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讨要“村民待遇” 检察院提出抗诉

公共政策2006-04-17 00:00:00未知

    因出嫁后无法享受娘家所在村的村民待遇,武汉市洪山区钢铁村菜农刘桃荣将村委会告上了法院,但市、区两级法院均裁定不予受理;经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此案被发回武汉市中院重新审查。前日,武汉市中院再次开庭审查:到底该不该受理该案?
    2003年4月,因为城中村改造,洪山区钢铁村村委会作出了《钢铁村出嫁女、新娶媳妇待遇的决定》(下称《决定》)。同年7月,村委会分别与出嫁女签订了《关于劳力安置补偿及户口归属的协议》(下称《协议》)。根据以上两个文件,凡是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出嫁的女青年且户口未迁走的,村里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补偿,随后,出嫁女户口迁出并不再享受村民待遇。当年,刘桃荣发现自己的名字没有出现在村委会公布的村民名单中。
    对此,刘桃荣认为,《决定》侵犯了其作为村民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遂于2004年5月31日,向洪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停止《决定》内容的适用,恢复其村民资格并享受村民待遇。
    洪山区法院审查后认为,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决定不给予刘村民待遇是一种自主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该院不予立案。2004年7月,刘桃荣不服提出上诉,武汉市中院维持了原裁定。
    今年2月,在省妇联的支持下,刘桃荣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该院随即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今年3月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洪山区法院、武汉市中院两级法院所作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遂向省高院提起了抗诉,案件被发回武汉市中院重新审查。
据悉,法院将择日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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