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费改革论

税务研讨2006-01-07 00:00:00未知

 一、引言

  关于税费问题,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古今中外,皆有之。就中国而言,春秋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秦朝时期赋税沉重,农民要把收获物的三分之二交给政府;西汉时实编户制度,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北魏实行租调制;唐前期实行租庸调制,后实行两税法,这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北宋王安石变法时实行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明朝时实行“一条鞭法”;清朝实行“地丁银”。

  许多仁人志士也对此作过研究,著名的有威廉.配第的《赋税论》。他认为: “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他认为社会财富的真正来源是土地和劳动,而课税的最终对象也只能是土地的地租及其派生收入.他把地租看成是剩余劳动的产物,从而也是赋税的最终源泉”。

  二、历史经验明清以来的赋税问题

   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役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成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史上一次重大改革,纳银代役的规定,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同时说明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一条鞭法实行以后,明朝政府的财政一度好转,“太仓栗可支十年,太仆寺积金四百余万”。但它触动了一些大官僚和大地主的利益,遭到激烈反对。张居正死后,一条鞭法因贯彻不利,弊端百出。最终还是没有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农民仍然是最终受害者。

   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耕种人所有,叫做“更名田”.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一上台就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这样,人头税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摊丁入亩对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但这毕竟还是地主阶级的税制,仍要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农民还不得缴纳其他的各种徭役和赋税,农民仍然课税繁重。

  三、当今的税费改革的现状

  随着中国加入WTO,像美国等一些粮食大国,生产的粮食产品不断输入国内,由于其价格低廉,对我国的粮食生产造成巨大压力,使得粮价低的问题更加突出。

  四、当今的税费改革的问题

  自从朱镕基提出将农村的三提五统及各种费制改为农业税,一直到温家宝才实现。 虽然,现在农民免交农业税,有的地方,还发农业补助,但中国的农业苏费改革仍然没有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即在税费改革之初,农民确实受益,但以后农民就有背上了沉重的负担。农民仍然是税费改革的受害者。在青岛早报上,刊登的200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党的领导人,也看到了这个问题,文章指出:“要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粮价低、农资贵、上学贵、看病难的问题。”我们应该关心一下“粮价低、农资贵”这个问题了。农民虽然不交税了,可是,农民的农业生产需要投资、购买肥料、机械,而生产肥料、机械的工厂企业还需交税,因此这些工厂企业就不得不提高产品的价格,把一部分税价转嫁给农民。农民的粮食生产成本就增加了,而粮价就底了。这使得农民的收入偏低,城乡差距不断扩大。

   五、评价分析

   1、历代赋税制度的调整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我国古代的赋税制度的调整,从原因上划分,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一是王朝建立之初,吸取前朝教训而减轻赋税;二是在国家控制大量无主土地而推行均田制时实行租庸调制;三是为解决经济困难,增加财政收入,调整赋税制度;四是临时加派的税款如辽饷。
   2、不同的赋税制度分别产生的影响

  第一种情况,迅速改变了经济凋敝、民不聊生的状况,缓和了阶级矛盾,有利于经济恢复和发展;第二种情况,扩大了国家税源,增加了政府收入;第三种情况,通过税制改革,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第四种情况,加重了人民负担,成为农民起义的原因之一。

   3、从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发展过程看,呈现的趋势

  有四种趋势:一是由向国王纳贡到国家征收土地税;二是由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到以土地、财产为主的征税标准,直至取消人头税;三是由赋役分征到赋役分征,名目的手段简化;四是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过渡。

   4、这些变化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

  使劳动者有较大的人身自由,有利于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促进了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但这毕竟还是地主阶级的税制,仍要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农民还不得缴纳其他的各种徭役和赋税,农民仍然课税繁重。最终还是没有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农民仍然是最终受害者。

  六、解决方案

  从以上分析我们看出,中国从古代一直没有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

  要解决农民的“粮价低、农资贵”这个问题,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关键要从源头上解决。要从根本上处理好工业与农业的关系,消除农业发展的障碍,解决农资贵的问题。发展先进的科技含量高的新作物,解决粮价底的问题。对于那些科技含量底的农产品,要尽可能的降低生产成本。

  其次改革的方法有:

   1、发展农业科技,科技兴农。学习西方先进科技如美国,为农民免费提供科技产品与信息服务。例如给农民提供最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农业药剂等。

   2、发展与农业相关的工业国家适当减少对其税收,以使农产品的生产成本最低。使各种农业生产资料能像日常生活用品一样普遍且廉价。

   3、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生产,农场经营。

  要允许有能力的人承包足够的土地,以便实现规模经营,就像西方的农场主一样。以便于利用先进的农业生产科技进行现代化的农业生产,例如全部机械化作业,从播种、管理、撒肥、浇灌到收获。全部电脑控制。

   4、实现农业的专业化生产。

  在一些农产品聚集的地方,实行农业专业化生产。以利用地区专业化优势,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管理。

   在这里涉及一个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出租问题,国家曾实验过这个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转让,不过现在还没有普及实行。要想实现农业的专业化生产,就必须使得农民的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合法化,防止纠纷的产生。

   5、发展教育,培养农民科学家。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但科技的发展离不开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要培养一大批农民科学家,鼓励农民的科技创新,使有能力的农民成为专门的科技人员。这也可以转移一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由于实践出真知,所以要重视农民的科技创新。

   6、开发绿色新产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产品的要求越来越高,为适应人们的要求,我们就不得不开发绿色新产品,为解决我国粮食面临的现状和国外的压力,我们也不得不发展一些科技含量高的绿色新产品和一些价格高的经济作物。

   7、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

   积极发展乡镇企业,对农民进行岗前技术培训。

  七、后记

  这是我对当今农村税费改革的一点看法,希望能通过这篇文章引起有关部门对农民税费问题的注意,尽快解决农民的“粮价低、农资贵”的问题。也为了引起一些对农民问题比较关注的读者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和提出一些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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