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面临的困难

证券投资2006-02-14 00:00:00未知

自从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率先推行资产证券化以来,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在发达国家已经相当成熟和普及。从美国、日本以及欧洲的一些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来看,它们大多都是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其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事实证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施不仅能够有效地降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改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而且还能有效拓展房地产业的资金来源,促进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住房商品化的加快,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许多学者和实业界人士认为当前应当积极推动中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进程,希望借此能带来一系列的良性循环,解决我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矛盾和问题,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从相关国家的经验来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推行需要具备以下四个基本的市场和制度条件:首先需要有大量的作为证券化标的住房抵押贷款存量;其次是市场上要有大量潜在的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有效需求;第三,市场上存在被广大投资者所认可的权威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第四,完善的制度和法律环境。但是,从下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这几个条件还不太成熟,因而可以说大规模推行房地产证券化的时机还没有到来。
  一、要推动中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须满足的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市场上存在数量可观的可以用来证券化的资产标的——住房抵押贷款存量。
  虽然自1998年启动住房抵押贷款以来,中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发展十分迅速,贷款规模年平均增长率接近30%。但是由于启动时间较晚,当前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存量相对来说还是很小,住房贷款一级市场发育还严重不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止到2004年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已达到15922.3亿元。分别占GDP和个人消费贷款总额的11.7%和93.5%。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这样的规模还是显得过小。早在2001年,住房抵押贷款占GDP的比重,英国为60%、德国为47%、荷兰则为74%,由此可见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存量之小。在资产证券化的技术操作过程中,如果没有相应的贷款存量规模作保证。就很难在有限规模的资产池中组合出相似期限、利率,违约率及提前清偿率的抵押贷款组群,更谈不上有效地对资产池中的抵押贷款进行信用增级的标准化处理。更为不利的是,由于我国启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较为仓促,商业银行对这类贷款的技术操作还处于试验阶段。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曾下发了统一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但由于各地、各行之间的情况不同,在具体操作中并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化的住房抵押贷款体系。而贷款条件高相似度,是对资产池中的抵押贷款进行标准化处理、实现信用增级的一个重要条件,这一点也增加了我国推行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的难度。
  另外根据国际惯例。只有当个人住房贷款的比重达到18%~20%时,商业银行的整体流动性才会成为比较突出的问题。但是,当前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离这一标准还有很大一段距离,中国商业银行现在面临的首要问题还不是流动性风险。相反由于住房抵押贷款总体上来说是一种比较优质的长期贷款,违约率极低(约为0.5%),大多数银行并不情愿将这类贷款出售来进行证券化处理。因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当前中国的商业银行而言,虽然有必要但不是很迫切。这导致当前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热情不高,增加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推行的难度。
  二、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它的推行需要有长期、稳定的资金供给来源,也就要求市场上存在比较稳定的对于该类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
  从相关国家的经验来看,由于该类资产支持证券的复杂性,个人投资者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对自己投资策略的收益与风险进行有效分析。同时,资产支持证券还是一种大额的标准化交易,对投资者的资金数量也有一定的要求。因而资产支持证券的主要投资需求来自机构投资者,像养老基金、投资基金、保险公司等。但是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不能期望中国的机构投资者能在推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发挥多大的作用。一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能够参与证券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在数量上十分有限,典型的机构投资者的数量就更加有限。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能够真正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也很有限。这首先因为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制度,银行、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在从事证券投资方面还存在诸多限制,使得这些机构投资者拥有的长期资金无法有效地进入证券市场;其次,中国现有的主要机构投资者的自身发展状况不佳、规模有限,很难成为推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主要动力,例如当前我国的证券公司和养老基金就遇到了比较严峻的难题。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当前中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还缺乏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支持,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需求力量还不是十分雄厚,这也是中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所面临的需求方面的障碍。
  三、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项高度技术化的金融创新业务,完善和规范的资产证券化技术支撑体系是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顺利推行的必不可少的环节,这其中独立、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估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成败的关键。
  在成熟的资产证券化体系中,一般会由国家出面,建立全国统一的担保机构,对证券化资产标的进行担保或保险,再通过权威评估机构的认证,使其信用等级得以保障。一般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需要经过两道评级:第一道是对交易机构和资产支持证券考核评价的内部评级,因为一般国家都有法律明文规定,资本市场只能公募经过信用评级的票据,并规定一些机构投资者只能对具备投资级别的证券进行投资;第二道是发行评级,并将结果向投资者公告,以帮助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策略。而这些评估工作都需要由权威性的评估机构来完成。而我国目前的评估体制还欠完善,评级机构的运作也很不规范,信用评级透明度不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评估标准,难以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甚至可能会出现为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肆意美化资产、随意提高其信用级别的现象。因此,当前我国亟待进一步加快住房贷款保险市场和担保制度的建设,规范信用评估行为,完善资产评估及个人信用认证的标准体系,建立几个为市场所认可的权威性的评估机构,为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做准备。
  四,推行资产证券化还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作保障。
  在没有必要的制度保障下,匆忙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仅很难达到预期目标,而且还有可能形成新的信用危机和流动性危机,造成金融市场的混乱。国外一些成熟的市场都有其专门的证券化法律条例,例如法国在1988年就实施了《资产证券化法》、韩国在1998年7月实施了《资产证券化法案》、中国台湾有《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日本则将其《选定目的公司法》修改成《资产流动化法》。相比之下,我国不仅在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工作上严重滞后,而且一些现行的法律规定还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相冲突。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相当复杂的金融创新,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安排。因此。要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仅要尽快研究制定出关于中国资产证券化专门的法规,还要对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会计法》以及《破产法》的相关条款做出修改,以明确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的诸多制度安排,保障资产证券化的推行。例如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许可制度和审批程序、资产证券发行人发行条件、信用增级制度和信用保障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市场交易制度、税收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与监管制度等等。因而,对于我国来说,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应当把注意力和重点放在完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制度保障体系建设上来,而不是匆忙地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上面提到的四个方面只是目前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所面临的几个主要难题。除此之外,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推行还会遇到其它一些阻碍,例如,缺乏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中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政府过多的不正当干预等等。当然,分析当前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所面临的困难,并不是反对当前在一些条件相对比较成熟的大城市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为大规模地推广积累经验。事实上我们不可能等到什么条件都成熟了再开展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就像我国的股票市场一样,如果要等到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了、监管当局的监管水平提高了、投资者的投资意识提高了再来发展股票市场,那么我国的股票市场到今天可能还建立不起来。总之我们应当结合中国目前的实际,在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呼声中保持一份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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