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效率与公平作为一种特殊社会矛盾的统一体,存在于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对于证券市场来说也不例外。一方面,我们必须深入理解什么是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另一方面,政府作为会计改革的第一推动力,其与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正确处理证券市场和会计信息披露的效率和公平之间的辨证关系的问题是政府规范者必须考虑和研究的关键。我们认为,会计信息披露是效率和公平的基础和前提,政府与效率和公平都有关,政府规范的重点应放在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上。本文拟就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概念的鉴定及其关系、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与政府规范等方面谈一下我们的一管之见。
【关键词】 效率 公平 会计信息披露 政府规范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会计信息的披露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如,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随意性、滞后性和不连续性,这些缺陷的存在,既影响了会计信息充分披露原则的贯彻,又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效率发挥。近年来,我国政府正加大对证券市场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力度,并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但是,我们认为政府规范既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也不能面面俱到,必须充分体现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两者的辨证关系。那么,政府规范重点是证券市场的效率还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即政府规范的根本点是什么呢?如何界定政府规范在效率与公平方面所具理性的程度呢?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一、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
对证券市场会计信息进行研究,所要解决的无外乎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两类问题。按照西方主流经济理论,效率和公平是配置或分配过程中的原则性问题,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是社会经济过程的两个方面,效率与公平是这两个方面的评价标准或尺度。
所谓证券市场的效率,是指证券价格对影响证券价格变化的会计信息的反映程度。证券市场效率的判定标准是,证券的价格是否充分地反映了可提供的信息,考虑的是资源配置问题。证券市场的效率有有效和无效之分,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是相对的,即市场对某些信息系统而言是有效的,而并不意味着对其他信息系统也有效。关键是对前述证券市场效率判定标准中“充分地反映”程度或“可提供的信息”外延的界定问题,即证券价格反映的是历史上的公开信息,还是完全反映所有公开信息,甚至完全反映包括内幕在内的所有公开的信息。美国芝加哥大学财务学教授尤金·法玛 (Eugene Fama,1970)将此三种情况分别称为:弱式有效、半强式有效和强式有效。根据法玛对证券市场效率的划分标准,我国会计理论工作者在对我国证券市场现状进行了充分的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已处于弱式有效阶段的结论,我们认为这一结论是符合我国现存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
公平就是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它既是一种分配、裁判规则,也是一种主观体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性,这个概念如果相对于某一特定上市公司来看的话是比较容易界定,它是指上市公司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应具有充分性,并且其披露的内容对所有信息使用者来说是公平的。它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司的会计信息必须充分、真实、及时地披露;二是此信息必须公平地披露给所有信息使用者。然而该概念如果站在证券市场的角度相对于投资者(包括现存或潜在)来说,则界定较为困难,它与各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的选择有关,由于由各上市公司披露的所有会计信息中的每一种信息都可能会导致市场中的部分投资者的福利变好而另外一些投资者的福利变坏,投资者进行选择并采取行动时,就存在公平问题,因此,其判定标准是,财富是否合理地在经济中的个人之间进行分配,考虑的是收入的分配问题。假设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某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能公平地在信息使用者之间进行披露,则每个投资参与者从该信息中获取的超额预期回报为零,在这种状态下我们认为会计信息的披露相对于投资者是公平的;反之某会计信息事先被少数人掌握,则他们就会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来操纵证券价格,谋取暴利而使另一些人蒙受损失,我们认为是不公平的。
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两方面,第一,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是相辅相成、相伴而生的。“帕累托最优”(Pareto-optimality)方案指出,在某种市场状态下,可能导致经济中的每个人都处于一种更有利的位置而没有人处于一种更不利的位置。该方案作为评价市场效率的著名法则,实际上也兼顾了公平原则,我们把它放到证券市场来理解,如果证券市场是有效的,并且会计信息的披露也是公平的,投资参与者通过获得的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交易时将较少关注会计信息的不对称,同时他在交易时也将不会获得超额预期回报,另外,在此市场里,谁也就不会操纵证券价格,因为,所有可获得的会计信息都已反映在证券的现行价格中。第二,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两者之间又是有矛盾的,证券价格的变动是投资者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即投资者的财富会随着证券价格的变动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公平并不是绝对的平等或平均。可见,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两者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但是无论证券市场的效率还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都必须以可提供的信息充分披露为基础和前提,信息披露实质上是左右证券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从我国证券市场的? 导试诵星榭隹矗?峒菩畔⒉唤瞿芪??ち己镁?弥刃蛱峁┛煽啃畔⒑突?颈U希??夷芴峁┦股缁嶙试础⒏鋈耸杖氲玫胶侠砼渲谩⒎峙涞囊谰荨?BR> 二、政府与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的关系
在政府与效率和公平的关系问题上,无论是学术界的理论探讨还是改革者们的实践探索,往往带有一种倾向性甚至错误的观点,一者认为市场调节解决的是效率问题,政府规范解决的是公平问题,持这种观点者是受西方经济理论的影响;另者认为政府规范所解决的不是公平问题,而应该是效率问题,提出效率优先的观点,持这种观点者是根据我国特定经济市场发展的实际进程归纳、总结出来的;再者在资源配置问题上大谈公平,在收入分配问题上大讲效率,颠倒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进而无法准确研判政府规范领域,持此观点者目前仍大有人在,必须加以纠正。我们认为在我国证券业发展道路上政府与效率和公平这两者都有关。所谓政府规范,是指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开展工作、施加影响,使被规范的对象从不规范到规范的过程。政府的行为体现了政策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影响,政府规范反映着证券市场和会计信息披露的效率和公平两者之间的辨证关系。我们承认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是一对矛盾体,如果一项规范政策的出台忽视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则会造成新的矛盾出现,但是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又不是相互对立,水火不相容的,不能因此而陷入一个两难的境地。同时,我们又认为政府规范应有所侧重,问题的关键是,政府规范的重点是证券市场的效率,还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呢?
就证券市场的效率而言,证券市场是比较典型的自由市场体系,其运作往往要受到政府行为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证券市场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帕累托最优”,而实现此目标也是政府的愿望,政府可以用“看得见的手”来弥补“看不见的手”的缺陷。然而,政府规范的效用并不是万能的,人们似乎有一种错觉:政府能够修补所有的市场缺陷。一旦发现市场问题,马上就想到政府,而不去分析政府能不能补救,或者说这种补救在多大程度上奏效。人们必须同时清楚地认识到:(1)有效市场假说本身就蕴含着信息竞争,有效市场假说本质上是由零利润均衡状态扩展为不确定性情况下竞争市场的动态价格行为。(2)没有价格影响不一定就是规范不当,而有价格影响的市场也并不足以证明就是规范的效用。(3)在任何情况下,即使是有有效的规范环境,也不可能把“滥用”水平降为零。就是有这种可能,也会因为达成此类结果的成本过高而不具有可行性。(4)政府因缺乏投资者信息需求的证据有可能产生介入性偏差(implementation error)。因此,在证券市场的效率问题上,应本着市场调节为主的原则,政府不能去管那些本由市场决定而不该管的事情,否则会事与愿违,揽险于身,扭曲市场的功能,影响上市公司创新概念的推出,降低证? ?谐≡诰?梅⒄构?讨械幕??饔谩S霉?裨禾甯陌旄敝魅卫罱8蟮幕八担骸耙桓龀墒焱蹲收卟挥Ω闷谕????趾屯贫?畲蠹衣?獾氖谐〖鄹瘢??欣碛梢?笳???⒑臀?ち畲蠹曳判牡氖谐≈刃颉!?BR> 就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而言,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在没有规范的情形下,证券市场存在着诸多信息不对称情况,导致了经济后果与利益关系人中存在着各种矛盾,如,专业信息用户与非专业信息用户之间信息的差异性;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与信息用户之间偏好的差异性;上市公司生产的连续性和披露的间断性之间的矛盾等等。拥有信息的这种不对称在本质上是不公平的,它会产生两种不良现象,其一是道德危机(moral hazard),即上市公司将利用超级信息的有利位置去最大化其自身利益而牺牲投资者的利益;其二是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即掌握信息多的一方会利用信息使用者的无知来获取额外利益。这两种现象的出现,给内幕交易者大开方便之门,影响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性,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也大打折扣。
因此,为了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保护较少信息的投资者不受较多信息投资者的伤害,必须转变政府规范的理念。政府规范的重点应放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上,我们认为,立足于降低私人信息搜集,确保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充分地、公平地向投资阶层流动,并在及时性的基础上保证可提供的信息具有公开性是我国目前政府规范的总体目标。当然,将政府规范的重点放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上实质上已经兼顾了证券市场的效率,因为会计信息披露是效率和公平的基础与前提,基础与前提问题解决了,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政府只有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公平拥有,才能在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下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最终实现证券市场由弱式有效向半强式甚至强式有效的过渡。
三、政府应如何把信息引入到公开范围内披露
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不是无效市场,证券价格能较充分地反映已提供的会计信息,证明市场调节机制已经在发挥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又不是强式有效市场,证券价格还不能充分地反映所有公开的信息,说明市场还不成熟,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缺陷,但这并非政府规范所能弥补的,如果政府强行涉足,则市场将重蹈前些年被外界议论为“政策市”的覆撤,与政府规范初衷相悖。虽然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还处在弱式有效阶段,但并不是说那些没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就无价值可言,更不能由此作为阻碍会计信息充分披露原则贯彻执行的借口,我们甚至更有理由认为建立、健全系统而完善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体制已成为必要。政府是会计改革的“第一推动力”, 政府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维护是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的保证,目前我国政府正在倡导“追求阳光下的利润”,并将其作为引导市场的主旋律,这一选择是非常理性的,尽管借助于法律责任(如《证券法》)、直接监管也能实现此目的,但建立一个强制要求哪些会计信息必须予以披露的规范机制则更具证券市场规范的特色,同时我们认为要真正实现会计信息充分、真实、公平地向投资者流动,让所有投资者都能沐浴到阳光下的利润,政府还要做许多工作。
在我国现行规范体制中,关于证券市场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政府规范部门主要有财政部和证监会,尽管其他政府机构和独立的规范机构也可能影响效率和公平作用的发挥。从原理上看,财政部的管辖权可以看成是制定会计准则,而证监会的管辖权则在于披露。但是其权限界定却比较模糊,财政部制定的许多准则中都包含披露的内容,而证监会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会计准则的制定。但是,无论是财政部还是证监会,作为政府规范部门,是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两者在规范上的目标是一致的,尤其是在有效降低私人信息搜集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政府规范部门可在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社会政治因素、环境保护等的前提下,通过制定足够的财经法规和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的供求关系及其内容与表达方式进行规范,阻断(或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会计信息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向私人流动,使信息使用者能公平地获得必要信息,从各方面制约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的自由度,使证券市场在良好的秩序下运行。那么,政府应如何把信息引入到公开范围内披露呢?
(一)随着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种类和数量的不断增长,政府可考虑根据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趋势,参照国际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探索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框架。要求操作衍生金融工具的上市公司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以便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多种风险。
(二)在高度发达的经济技术时代,构成经济决策的因素是错综复杂的,从某种意义上看,在某些环节非财务信息往往比财务信息对决策更具价值。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地理解公司的经营思想,弥补了财务数据信息的不足。政府应限制性地提倡上市公司对某项经济决策的作出,不仅要揭示其财务信息,而且还要揭示其非财务信息(如战略管理会计)。
(三)现行财务会计报告仅仅是事后报告,然而,投资者却更希望预测企业未来的业绩和财务状况。建议政府应在现行财务会计报告体系中(而非仅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增加一个对企业未来可能达到的利润水平、投资额和其它方面的发展水平的未来前景报表,鼓励公司进行适当的自愿披露,包括披露一些有一定依据的预测性、前瞻性会计信息和管理当局的意图等。
(四)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子公司所面临的机会和风险各不相同,总括的财务信息可能会掩盖某些项目的实质,因而,投资者还希望了解上市公司的分部信息,以确认和分析公司所面临的机会和风险,以及分析赢利能力和现金流量。由于分部信息比整体信息更为准确、客观和有效,政府可要求上市公司按年度、甚至季度披露其分部信息。
(五)“企业是社会的企业”,为满足非购买者(包括股东以外的、关心上市公司的社会各界)了解公司信息的需求,政府可鼓励上市公司编制社会责任报告,在传统的财务报表之外,另外增编增值报告、就业报告、公司前景表、公司目标表等一系列社会报告。
(六)如今的会计仅把重点放在硬性资产的确认、计量与报告上,而未能提供更多关于公司诸如知识、软件、商誉、人力资源价值等软性资产的信息。报告软性资产的信息已变得十分重要。政府应采取必要的会计规范,使这些软资产价值的变动额得以适当的形式真实地加以反映。
(七)为使投资者全面、及时地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一方面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将会计信息的发布和传输逐渐由现在的书面形式转向电子形式,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会计信息收集、分析和检索网络;另一方面尽可能地缩短报告周期,建立一种持续披露制度,逐步增强会计信息的及时性,使用户可以随时进入上市公司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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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文献
1[美]威廉·H·比弗.薛云奎主译.财务呈报—会计革命[M].大连:东北财经出版社,1999
2汤云为,陆建桥.论证券市场中的会计研究:发现与启示[J].经济研究,1998;7
3陈国辉,李长群.论证券市场失灵与政府监管[J].北京:会计研究,2000;8
4杜兴强.谈现行财务报告模式的局限性及改进设想[J].财会月刊,1998;4
5董琼慧.论未来财务报告的发展[J].上海会计,2000;5
6殷官林.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缺陷的分析[J].财务与会计,2000;5
7刘国芳.我国证券监管思路从控制风险转向揭示风险[N].中国证券报,2000.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