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实施结核病定点医院以来的工作总结市一医2015
实施结核病定点医院以来的工作总结
XX市第一人民医院
我院于2012年6月下旬被XX市卫计局及市疾控中心指定为XX市结核病防治定点医院,之后我院单独成立了感染科及结核病门诊,门诊单独设立结核病药品库房,网络直报及结核病药品发放由专人负责管理,做有药品台账。我院作为结核病防治定点医院以来工作成效显著,但同时也面临许多新的挑战,例如流动人口增多和老龄化问题比较突出。因此,为便于此项工作持续有序高效开展下去,评价我院结核病综合防治管理模式的运行情况,总结经验,明确新形势下所存在的不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为其他地区开展医防合作策略提供示范作用。现将我院为福泉市结核病定点医院以来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我院作为开展结核病定点医院的经验总结:
1、实施定点医院后的相应工作统计数据:2012年10月-2014年12月完成门诊量6000多人次,住院患者2000余人次,使肺结核服药率、转诊率、痰检率、治愈率明显提高,复发率、漏诊率、丢失率明显降低。
2、我市肺结核病防控是在市、区(县)、乡村及社区三级组织管理架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以各级疾控中心管理为枢纽,以定点医院归口诊治为依托,以疾控中心督导为保障。通过与教育、民政等部门合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络覆盖,充分发挥综合医院病例发现作用的综合防治模式。
3、结核病控制运行管理过程 (1)病例发现及报告:综合医院实行非中心化发现病例,门诊病房各科医生对结核病疑似病例转诊至我院结核病门诊通过X线和痰检涂片进行筛检,放射科通过对口转诊等措施确保转诊到位。我院结核网报人员24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疾控中心落实并追踪病例。各医疗机构通过开展早发现、早诊断及通过网络信息系统等途径提高了病例发现率。
(2)诊断治疗:定点医院对所有疑似病例进行痰涂片或培养检查,并参考胸片或CT检查结果明确诊断。对于多数确诊病例,结核病门诊医生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规范化治疗。提供及时服务、给患者提供医生电话、医护人员主动电话提醒等措施可确保患者按时复诊。
(3)督导化疗:督导方式以全程督导管理为主,各社区乡镇依托乡镇卫生服务中心,以培训乡村督导员的方式对患者实行分级管理,并通过上门、电话、预约到结核门诊等多样化访视方式对患者进行督导。
(4)健康教育:针对肺结核病患者及家属、普通民众、流动人口、医务人员等开展针对性的结防知识宣传是必要的。形式主要包括一对一宣讲、宣传海报、科普讲座等,效果显著。
(5)质量控制与考核:市疾控中心制定明确的考核方案对各医疗机构进行常规化的督导考评,建立严格的质控制度确保结防工作质量。结防医生定期检查临床医生、全科团队医生的职能完成情况是医疗机构内部考核的主要形式。
4、结核病定点医院防治效果 2012-2014年间,肺结核病新登记率和涂阳新登记率变化趋势基本平稳,本地人口新登记患者数基本呈平稳或降低趋势,流动人口新登记患者数总体呈上升趋势。转诊到位率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涂阳患者的治愈率和涂阴患者的完成治疗率均有大幅度提升。
二、定点医院不足
我院采取的是公立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合作的医防结合策略,充分强调综合医疗机构对于结核病控制的重要作用,各个地区开展了多种不同的防治模式,但存在职责不明确、协作不通畅等诸多问题,需要不断优化完善。 作为我市医防合作策略的先行者,推行的是疾控中心、结核病定点医院为主体,乡镇医院普遍参与的结核病综合管理模式。
1、对结核病控制运行的评价:
(1)服务能力 1)各机构结防人员数量基本满足需求,定点医院、疾控人员专业背景优势突出,但全科医生专业素质尚待提高;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提升了各类结防人员的工作意识和能力;但定点医院结核病门诊和社区人员不足。 2)结核病专项经费实行预算机制确保补偿持续到位;对疾控中心的督导报病等补助保障工作顺利开展,但公卫经费中结防经费拨付比例不够明确;对住院及门诊结核病病人实施定额补偿金费不够,难以对照市合医办的实施方案执行。3)定点医院痰检和放射检查仪器配置基本满足结核病防治要求,但诊断技术和信息化问题仍有待完善。
(2)服务提供 1)各机构针对各项服务的提供及时有效,保障性措施的执行提高了服务效率,但病例发现和督导化疗过程中部分患者的低依从性不利于服务提供。 2)随着结防工作要求逐步升高,医生和结防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工作负担逐步加重,主要体现在报表填写过多、报销流程繁琐等方而。 3)部分门诊医生宣教不到位,乡镇访视医生临床技能不足。
(3)机构协作 。以各级疾控中心管理为枢纽,以定点医院归口诊治为依托,以乡镇卫生服务中心督导为保障的综合模式确保了辖区内各机构间通畅的联系协调。但部分医院与各机构之间的沟通协作仍有障碍,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干预效果不理想。
(4)管理支持。 病例发现中各综合医院采取奖惩措施提高了主动发现的积极性,菌阳和耐多药患者的管理仍缺乏政策约束,督导过程中各社区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模式,其中专科医生专管优势最为突出,质控方面部分考核指标计算不科学、忽略过程指标等问题仍然存在。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1.政府需进一步明晰多部门职责并配套监督措施。 2.继续强化卫计局对各级医疗机构的行政干预和协调力度。 3.充实结防人员的适宜配置,强化各类结防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进一步加大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我市的结核病的防治能力。
4.明确并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诊疗工作的补偿力度。
5.全方位加强对肺结核病患者的社会支持。
6.优化肺结核减免报销的方式和流程,可探讨切实可行的定额补偿机制。
7.进一步强化对各类人群的宣教和培训并落实效果评估。
综上所述医防合作是结核病控制的必然趋势,我市结核病控制工作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防治网络健全,各机构职责发挥到位,综合防治模式优势更加突出。持续通畅的协作机制是结核病控制的有利推动因素;人力资源是结防工作成功与否的基础;经费筹集与补偿机制是结防工作开展的重要保障;我市结防工作开展中监督与考核落实到位,服务质量有所保证;肺结核患者的依从性是结核病控制的核心问题,弱势人群如流动人口的依从性仍面临挑战。
XX市第一人民医院 2015年4月30日
第二篇:结核病定点医院工作职责(2)
结核病定点医院工作职责
1、建立院内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院内结核病患者工作发现、登记、报告及院内转诊工作流程,建立院内结防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2、设立结核病门诊,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为结核病患者疑似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的诊断与治疗服务。
3、建立结核病药房(药品专柜)并按要求进行对抗结核药品管理。
4、按照《结核病临床路径》,负责对已诊断肺结核患者治疗、检查以及对密切接触者的检查。
5、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的要求建立“三本”(既;《初诊患者登记本》、《结核病患者登记本》、《痰涂片检查登记本》)、确诊肺结核患者《病案记录》;负责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专报)信息的及时记录、订正。
6、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7、定期与当地疾控中心进行沟通,及时将需追踪的患者或中断治疗的患者等信息传递给区疾控中心。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医院
第三篇:陕西省结核病定点医院设置标准
陕西省结核病定点医院设置标准(2015版)
根据《陕西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定点医院结核病诊治管理工作,我委组织专家制订了《陕西省结核病定点医院设置标准》。
一、设置原则
1.各县(区)在辖区至少一家综合医院设置结核病诊治定点门诊或在传染科设治疗专区。
2.各设区市在辖区内确定一家普通结核病定点诊治医院,优先考虑结核病专科医院、传染病院以及具备收治传染病患者能力的综合医院。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卫生资源,市级定点医院承担市辖区的普通肺结核的临床诊治工作。
3.省级结核病防治定点医院设在省结核病防治院。
二、设置标准 1.县级定点医院
应设立结核病门诊或有条件者可在传染科设,有条件可设独立痰检实验室、放射科(X光室)、结核病专区、预防保健科、药品管理等科室(部门)。各科室(部门)必须具备以下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基本条件。
(1)门诊、候诊室 必须按照传染病诊室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应设有诊疗室和信息室,并设立单独留痰室或在室外指定通风良好区域收集痰标本。诊疗室配备医用观片灯、紫外线灯消毒设备等。信息室配备台式计算机、疫情信息专用电话、宽带网络接入设备。单独留痰室要保持充足单向通风或必要的空气消毒设施设备。
门诊旁边配有宣传栏(板)或放置宣传资料的宣传架。病人通道相对独立,避免与其他就诊患者使用一个通道,必须保持充足的单向通风或机械通风,有紫外线灯及必要的空气消毒设施设备。
门诊至少配备专职医师2名、护士1名、信息录入管理人员1名,可护士兼职,负责肺结核病人诊断、治疗、宣教、报告、登记和信息录入、传递等工作。从事结核病诊疗的医师应具备呼吸内科学、传染病学或重症医学相关专业的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其他辅助人员应具备其他相关执业资格。
(2)实验室
县级定点医院设立痰检室,符合BSL-2要求,配备开展痰涂片和培养的必要设备,包括冰箱、生物安全操作柜、双目显微镜、培养箱等,能够开展痰涂片检查和培养工作,实验室应分区(痰涂片染色区域、读片镜检区域和痰培养区域)。实验室设置要求详见《陕西省结核病实验室能力合格评定方案》。 实验室必须保证有1-2名专职检验人员,负责痰涂片镜检和结核菌培养等工作。人口较多的县区须增加检验人员或增加兼职人员。
(3)放射科
有符合国家对X线防护要求的X线机用房,配备满足工作开展的X线机、洗片机、观片灯、电脑等,有1-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结核病影像学诊断工作。
(4)结核病专区(门诊) 设置结核病病区或专用病房。病区要符合三区两通道要求,要保持充足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安装紫外线消毒或空气消毒设施设备,悬挂感染控制管理制度。病房、患者通道要配备加盖的痰盂,配备消毒液。建立严格的病房探视制度。病房床位及医务人员配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5)预防保健科(或其它指定科室)
基本设备包括传真机、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疫情信息专用电话、宽带网络接入设备等。有1-2名专(兼)职人员,承担本院结核病疫情报告、内部转诊的核查、管理、协调等工作。
(6)药房
药房应有免费抗结核药品存放柜(架)、干湿温度计、空调、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等。药品存放应有防潮架、防鼠板及防盗设备。药房要悬挂药品管理制度。有1-2名专(兼)职人员,承担抗结核药物的接收、登记、入库与发放工作。
三、相关制度要求
定点医院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开展诊治活动,同时还应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1.结核病门诊工作制度(包含病人管理) 2.结核病病房工作制度(包含病人管理) 3.结核病实验室工作制度
4.各项结核病细菌学检测操作规范 5.影像科结核病检查工作制度 6.抗结核病药品管理制度 7.信息管理人员工作制度 8.定点医院院内转诊工作制度 9.定点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制度 10.肺结核患者病案信息管理制度
四、感染预防控制要求
1.定点医院要成立结核病感染预防控制组织管理机构,负责结核门诊及病房的感染控制监测和督导管理工作。
2.结核病门诊应相对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或在医院门诊区以外的地方单独建立。门诊应有合理的通风与排风系统,采光良好,适当配置消毒装置。
3.不同类型的住院肺结核患者(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不同阶段的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分病区(病房)安置。
4.实验室设施、设备和材料县级应符合生物安全二级(BSL-2)的要求,市级符合BSL-2增强型要求。
5.医务人员接触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及进行一些高风险操作时,如做纤维支气管镜检查、气管插管、呼吸道分泌物处理、实验室操作等均要配戴医用N95口罩。
6.实验室人员应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如手套、防护衣、医用N95口罩、鞋套、帽子等,具体防护用品可根据操作的不同危险级别或生物安全水平选定。
7.疑似肺结核患者和肺结核患者要配戴外科口罩。 8.每天要对诊室、病房、候诊室、实验室进行严格的消毒措施并有记录。
9.感染控制办或相应机构要定期测定相关感控指标是否达标,如紫外线灯分布、照度、通风等。
紫阳县结核病定点医院验收情况
按照陕西省结核病定点医院设置标准,县卫生局组织人员对结核病定点医院进行了检查验收,现存在问题如下:
1、结核科门诊制度不健全,无感染控制相关管理制度,无配备加盖痰盂。
2、结核科门诊无单独留痰室,无空气消毒设备和单向通风设备。
2、结核科门诊专职人员配备不够,只有1名专职医师,痰检人员、药品管理人员、信息录入人员均1人承担,
3、实验室设备配备不足,无痰培养设备,包括冰箱、培养箱等。实验室无对应的分区(痰涂片染色区域、读片镜检、和痰培养区域)。
4、抗药品管理存放不规范,无防潮、防鼠、防盗设备,无相关药品管理制度。
建议:
县人民医院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科相关制度建设,配齐相关设备等,严格按照《陕西省结核病定点医院设置标准(2015版)》要求完善结核科门诊建设。
第四篇:杭州医保一卡通定点医院
一、杭州市主城区:( 36 家)
1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含所属院区),综合类三级,上城区庆春路 79 号; 2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综合类三级,上城区解放路 88 号; 3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综合类三级,江干区庆春东路 3 号; 4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专科类三级,上城区学士路 2 号; 5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专科类三级,下城区竹竿巷 57 号; 6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专科类三级,下城区延安路 395 号; 7 、浙江省人民医院(含所属院区),综合类三级,下城区上塘路 158 号; 8 、浙江医院,综合类三级,西湖区灵隐路 12 号; 9 、浙江省肿瘤医院,专科类三级,拱墅区广济路 38 号;
10 、浙江省中医院(浙江省东方医院),中医类三级,上城区邮电路 54 号; 11 、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中医类三级,西湖区古翠路 234 号;
12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中西医结合类三级,拱墅区潮王路 318 号;
13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 117 医院(含所属院区),综合类三级,西湖区灵隐路 14 号; 14 、武警总队杭州医院(之江医院),综合类三级,滨江区江南大道 86 号; 15 、杭州浙益眼科诊疗中心,专科类三级,上城区庆春路 79 号; 16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综合类三级,上城区浣沙路 261 号;
17 、杭州市肿瘤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吴山院区),专科类三级,上城区万松岭隧道东口;
18 、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综合类三级,拱墅区温州路 126 号;
19 、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中西医结合类三级,下城区环城东路 38 号; 20 、杭州市中医院,中医类三级,西湖区体育场路 453 号; 21 、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专科类三级,下城区文晖路 201 号; 22 、杭州整形医院,专科类三级,下城区上塘路 168 号; 23 、浙江绿城医院,专科类三级,西湖区古墩路 409 号; 24 、杭州爱德医院,专科类三级,下城区东新路 509 号;
25 、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杭州市惠民医院),综合类二级,上城区西湖大道 38 号; 26 、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专科类二级,西湖区西溪路 305 号; 27 、杭州消防医院,专科类二级,拱墅区哑巴弄 6 号;
28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含所属院区),中医类二级,上城区庆春路 23 号; 29 、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医院(含所属院区),综合类二级,江干区下平路 28 号; 30 、浙江医院分院,综合类二级,西湖区三墩街 241 号; 31 、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专科类二级,余杭区良诸安溪镇; 32 、杭州口腔医院(含所属院区),专科类二级,上城区平海路 57 号; 33 、江干区人民医院,综合类二级,上城区海潮路 90 号; 34 、江干区笕桥医院,综合类二级,江干区机场路 389 号;
35 、浙江大学校医院(含所属院区),综合类二级,西湖区玉古路 20 号; 36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 128 医院,综合类二级,西湖区杨公堤 27 号(东门)、龙井路 5 号(西门)。
二、萧山区:( 9 家)
37 、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综合类三级,城厢镇市心南路 199 号; 38 、萧山区中医院,中医类三级,城厢镇育才路 152 号; 39 、萧山区第二人民医院,综合类二级,瓜沥镇东灵路 47 号; 40 、萧山区第三人民医院,综合类二级,临浦镇峙山北路; 41 、萧山区第四人民医院,综合类二级,义蓬镇义盛路 281 号; 42 、浙江萧山医院,综合类二级,城厢镇育才北路 728 号;
43 、浙江萧山医院精神卫生中心,专科类二级,城厢镇洄澜路 66 号;
44 、萧山区中医骨伤科医院(萧山区第六人民医院),中医类二级,戴村镇人民路 168 号;
45 、萧山区皮肤病防治医院,专科类二级,城厢镇乐园路 58 号。
三、余杭区:( 9 家)
46 、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综合类二级,临平街道保健路 28 号; 47 、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综合类二级,余杭镇安乐路 80 号; 48 、余杭区第三人民医院,综合类二级,瓶窑镇华兴路 232 号; 49 、余杭区中医院,中医类二级,塘栖镇致和堂街 100 号;
50 、余杭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类二级,南苑街道人民大道 359 号; 51 、余杭区第五人民医院,综合类其他,南苑街道广和街 51 号;
52 、余杭区良渚镇勾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类其他,良渚镇勾庄街道 65 号; 53 、余杭区星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类其他,星桥街道东港路 24 号 ; 54 、余杭区乔司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类其他,乔司镇乔莫西路 136 号。
四、富阳市:( 7 家)
55 、富阳市人民医院,综合类二级,富春街道桂花路 2-4 号; 56 、富阳市中医骨伤科医院,中医类二级,富春街道桂花西路 25 号; 57 、富阳中医医院,中医类二级,富阳镇北门路 4 号;
58 、新登中医骨伤科医院,中医类二级,新登镇登城南路 26 号; 59 、富阳中医骨髓炎医院,中医类其他,富春街道巨利路 23 号; 60 、富阳市汪木英中医骨伤医院,中医类其他,新登镇松溪加油站边; 61 、富阳市受降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类其他,受降镇通政路 35 号。
五、临安市:( 8 家)
62 、临安市人民医院,综合类二级,锦城街道衣锦街 548 号; 63 、临安市中医院,中医类二级,锦城街道城中街 8 号; 64 、临安骨伤科医院,中医类二级,锦城街道保锦街 448 号; 65 、临安市於潜人民医院,综合类二级,於潜镇潜阳路 280 号; 66 、临安市昌化人民医院,综合类二级,昌化镇唐昌街;
67 、临安市妇幼保健所,妇幼保健类二级,锦城街道江南路 25 号;
68 、临安市锦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类其他,锦城街道临水路 101 号; 69 、临安市昌北人民医院,综合类其他,岛石镇岛石街 21 号。
六、建德市:( 5 家)
70 、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综合类二级,新安江镇保健路 6 号; 71 、建德市第二人民医院,综合类二级,梅城镇总府街 233 号; 72 、建德市第三人民医院,综合类二级,寿昌镇中山路 167 号; 73 、建德市中医院,中医类二级,新安江镇健康北路 1 号;
74 、国家电网公司职业病防治院(新安江电力医院),综合类二级,新安江镇保健北路 26 号。
七、桐庐县:( 6 家)
75 、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综合类二级,桐庐镇开元街 180 号; 76 、桐庐县第二人民医院,综合类二级,分水镇新淳路 96 号; 77 、桐庐县中医院,中医类二级,桐君街道广场路 70 号;
78 、桐庐县妇幼保健医院,妇幼保健类二级,桐君街道大奇山路 369 号; 79 、富春江中心卫生院(桐庐县中医院分院),中医类其他,富春江镇七里泷大街 338 号;
80 、横村中心卫生院(桐庐县第三人民医院),综合类其他,横村镇康复弄 1 号。
八、淳安县:( 8 家)
81 、淳安县第一人民医院,综合类二级,千岛湖镇新安西路 1 号; 82 、淳安县第二人民医院,综合类二级,汾口镇湖塘路 16 号; 83 、淳安县中医院,中医类二级,千岛湖镇骑龙巷 13 号;
84 、淳安县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类二级,千岛湖镇新安东路 345 号; 85 、淳安县威坪中心卫生院,综合类其他,威坪镇双溪路; 86 、淳安县临岐中心卫生院,综合类其他,临岐镇合浦村; 87 、淳安县姜家中心卫生院,综合类其他,姜家镇狮石路 17 号; 88 、淳安县大市中心卫生院,综合类其他,大市镇大市村。
1、温州医学院附属眼视光医院杭州院区,专科类三级,江干区凤起东路618号;
2、杭州钢铁集团公司职工医院,综合类二级,拱墅区半山镇康健弄1号;
3、杭州万事利医院,综合类二级,江干区机场路319号;
4、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综合类一级,拱墅区沈半路469号;
5、杭州仁易堂中医康复医院,中医类其他,江干区秋涛路85号;
6、浙江中医药大学第二门诊部,中医类其他,上城区大学路8
9、102号;
7、杭州桐君堂中医门诊部,中医类其他,西湖区体育场路474号二楼;
8、杭州胡庆余堂第一中医门诊部,中医类其他,上城区安荣巷11号;
9、杭州张同泰中医门诊部,中医类其他,下城区中山北路99号; 1O、杭州万承志堂中医门诊部,中医类其他,上城区高银街103号;
11、杭州前进中医门诊部,中医类其他,庆春路219号5楼;
12、杭州艾克中医肿瘤门诊部,专科类其他,拱墅区半山镇石桥路559号;
13、萧山盈丰骨伤科医院,综合类一级,萧山区宁围镇振宁路5号。
1、杭州陈再璋骨病专科医院,专科类其他,拱墅区登云路413号;
2、杭州方回春堂中医门诊部,中医类其他,上城区河坊街117号;
3、余杭区良渚慈济中西医结合门诊部,综合类其他,余杭区良渚街道金家渡路190-192号;
4、余杭区南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类社区,余杭区南苑街道火车浜;
5、余杭区仁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类社区,余杭区仁和街道滨河路西;
6、余杭区良渚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类社区,余杭区良渚街道玉琮路151号;
7、富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综合类二级,富阳市新登镇登城北路71号;
8、富阳市妇幼保健院,专科类三级,富阳市横凉亭路25号;
9、富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专科类二级,富阳市高桥镇高桥东路8号;
10、桐庐富春江医院,综合类其他,桐庐县富春江七里泷大街71号;
11、桐庐县桐君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类其他,桐庐县桐君街道君政弄28号;
12、桐庐县济民医疗康复门诊部,专科类其他,桐庐县桐君街道富春路608号。
第五篇:定点医院医保建议汇总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 三大目录方面: 1. 药品目录方面
1.1限药方面:目录中部分限药本身限制不合理或限制模糊,医院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如,部分抗生素,限重度感染,但血培养又是阴性,医生经验性用药后病情缓解;参麦“限急重症抢救”,到底是急症、重症和抢救还是急重症的抢救?卡文限小肠功能缺失,目前,医保审核要求卡文仅胃肠道器质性病变使用,实际上,胃肠功能缺失,有短暂性缺失,也有较长期的缺失,患者因各种疾病导致不能进食或肠道病变均应该算作小肠功能缺失;利伐沙班,目前仅用于关系关节置换预防血栓,实际上,发生了血栓的病人,更应该将其用于治疗。而且,现行药品目录已运行近6年,已不适应临床医学的发展。
因此建议:社保局召集专家制定“限药限制性规定解释”,对可具体化的规定进行具体化,难以具体化的规定明确病种范围等,避免医院因与贵局审核人员理解不一致损害患者利益,浪费医保基金。同时,对于限药,应该在系统中有提示,非限制范围内的疾病直接提示医生,自费处理。
1.2 建议对医保限制用药的药品目录及限制范围进行梳理并作适当的调整。尽量结合临床教科书和药品使用说明书。
1.3 药品最小分类方面:医保药品目录内存在每一最小分类同类药品不叠加存在与医疗原则不相符的问题。例如使用参松养心胶囊,同时给予速效救心丸医保违规;抗结核治疗利福平加异烟肼也得违规等。
因此建议:尽快修订该项规定,对符合诊疗常规的叠加用药不予处罚。 2.诊疗项目方面
目前的诊疗项目目录,几乎所有的理疗、针灸、康复项目均限定在理疗科或中医科使用。事实上,一些简单的不需要技术含量的理疗,临床科室均可进行。
另外,现行渝劳社办发【2008】275号、【2012】239号文对康复的相关规定,不符合神经病变患者康复基本需求,未能满足医保保基本的要求,将导致病程延长、预后差、住院时间延长等,既增加患者家庭负担,又导致社保基金支出增加,还占用有限的医疗资源。因此,我们建议:
2.1一般理疗项目,不应限制仅在康复理疗或中医科进行,建议限制疗程。如TDP照射、肢体气压治疗、脑电生物反馈等可以限制支付疾病范围、支付疗程等,既满足临床需要,减轻康复及中医科会诊压力,又加强了理疗项目的管理,节约基金。
2.2康复项目(指需要康复技师完成的项目)应在具有康复医学执业资质医院的康复医学科开展,其他科室的康复治疗须经康复医学科进行会诊后,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康复治疗师根据会诊意见进行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康复医学科设置、康复医师、康复技师等资质相关资料交经办机构备案。
2.3对现行【2012】239号中限制的运动疗法的疗程、次数进行修改。 3.耗材目录方面
3.1尽快修订一次性耗材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虽于2013年进行了微调,但未对以前欠合理的计费单位、材料名称进行修订,很多太笼统,不便于医院对照。建议对耗材目录进行修订、规范,避免医院错误对照的情况。
3.2建议取消限价支付的耗材,一则影响医院的考核指标(报销率),最主要的是引起病人的不解和不满。或者在目录库中对限价支付的耗材、诊疗项目予以提示,便于病人理解,减少医患矛盾,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二、 门诊特病管理方面:
1. 现行特病规定,主要参照【2002】166号文,迄今已14年,严重不适应特病诊疗。建议:尽快修改166号文件,调整并具体化特病门诊诊疗范围。若能通过网络直接控制特病可报销的诊疗、检查、药品,更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合理使用医保基金。
2. 设立特病报销费用封顶线:为合理控制医保基金使用,保障参保患者权益。建议:从政策层面,加强特病管理,设定特病单病种报销封顶线,避免滥用,浪费基金。
三、 医保审核与监督方面:
1. 在医保费用审核中各区县经办机构、各审核人员间均存在标准不一致现象。建议加强对审核人员的专业培训。
2. 相关处室定期(每季度)组织与医疗机构的沟通交流会,通报审核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审核标准,对不明确的要做到及时统一,及时调整,及时通知。将审核监督变成业务指导。
3. 目前每年的专项检查,追溯时间1年,临床医生反应强烈,建议及时监管,发现问题尽快纠正,避免秋后算总帐的情况。
4. 在目前系统和政策本身不完善或存在问题的前提下,建议应以尊重科学、尊重医学发展为基础,而不是一味地以本来就欠合理的政策来执行。
5. 日常审核,需要医院申诉的问题,贵局可否将通过或未通过的反馈医院,以便医院及时整改。等扣款返回医院已经是几个月以后的事了,这时再纠正,为时稍晚。
四、 费用结算方面
由于参保人医保待遇暂停、区县转诊政策不一致(出院后补转诊)、参保人信息更改(在职改退休)等因素,导致医保返结算病人极多。尤其是连续多月未缴纳的,病人需要倒退所有费用,才能进行返结算,给医院及参保人带来极大不便。建议:能否建立未交费提醒机制,可利用微信、短信提醒单位经办人,亦可在缴费发票上提醒患者“医保欠费,封锁统筹”,或者提示欠费不能使用医保卡交易,只能换用自费卡交易。
五、 网络建设方面:
1.进一步升级和完善医保网络,最好能对超限、超量、超范围及在规定时间内重复开药等情况进行警示。
2.请改变当前网络统计数据延后的状况,每个月的指标数据要下个月的中旬才能查询,无法满足医院实时查询的要求。
3.居民医保网络系统应尽量同职工医保显示的内容一致;备份不要太快,建议延迟备份时间,以便医院查看去年每月运行情况,与今年同期情况进行对比。
六、 参保人监管方面:
目前,医保制度缺乏对参保人就医行为的监管,参保人欺诈骗保、套取医保资金现象普遍存在,部分参保人住院治愈或好转后仍不愿出院,浪费医保基金。医保监督制度往往针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但对参保人的监管惩处力度不够,难以对参保人起到监督自律的作用,也造成了医疗机构管理的难度。建议:建立社保、公安、司法等多部门协作的参保人诚信监督机构,核查、监督参保人的就医行为,对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参保人行为监督核查后进行处罚,如违规公示警醒、全额现金垫付手工审核报账、暂停医保待遇等。
七、 其他:
1. 目前好多医保政策执行方面的文件定点医疗机构都没有。建议市社保局对医保政策更新与修改的文件及时下发给各区县社保局和定点医疗机构,必要时进行培训。
2. 经办机构采取多种途径加大医保政策宣传力度,提升老百姓医保政策方面的常识。
重庆市医院管理学会医保专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