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创设主体与我国期货市场成长

期货市场2005-12-26 00:00:00未知

一、期货市场创设主体:企业或政府

      (一)谁是期货市场开办者或“制度的供给者”

       事实已经说明,期货市场的开办者或“制度的供给者”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在期货市场发展最为典型的美国,最早的期货市场——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是由82位商人也就是82位独资业主制企业联合兴办的,政府只是到半个世纪之后才开始涉足期货市场,也就是说,期货市场是由企业创设的;在新近期货市场比较发达的新加坡和香港地区,期货市场是企业与政府通力协作的结果,也就是说期货市场是企业和政府两大主体共同兴办的,虽然各自承担各自的职能;在中国现阶段,期货市场主要是中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与各级地方政府联合兴办的,也就是说,期货市场的开设主体主要是政府,当然一些“准行政的企业”也参与了开办活动。可见,期货市场制度的供给者既可以是个人联合或企业,也可以是国家政府,它们都可以成为期货市场开办者,似乎很明确,没有进一步阐述的必要,但问题恰恰出在这里,这不仅是期货市场开办主体的简单不同,而是形式之外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和区别。

   (二)西方国家的期货市场创设主体优于我国的期货市场创设主体

      1.我国传统经济体制的企业“缺位”与政府“替代”。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并且实行由代表全民利益的国家所有、国家经营的体制,这样经济运行以“国家本位”展开,作为社会再生产基本经济单位的“企业”,以行政等级制关系隶属于政府(不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各级地方政府),它的日常活动完全由上级计划进行安排,不论产、供、销,还是人、财、物,都无权自主筹划,更不存在作为企业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独立的经济利益。这种基本经济单位的领导人——厂长、经理,则是按照行政干部管理的办法由企业的上级政府任命委派,他们的行为更多地受上级行政领导偏好的影响。因此,无论是企业领导人的个人行为目标,还是企业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取向,都只能是依附于政府,受纵向的来自“上级”的计划管理和计划评价约束,中央集中计划对全社会范围内的生产进行安排和产品的调拨协调,完全取代了社会经济生活中供求双方形成的“市场”关系。这样,“企业”的生产行为无需接受“市场”关系的检验,完全纳入行政性运行的轨道,沦为单纯的产品生产、加工的车间,成为政府行政机关的附属物,其作为经济单位的属性以及经济单位所具有的经济职能,即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属性丧失了。由于完全受上级指令的摆布,其经济理性反而只能扭曲地表现出来。一方面,传统体制下的企业没有按市场供求及价格调整生产行为的必要性和自觉性,从而也没有必要和需要寻求其它方式,提高生产效率,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动力和压力;另一方面,中央集中计划对社会再生产的安排和对企业的考核办法,刺激了企业追求产值指标,追求自身行政地位的升迁,以至于只有“投资饥渴”和“扩张冲动”意识,而无其它的“制度创新意识”。企业行为完全偏离其作为社会再生产基层经济单位的特性,滑向行政化运行的轨道。

          具体的表现是:其一,企业经济地位的行政化。这反映在企业实际上是作为政府行政机关的基层单位存在,在组织上对企业规定了严格的隶属关系,作为经济单位的企业被赋予了省部级、地司级、县处级等的各种行政级别和行政待遇,从经营管理权力到经济政治待遇等方面,行政身份成为企业的第一身份和社会地位标志;企业的领导作为国家的代理人,由主管部门任命,对主管部门承担行政责任。由此受与企业内外相适应的组织机制的作用,实现了企业经济地位的行政化。其二,企业决策机制的行政化。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不是独立的生产经营决策者,而是政府指令性计划的执行者。企业的生产方式、生产规模、产品销售、收入分配等均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实际上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来行使的。这样,企业完全退化为一个只具备单纯生产功能的基层行政单位,其实际的决策权利只是围绕如何完成上级计划而机械性展开。其三,企业运行渠道的行政化。在传统经济体制中,企业的生产计划由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制定下达,企业所需物资由政府物资管理部门统一计划调拨,企业的资金由政府财政管理部门统一计划供应,企业所需的人员由政府的人事劳动管理部门统一计划分配,企业的产品由政府的商业或物资管理部门统购包销。这样,企业与社会再生产各环节的联系始终处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渠道内,被动地参与社会经济运行。其四,企业动力机制的行政化。也就是说企业活动不是依据企业自己的内在动力,而是依靠外部行政机关的推动力。任何企业或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都受两种力的作用:一方面是自身的内在动力,即其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另一方面是外部的动力,即市场竞争力、产品需求引力、政策法规制约力和行政权力等。但是,在传统体制下,企业内部是统收、统支和统一工资政策,形成了“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的分配机制,缺乏独立的物质利益要求。而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听从政府的计划安排,没有人、财、物自主权,外部动力主要表现为政府部门的行政指令,市场供求及价格波动对其产生的压力或动力被政府承担、掩盖而不存在了。

       总之,由于政企不分行政化了的企业成为计划经济体制中的国家的“附属”或“准机构”,造成经济活动中的微观经济单位的“缺位”,进而政府部门的全面“替代”。

      2.企业创设者或西方国家产权明晰意义上的企业创设者更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及其运行主体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它不是运用计划而是运用市场来配置社会资源并形成社会再生产过程循环的。一般来讲,在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都是市场个体,它通常包括企业、居民、政府等。但是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越来越明显地使企业和政府在市场中的边界和作用明晰,政府主要是市场经济的宏观调节者及其在市场失灵时如在公共物品、外部性、垄断等存在时发挥作用;而企业日益成为市场的经营活动的主体,因为企业是市场上资本、土地、劳动、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购买者或提供者,又是消费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离开了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其他经济活动当事者之间的购买、生产、销售活动,市场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而企业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

         企业作为市场的经营主体,最主要的特征是:其一,有明晰的产权。市场上交易的双方是产权界限明确的不同所有者,否则交易活动就无法进行,即使勉强进行,便会产生许多麻烦和问题,最终影响交易的质量即产权实质的转让。其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它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有自己独立的发展目标。即追求利润最大化和企业规模的扩张。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它可以自主筹集资金,自行策划经济活动,开展投资、生产经营等活动。其三,企业之间、企业与其它交易者之间的地位平等。也就是说,企业进入市场,无论“所有制”如何,也不论规模大小,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不承认一方对另一方拥有特权和强制。因为存在某种形式的特权和强制,市场的公平竞争性如效率原则将会受到损害,并且当这种特权和强制发展成“命令——服从”关系时,市场体制就不存在了。地位的平等性,保证了市场交易的完全意愿决策和“一致同意”让渡原则。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体制及其运行要求市场主体的企业是独立、自主,具有平等权利的经济实体,而不是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作为政府附属物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在西方社会是与其经济制度的基础相“吻合”、相“一致”的,其充当市场主体,其创设期货市场是符合要求的:出于自己的切身利益,出于供求稳定,出于价格机制完善等等客观需要。

        3.我国政府创设期货市场的无奈及其原因。面对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组织体制转轨过渡、由不发达经济向发达经济的发展转变的双重压力和任务,采用常规性的方式、方法都不能使人、特别使政府满意的,特别是把转制问题与发展问题纠合在一起更是如此。而让通过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传统的国有国营企业体制,进而再推动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二步走”过程因其“过长性”而是不可取的。故此,政府无奈在体制转轨与经济发展的交叉中,在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时候,就“越位”代之“企业”积极地创办期货市场,以期望为期货市场的建立,发挥积极作用,既解决价格双轨制等带来的市场交易行为混乱、价格形成混乱、合同履约率差等问题,又解决由政府长期完全承担的而越来越不堪重负的“无限责任”或“价格补贴和价格风险”的压力。

      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中,由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事实是国家所有制且实行国有国营形式,政府与企业的产权不清,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独立的经营自主权,也没有独立的收益权。从所有权主体的权、责、利关系来看,国家独占所有权必须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事实也是如此:企业的投入计划调拨——企业的产出统购统销。当企业因为不合理的固定的价格比例关系因素而影响其盈利而出现亏损时,企业认为是“政策性亏损”,应由政府给以专门的政策性亏损的价格补贴。对此,政府按照统收统支的原则,将盈利企业上交的“利润”作为“补贴”去填补“亏损”,长此以往的结果是,平均主义造成一方面是挫伤一部分企业积极性,又造成一部分企业的完全依赖性,导致全社会的经济运行效率下降,而政府的包袱是越背越重。在80年代中期实行“双轨制”改革过程中,由于市场的不健全、不完善以及“短缺”的经济环境条件,结果是宏观上因为计划内外价格差别较大,大量的商品转入市场高价渠道,导致整个经济运行秩序较乱,而得不到有效保证;微观上是企业间毁约严重,价格上升,卖方不执行计划价;价格下降,买方不执行计划价。市场风险已经显露出来,而与之没有相应的转移价格风险的机制,最终导致政府要继续背此损失的“包袱”,这是政府始料不及且不愿看到的事实。为了减轻政府已经很沉重的负担,为了完善市场价格机制,为了提供于市场一种转移价格风险的机制,政府“义无反顾”地供给了“期货市场”。 

二、政府、企业的不同努力与期货市场的设立结果

     (一)政府与企业的努力不对称

   出于不同的经济考虑以及自己的实际所能,我国的政府和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期货市场的开办工作,但在创设的过程中的努力是不对称的。

    1.政府与企业的数量不对称。表现为众多的各级政府机构(或中央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各地方政府机关或它们之间的联合)积极开办期货市场。而较少的企业甚至是趋于零的企业及其联合而自主地设立期货市场。各类政府机关充当了期货市场的供给者,使正常的众多企业的自主开办与较少的政府行为“侵入”的期货市场创设主体的数量结果呈现出相反的特征。如下图-1、图-2、图-3所示:

     2.政府与企业的程度不对称。表现为政府与企业在期货市场设立过程中的努力程度的极不对称:一方面是政府努力过度,超经济力量地开设期货市场,不是供给期货市场的法律制度、运行规划和宏观管理,而是形式主义地开设了期货市场外壳——众多的有场“无市”的期货交易所。另一方面是企业努力不足,还没有直接内生真正套期保值的必要,不是从自己的利益需要出发发起和参与期货市场的兴办,对于期货市场的上市品种、交易规则及其内部管理制度等的供给不予重视和科学地设计,而是被动地应付或“认可”政府的供给,使期货市场设立的数量与内在质量存在严重反差和缺陷,必然是仅有的期货市场“外壳”扭曲或变形,不可能形成“有场”又“有市”的期货交易所。如图-3所示。

     3.“遍地开花”的50余家期货交易所与“人为重新审批登记”的15家期货交易所的数量结果。人们努力的目的,在于获得努力后的利益,在多大程度上努力取决于对预期利益大小,以及相关的预期利益实现的概率大小即“风险”大小把握。很显然,对于富有经济理性的“经济人”来讲,他在进行努力之前,要对相应的努力的“付出代价”与努力的“收益实现”进行“投入——产出”或“成本——收益”分析,以决定自己的努力程度、努力大小等等。可是,由于传统的政府与企业的政企不分,政府建立期货市场的“模糊”理性,以及企业的非直接需要的“没必要”理性。使得政府主动努力、多方努力、过度努力,而企业的努力不足。最终是形成期货市场开办过程,“一时”数量达50余家的态势,而随后治理整顿时数量保留15家的结果。

    (二)政府与企业的努力不对称的典型说明

     1.1990年6月14日,李鹏总理赴河南视察,正式提出建立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即现在的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前身)。7月27日,国务院国发(1990)46号文件正式批准了商业部、国务院发展中心、国家体改委等八部委《关于试办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报告》。10月12日郑州市场正式开业。郑州市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商业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开办、共同管理、面向全国、组织省际间粮油交易的批发市场,它引进了部分期货交易机制,并大力发展远期合同,逐步创造条件,向期货市场过渡。郑州市场由国家组建的领导机构进行管理,商业部会同国家体改委、国务院发展中心、财政部、铁道部、农业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国家九部委组成的郑州市场国家协调领导小组为郑州市场最高领导,办公室设在商业部。商业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吸收有关厅、局、司联合组建的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对郑州市场直接实施领导,办公室设在河南省粮食厅。郑州市场为副厅级机构,实行主任负责下的事务部制等等。

     2.1991年4月物资部在上海举办了“国际期货交易研讨会”,邀集国内外专家探讨在上海建立金属交易所的可行性。1992年2月由物资部和上海市政府联合提出了有关建立上海金属交易所的报告,1992年5月28日,上海金属交易所在经过了一年的精心准备后正式开业。

     3.1992年下半年,北京市政府向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从事期货研究的工作小组(后改为“中国期货市场咨询中心”)提出了帮助研究建立期货市场的要求。北京市政府对于建立和发展期货市场、推动和完善市场体系工作十分重视,市政府于1993年3月5日正式发了文件,6月2日北京商品交易所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1993年12月15日转入正式交易。

     4.1993年在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筹建时,没有一家会员单位。如其管理人士所说:“一个月,没发展到一家会员”。北京商品交易所在筹建时股东单位因种种原因不可能投入更大精力替交易所征集会员,这样会员征集成了交易所的首要任务,其管理人员向交易所董事会承诺:三个月开发会员单位150家。3以上资料突出地反映了开办期货市场的主体:政府与企业的行为努力不对称,形成的政府努力过度地兴办期货市场高潮。特别是出现了“领导市场、市场厅局级别”等非市场经济的提法和做法,可见传统的计划经济观念、计划经济体制对市场的不理解及其对市场的影响

参见叶鹏、陈共炎文章论述,《中国期货》1995年第34期、1996年第8期。参考乔刚、陈共炎、张建国:《交易所、经纪公司与期货市场》,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8~251页。参见赵杰主编:《期货贸易指南》,改革出版社1992年版,第129、130、230、2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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