTO的发展中国家特别保护原则。为适应加入WTO需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现代化的税法体系,而首当其冲的就是打破“身份立法”的框框,使税法体系统一、标准统一、税负公平、对不同身份纳税人统一适用。在统一税收立法过程中,须注意处理好新法和旧法的衔接问题,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处理原有外商享有的超国民待遇的问题。有人担心,取消外商投资税收优惠上的超国民待遇,会大大削弱我国对国际资本的吸引力。事实上,国内外有关专家的调查研究表明,税收优惠并非使吸引外资的良策。因为,各国在税收竞争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反避税(这在前面各国对涉外税收的措施中已提到)。而在我国,外商避税的有一个特点即“逆向避税”:将利润从我国低税区向境外高税区转移。原因有二:一使对于大部分合资合作企业,外商从经济利益最大化考虑,有时宁可在国外独吞税后利润,也不愿在我国境内少缴税而与中方分享税后利润(在独享利润所增加的收益大于增加的税收负担的情况下),而进行“逆向避税”。二使外商为及时将企业利润调出国外而进行“逆向避税”,在我国境内投资办厂的境外企业多是一些经营规模小,资本不雄厚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可能随时需要从我国境内的子公司抽调资金,以便进行内部资金余缺调剂,应付其整个经营管理需要,外商借此调出利润,充实其经营资本。 “逆向避税”是外商为谋求一定的经营管理策略和利益而产生的。因此,取消外商投资税收优惠上的超国民待遇对吸引外资影响不大。另一种做法是,将内资企业国民待遇与外商的超国民待遇靠拢,即内外企业享有相同的税收政策,税负降低,刺激投资,刺激消费,使经济总量扩张,税基扩大,税收绝对量反而可能增加。如因降低税负带来财政困难,可通过开征遗产税、财产税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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