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凭合同

保险租赁2006-04-17 00:00:00未知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方将其拥有的座落在——位置的——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还无偿享有——平方米的场地,具体位置——。
  第二条  租凭期限
  租凭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  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  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4、  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租金每年——元。在——年——月——日交纳——元。
  第四条  组凭期间房屋修缮
  承租期间修缮房屋是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对房屋及设备应每隔半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如有必要可不受半年限制,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如发现房屋未及时修理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承租人自负。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1、  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承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造成人生伤害或财产受毁的,还应负责赔偿损失。
  3、  违约责任以违约金形式支付,为合同总额的 80% 。
  第六条  负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地在出租方。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
  合同签定人: _____________合同签定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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