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都在企业工作。由于工作性质,我们把年仅7岁的儿子交给了某寄宿学校。按照该校的规定,我们为儿子办理了入学手续并交纳了应交的所有费用。学校的校长让我们不用担心孩子的一切。孩子于月底回家后,便哭着不肯去学校,说老师打他,原因是上课的时候,他回答王老师的问题时答错了。我们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反映了情况。因为我们不能像其他孩子的家长一样每星期接孩子回家,校长表示,一定查明情况严肃处理。但是,孩子被打的事件还是不断发生,而且越来越厉害。现在孩子的两个耳朵都疼,学校已带孩子看过病,诊断表明孩子左耳听力下降,孩子说是被他的体育老师打耳光所导致的。我向学校反映这件事,校长讲已向教育局反映,等待处理,可迟迟得不到答复,我们想到法院告他们,可又不知道该如何告。请问,孩子在学校被老师打伤,我们该告谁?刘 艳
刘艳同志:可以明确地告诉你,你的孩子在学校被老师打,学校和打孩子的老师都有责任。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他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该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可见,你是完全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如果提起诉讼,你要注意收集证据。你来信说孩子耳朵疼,听力下降的问题,要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以及看病的处方、挂号凭证、收费依据等。如果孩子的伤很严重,还应请公安、法院或检察院委托法医鉴定机关对伤情做法医鉴定。如果触犯我国刑法的,还要追究打你孩子的教师的刑事责任。
另外,你儿子是未成年人,如果到法院起诉,你儿子是原告,你们父母就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全权代理他参与诉讼。被告是你儿子所在的学校和打他的教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你的儿子今年7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这就是说,你的儿子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学校被老师打伤,孩子和老师所在的学校对学生和老师都有管理的责任。你也曾向学校反映过情况,他们承诺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结果,孩子仍然被打,学校领导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