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党员党规党纪心得体会2021年[全文5篇]

心得体会2022-11-12 03:18:06网络

第一篇:学习党员党规党纪心得体会2021年

要时刻牢记入党誓词,牢记党员身份、牢记党员责任,坚持不忘初心,坚定理想信念,做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永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党员党规党纪心得体会2021年》,供大家参考学习,欢迎阅读

学习党员党规党纪心得体会2021年【一】

根据县纪委廉政法规制度宣传教育月活动安排,我认真对中央和省、市、县委改进作风为重点的廉政法规制度进行了回顾学习,通过学习,使我对“坚强的党性、优良的党风、严明的党纪”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了政治素养,更加坚定了理想信念,强化了宗旨意识,净化了思想品德,有效转变了工作作风,促使了自己在本职岗位上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我觉得自身还应当从以下方面做起: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升政治素养。政治上的坚定来自于理论上的清醒,只有勤于学习,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开阔视野,提高工作能力。今后,无论工作多忙,都要“雷打不动”的坚持参加周二周四集中学习,把理论学习作为提升自己政治素养的第一方法,把学习作为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掌握和运用一切科学的新思想、新知识、新经验,把学习成果转化为促进本职工作,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实际行动。

二、深入开展调查、切实转变作风。在今后的工作中,结合自身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工作,真正做到身入群众、心入群众,与群众面对面、心贴心交流,了解群众所思所想,为群众真心想办法、解难题、办实事,征求群众对当前食品工作的意见建议,耐心听取,

认真作答,将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整理吸纳到工作中去,通过一言一行中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自身工作成绩的最终标准。

三、强化责任意识、履行岗位职责。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到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有组织、有计划地将县局交给我们的工作完成好,让上级放心,让群众满意,加大食品药品市场巡查力度,积极开展省市县局要求的的不合格食品药品专项检查,注意市场动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有效保障群众吃得放心、用药安全。

四、严格自身要求、树立良好形象。作为一名公职人员,自身的一言一行都代表者单位及行业的形象,尤其是我们食品药品执法人员,食品药品关系着人们群众的生命健康,面对当前机构改革形势及近年来食品药品市场现状,食品药品的工作已成为群众关心的焦点,因此,我们要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对待来访办事群众热情周到,下对检查中公正执法、廉洁自律,时刻以中央转变作风八项规定和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的八条禁令要求自身行为,坚决不做有损群众利益、有损单位形象的事,不断树立食品药品行业在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学习党员党规党纪心得体会2021年【二】

为进一步深化党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9月9日,县残联党支部组织开展党章党规党纪集中学习会,机关全体党员参加学习。

会上,党组书记、理事长陈旭华指出党章党纪是一门“必修课”,一门“律己镜”,一张“高压网”,全体党员要领会《党章》的精神实质,按照“深学、细照、笃行”的要求,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一是要做到以党章党纪为纲,坚定理想信念,做到对党忠诚,把“为民务实清廉”的价值追求深深植根于思想与行动之中,服务好残疾人;二是要做到以党章党纪为镜,严以修身正己,做到个人干净,坚持按政策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纪律办事,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作风建设的实际行动促进残疾人事业政策方针的有效实施;三是坚持以党章党纪为魂,提升思想境界,做到敢于担当,党员干部要把党章党纪的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生活中,针对残疾人工作的“短板”,要按照“兜住底”的工作要求,自加压力,激发斗志,推进民生保障、基层组织建设、公益性岗位等工作的落实,努力在新常态下实现新作为。

陈旭华理事长还要求,全体党员干部一是要通过学习《党章》,彻底唤醒党章党纪意识,把党章党规党纪挺在法律前面,作为领导干部,还要学深学透,融会贯通;二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方才上行下效;三是要继续按照目标任务不变、工作力度不减的要求,强化措施,以残疾人基本保障和公共民生为重点,全面落实“十二五”各项任务指标,切实保障各项残疾人优惠政策执行到位。

最后,全体党员干部共同学习《党章》,开展学党章、守纪律、讲规矩大讨论。通过习和讨论,促使广大党员干部把党章各项规定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本职工作中。

学习党员党规党纪心得体会2021年【三】

“身不正,不足以服;言不诚,不足以动。”自宣誓入党之日起,每一名共产党员就要对照入党誓词严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思想上、工作中、生活里都要时刻履行好党员义务、呵护好党员形象。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多想一想自己入党为什么、在党干什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自己身上充分体现什么?

当前,有些人把入党看作是捞取政治资本,能够谋取私利和特权的“护身符”,完全忘记背叛了党员的使命、责任和担当。由于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精神之“钙”,纪律和规矩的刚性约束对这些人而言,自然就成了不带电的“高压线”。有的面对权色名利的诱惑,要么乱作为、要么不作为,成了党员队伍中的病树、烂树,成了毒害党组织肌体健康的毒瘤,成了损害党员形象威信的害群之马。

打“虎”拍“蝇”,正风肃纪冲着纪律去,最终目的就是要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引导广大党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随着周xx等老虎被查处,进一步释放出了党中央强力反腐、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然而,虽然中央自上掀起了反腐的“九级风浪”,但是一些农村基层在下却出现了束手无策、无所作为的“纹丝不动”,基层党组建设“软弱涣散”。尤其是少数农村基层党员,总认为党纪法规离自己太远,纪律审查对自己太软,对法纪没有应有的敬畏之心。有的在立案审查之后,以自己是那一方水土的能人功臣自居,利用“小圈子”的影响力与组织讨价还价,甚至要挟对抗组织;有的在受到纪律处分之后,仍不知悔改、我行我素,甚至怀着卷土重来、东山再起的政治野心。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对于基层群众来说,“苍蝇式”的“身边腐”对其切身利益影响最大、感受最深。加之受宗族关系、姻亲关系、熟人社会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农村基层党员违法违纪问题一旦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往往就易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影响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对于基层党委和纪委而言,应义不容辞地分别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牢牢地抓在手里、扛在肩上、落到实处,抓早抓小,不能当老好人,也不能等、拖、靠,指望上级出面查处,必须从严从快强势拍“蝇”。

“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

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全面从严治党,要紧扣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唤醒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别让少数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成为党组织之痛、社会之伤、国家之害。

学习党员党规党纪心得体会2021年【四】

通过这几天的系统学习,温故了党章,细读了有关党规党纪,同时也观看了反腐警示片,心中有一种感觉,感觉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就是手拿着权力的双刃剑,站在悬崖边上挥舞。如果心中没有对党章党规党纪的敬畏之心,很有可能被权力这把双刃剑所伤而摔下悬崖,重者一命呜呼,轻者遍体鳞伤而深陷党纪国法的深渊成为囚徒。

何谓“敬畏”?敬者指尊重,畏者谓害怕。没有对党章的尊重,必然会产生特权思想、骄横之气;没有对党规党纪的害怕,必然会产生侥幸心理、邪恶之念。久而久之,就会变得肆无忌惮、欲所欲为、无法无天。造成在工作生活中,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吃喝就吃喝现象。这样的党员领导干部,迟早会应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句话,最后会把自己送进党纪国法的囚牢里。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就是为了明确自己的身份,加强宗旨教育,提升责任意识,强化担当精神;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就是为了让自己懂得“党章是规矩,党规党纪是底线”,应当死死牢记在脑子里,融合到自己的灵魂中,才会常怀敬畏之心,做到工作生活里不破规矩,不松底线。

当今社会特点是形势错综复杂,诱惑形形色色,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如果不常怀敬畏之心,只要稍有不慎就会被裹着亲情、友情的糖衣炮弹击中。所以,学习党章党规党纪要做到二个字:常与长。经常学和长期学,除了温故知新外,最主要的是强化敬畏之心。

现结合自己工作生活,谈谈心得体会:

一、常怀对党章党规党纪的敬畏之心,要做到淡泊名利。只有对名利不计较,才能踏踏实实地为人民干事,才能干干净净地问心无愧。从政二十一年,从来没有向组织提过提拔的要求,牢记自己是革命的一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因为深深知道“人的欲望是无限”,一旦打开就像潘多拉的盒子;而在这个市场经济的社会讲的就是“付出与回报”,如果我付出精力、人力与财力去追求权力,必定会疏忽了为人民服务,必定会想方设法去捞取和索取曾经付出的财力,甚至更多,必定会打破党章规矩、党规党纪底线。基于对党章党规党纪的敬畏之心,才忠于职守,心宽地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线。

二、常怀对党章党规党纪的敬畏之心,要做到慎小慎微。牢记小时候听过一句话,叫“小时偷针,大时偷金”,也就是古人所说的“莫以恶小而为之”的意思。在工作生活中曾碰到这样二件事:一件是一个堂侄因符合二胎生育需交纳结扎压金,叫我吃面子去免掉,我以“反正你结扎了会返回的,何必坏了人家规矩”而不同意,堂侄甚是生气责问“那叫当什么官”,我回答以“我的官不是为你当的”;另一件事是一个工作中认识的朋友问“现在养殖,政府能补助多少”,我回复以“你养殖是为了赚钱,还是为了骗国家的钱”,最后这个朋友就再也不提了。这些虽是少事,也可以说是无伤大雅,但一旦做了,也就慢慢地对党章党规党纪的约束失去了敬畏之心。失去一份亲情,失去一个朋友,总比最后迷失自己,触犯党纪国法而失去自由要好。

三、常怀对党章党规党纪的敬畏之心,要做到慎言慎行。做为一共产党员,绝不能在公众场合发表有损于党的形像的言论,或者公然指责党,这不但是对自己身为党员否定,也是严重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因为工作在基层,生活在基层,经常听到一些党员干部糊言乱语,疏者听而释之或一笑置之,亲者严厉驳斥。为何要区分亲疏对待,也是缘于对党章党规党纪的敬畏之心,因为亲者不会记仇,疏者会怀恨在心,从而影响干群关系。

古人云:“畏则不敢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只有常怀敬畏之心,才会有危机意识,才能守规矩和底线,才会知道自己是谁,该做什么而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而不能做什么。只有常怀敬畏之心,才会具有“先天下之忧而忧”革命情怀,才会有“心有善念便行善事”为民作风。同时,学习党章党规党纪,还要与当然的纠正“四风”、“三严三实”教育和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结合起来。

学习党员党规党纪心得体会2021年【五】

通过参加学习“讲党性、守党规、严党纪”反腐倡廉教育活动,我个人对反腐倡廉教育活动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充分地认识到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使我进一步筑牢了思想道德防线,改进了工作作风,增强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此,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针对此次反腐倡廉教育活动活动,我有如下几点心得:

一是坚持理论学习,提升自身素养

党员干部要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通过认真学习“五条禁令”、“四个严禁”、“三项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条令条例,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政治上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加强政治和业务理论学习,全面提高理论素养,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在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地总结和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和业务水平。

二是做到严于律己,保持清正廉洁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些腐败就是从吃、喝、玩、乐这样的小事开始的,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干工作,收一点拿一点、捞一点占一点、吃一点喝一点、玩一点乐一点,是人之常情,是小节,无伤大雅。疏之小节,失之大义;小节不保,终累大德。一旦迈出了可怕的第一步,就会有更可怕的第二步、第三步,当具备一定的气候条件、遇到一定诱因时,就难免要犯大错误、栽大跟头。消防监督执法干部,手中有一定的权力,面对很多的诱惑,面对很多的陷阱。你跟地方老板打交道,一不小心,“糖衣炮弹”就会不知不觉打消你的警惕、麻痹你的思想;稍不注意,就会让你不知不觉上了贼船,掉进陷阱而不可自拔。因此,我们务必经得起考验,千万不要因恶小而为之,在大是大非面前站得稳立场,不该吃的不吃,不该拿的不拿,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交的朋友不交,避免因小节不保而酿成大祸。

三是敢于接受监督,密切联系群众

失去监督的权利,必然滋生腐败,脱离监督的干部,往往会范错误,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正确的对待监督。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面镜子,经常的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及时加以改正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进步大有益处,俗话说:“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是非”,“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敢于接受监督,密切与群众联系,实实在在地体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诚心诚意为人民服务这个宗旨,发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优良传统。

总之,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作为消防部队党员干部,务必要有一个清醒的头脑,只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才能拥有领导群众的资格;只有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爱戴和拥护。通过此次反腐倡廉教育,使我自身的政治思想有了明显的进步、工作作风有了明显的改进、法纪观念有了明显的增强,业务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同时,我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学以致用,切实把反腐倡廉教育落实到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把执法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学习党员党规党纪心得体会2021年【六】

纪律规矩是党的生命线,守纪律讲规矩决定着党的兴衰成败。 一是守纪律讲规矩是政党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纪律是构成政党的关键要素,无论何种性质的政党,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纪律团结约束党员,来实现自己的目标、达成自己的任务。纪律的执行力影响着政党的生命力,无论哪个政党都必须通过严格执行其纪律,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和强大的战斗力。世界政党的兴衰史证明,纪律涣散、规矩失范的政党难逃衰败甚至垮台的厄运。

二是守纪律讲规矩是我们党的制胜法宝。我们党从来都是一个有伟x想和严明纪律的党,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形成了严格的纪律和规矩约束,维护了党的力量和权威,提高了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成为团结领导中国人民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的坚强领导核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形势越复杂、任务越艰巨,就越需要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严起来,把规矩立起来,靠着铁的纪律继续前行。党的以来,党中央旗帜鲜明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全党形成了“打虎拍蝇”的高压态势,强化了纪律规矩意识,充分彰显了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党心民心为之一振,党风政风为之一新。

三是要准确把握我们党纪律规矩的内涵要义。一要准确把握党的纪律规矩的主要内容。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切实执行组织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组织纪律,要正确处理好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党内生活各项制度,绝不凌驾于组织之上、置身组织之外。严守廉洁纪律,永葆清廉本色。严守廉洁纪律,就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严守群众纪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严守群众纪律,就要始终把群众放在心上,自觉维护群众利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更多地到群众中去,多办顺民心合民意的实事好事。严明党的工作纪律,依规开展各项工作。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严守生活纪律,培养高尚情操。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方面,关系党的形象。中央重申政治规矩,就是规范那些没有规范的事情,约束那些不合规矩的事情,用规矩约束尚未破纪的真空地带,让党员干部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该如何做,真正使守纪律讲规矩成为自觉。二要准确把握“党纪严于国法”。要纪法分开。只有坚持纪法分开,才能使党纪与国法既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又配套联动、相得益彰,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合力。要纪遵从法。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开展,党的纪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突破法律的原则性、禁止性规范。要纪严于法。国法是全体公民的行为底线,而党纪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对党员提出的更高的标准,如果“纪等于法”,就等于拉低了党员的标准,推至普通公民层面,多数党员就会“脱管”,全面从严治党就成为一句空话。要纪先于法。纪律红线失守,往往是法律底线失守的预警信号,而法律底线被践踏,纪律红线必然荡然无存。三是守纪律讲规矩要用好“四种形态”。纪律规矩立了起来,关键要落实、要监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解决“怎样去管、如何去治”的问题,指明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实现路径,是党的以来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重x论创新成果。“四种形态”从轻到重、从普遍到个别、从常态预警到非常态严厉惩治,构建起一套环环相扣、衔接有序、清晰完整、具体有效的科学工作体系。“四种形态”分类施策,既彰显铁腕反腐、惩前毖后的坚决态度,又包含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良苦用心,是标本兼治的有力举措。四是守纪律讲规矩要落实好“两个责任”。要准确把握主体责任。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内涵更丰富更全面,责任范围更宽、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明确了全面从严治党谁来抓、谁来负责、谁是第一责任人等重大问题,压实了各级党组织的政治责任,体现了党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战略思维、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要准确把握监督责任。监督责任的强化对于进一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监督职责,聚焦监督主业,突出监督主责,不断提高纪委监督能力,增强纪委履行监督职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落实从严治党要求,严明纪律规矩,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一起发力。

四是“关键少数”要做守纪律讲规矩的表率。一要做讲党性的表率。要始终把讲党性、讲政治摆在首位,始终保持思想上的清醒、理论上的坚定,提高政治觉悟、增强政治定力、牢记政治责任,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二要遵党章常看齐。要在思想深处给自己画出底线和红线,以“三严三实”、“四讲四有”树起标准,以“六大纪律”拉起高压线、划出警戒线,要把党章作为律己笃行的“整容镜”,常对照常看齐,纠偏校正。三要立规矩严管理。纪律规矩立起来,关键在执行,否则就是形同虚设。要坚持抓常抓长,把纪律规矩意识传导到“神经末梢”,把严规铁律立在各个岗位,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真正使制度入心入脑、见行见效。四要优作风强执行。作为“关键少数”要善用纪律规矩凝聚干事创业的正能量。守纪律讲规矩,不仅要确保不出事,更要体现干成事,要让大家干干净净地干事,明明白白地干事,放心大胆地干事。要通过守纪律讲规矩增强执行力,保障政令畅通。

要做敢担当有作为的领导干部。一是深刻领会敢于担当的内涵要求。敢于担当是一种政治责任,领导干部要在难题面前勇于开拓,矛盾面前敢抓敢管,风险面前敢担责任,要把敢于担当作为政治责任内化于心、自觉于行,把党的事业、历史的重任、人民的期盼义无反顾地担在肩上。敢于担当是一种思想境界,没有崇高的思想境界,难有担当的精神。敢于担当,就是要自觉树立为党分忧的大局观、为民解困的人本观、奉献一辈子的价值观,始终坚守共产党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家园。敢于担当是一种行为操守,敢于担当的操守,就是要有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和理念,要严以律己,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敢于担当是一种素质能力,就是要在工作中始终有一股闯劲、一股冲劲、一股韧劲,就是要有务实的作风、创新的招法,突破难点、把握重点、打造亮点。二是敢担当是领导干部的天职。严峻复杂的形势需要有担当的干部、艰巨繁重的任务需要有担当的干部、从严治党的要求需要有担当的干部。当前,南开区正处在转型发展的关键期,抓机遇防风险、补短板解难题是当前我们必须要跨过的“鸿沟”,“关键少数”要切实担起担子,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用担当团结凝聚干部群众一道攻坚克难;“关键少数”要勇破坚冰,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传导好,落实到位,肩负起净化南开区政治生态的使命。三是领导干部应具备敢担当的综合素养和能力。要做到善学、胆识、担责、招法、韧劲。善学是领导干部敢担当的前提,要干一行爱一行,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在学中干、干中学,不断学习累积,努力使自己成为行家里手、内行领导,只有这样才有能担当的底气。敢担当要有胆识,要善用战略思维、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来观察和分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把任何事情研究透,不断提高科学决策的水平。敢担当的核心是敢担责,遇到矛盾不怕事,碰到问题不回避,敢于直面矛盾,敢于承担失误,善于从失误中汲取教训、提升能力。敢担当不仅要有胆识还要有招法。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把矛盾问题抓得准、研究得深,把主要矛盾抓到手,把“牛鼻子”抓到手。领导干部敢担当,必须有锲而不舍、不达目的不罢休的韧劲。要有咬定青山不放松的精神,有永不服输的精神,有“钉钉子”的精神。要反复抓抓反复、具体抓抓具体,抓细抓实抓透,善始善终、善作善成。

学习党员党规党纪心得体会2021年【七】

在这次学党章守党纪活动中,自己反复阅读习近平同志2012年11月26日《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文章,透过学习,认真讨论,深刻反思,有如下几点体会:

  一、为什么学

行动源于认识。学习党章,方可严守党纪。因此,解决好为谁学、为什么学的问题是第一关键,至关重要。

我的体会,十八大精神新的时代,要求我们学习;“为民、务实、清廉”的公务员岗位要求,迫使我们学习;成就自我,防范职务犯罪风险,持续晚节自我保护,要我们学习。

简言之:学党章守纪律要有“三为”:为民众学,为自己学;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学。

归纳为一句话:为民族复兴的中国梦,民族梦,我的梦而学习。

  二、学什么

学习新党章,要明确学习重点。透过学习新党章,要对我们党的性质,理想目标,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党员义务,权益有更加深刻的认识与理解。

“学以致用,实干兴邦”结合群众路线教育,个人以为在社会利益诉求多元化,多种社会矛盾突显的现阶段,学习党章守党纪重点应放在:

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要求全体党员还应履行以下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人立天地间,都要笃守信,笃守节操,更何况我们是共产党人!

从学党章中能够看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每一个党员所务必坚守的信念意识。

从守党纪中能够表现出,一个共产党人高节的操守、脱俗的人格和高尚的精神气质。牢记宗旨服务人民,“为民务实清廉”的共产党人,永久为人们所仰慕。

而那些悖离宗旨,滥用职权,见钱眼开的少数腐败分子,则表现为庸俗不堪,灵魂肮脏,人格卑贱,为人耻笑。

  三、怎样学

“学为用,学荷戒”。要为民族复兴,强大祖国建功立业的共产党人,党性修养是十分重要的,没有必备的条件那是不成的。这是因为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期,需要解决的问题格外艰巨,都是难啃的硬骨头,需要广大共产党人带领全国人民笃守节操,克坚攻难。

“打铁还需自身硬!”学党章守党纪就是要求每一个共产党人,都具备建立功名必备其具的智慧与潜力,以尽量减轻改革所付出成本。我的体会是:学党章守纪律,要有“四戒四要求”力戒四风。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党的作风建设上,要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

这“四风”是违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是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

努力做到以下四点要求:

一是要求把干好本职工作和提升自身素质的有机结合起来。

要在干好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努力透过深化认识,思考归纳,概括升华,促使自己在工作中获得的经验思想,心得体会等成为自身业务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有机构成部分从而推动自身素质不断得到提高。

二是要求持续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

善于学习(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向同行学习)主动理解先进的知识和经验。努力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潜力和水平。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提高我们的工作潜力,这是时代的要求,是党对我们的要求。

三是要求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统一齐来。

既要专一其志,牢记宗旨,更要思考改革发展长利,见之以细,观化以远,权衡利弊,去弊兴利,以齐万不同的智慧和手段去服务人民。

要知化善变,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需要,做好具体的改革,调整,变化和创新。

我们务必把坚守宗旨信念和开拓创新有机统一齐来,既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更要有理论联系实际,开拓创新的具体行动。

四是牢记宗旨,勤政为民。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切实改变作风不实的面貌。透过学习,认识要大大提高,彻底改善自己工作和思想不相适应的环节,切实加强自己的纪律观念,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姿态迎接新的工作挑战。

学习党员党规党纪心得体会2021年【八】

通过认真学习党纪党规党法及相关政策,使我对“坚强的党性,优良的党风,严明的党纪”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了政治素养和党性的修养,更加坚定了理想信念,强化了宗旨意识,净化了思想品德,转变了工作作风,促进了本职工作,较好地达到了学习教育的目的,也使我更好地体会到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并获得一些具有操作性的思想。

通过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了共产党员修养的主要性利必要性,明白了作为一名真正的共产党员,一定要注重加强自己的党性修养,党性作为政党所固有的本质属性,是政党阶级性的集中表现,加强党性修养,永葆公仆本色,党风廉政建设利反腐败斗争关系的生死存亡,关系一方稳定利谐,关系党员干部的或长进步,党性修养是指共产党员按照党性原则通过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改进,使自己的党性得到增强利完善,共产党要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必须在领导人民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认识自己,加强党性修养,提高自己,完善自己,永远站在世界前列,加强党性修养,要做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不为人情所扰,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做事,既干事,又干净,既要干成事,又要干实事,我们在学习中提升自己的执政能力,在提升的过程中更好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党风是政党的作风,,是一个政党内通过一定数量的组织和成员的活动反快出来的,相对稳定,具有一倾向性利影响的行为方式,是一个政党在思想,政治,组织,工作,生活等各方面一贯表现出来的态度和行为,是一个政党的世界观的外在体现,党风不仅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综合体现党的各个方面建设的成效,在党的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党的作风建设是一项经常的,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只有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集中工人阶级的高尚品质,把党员分散表现出来的好的作风加以总结,提高,并将其作为规范,在全党宣传推广,使之为全党多数人所认识利接受,从而成为全党范围内比较稳固的自党行为利风尚,而不只是个别党员的模范行动,党的作风体现在党的组织利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生活方面,是党的性质,宗旨,组织,路线的重要体现,党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指,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关系党的路线能否正确贯彻执行,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能否取得成功,因此,共产党员应以中国共产党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以党的作风建设规范自己,以党的组织原则来指引自己。

党纪即党的纪律,是指政党按照一定的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组织,任务利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定的各种党规党法的总称,是党的组织利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党内行为规范,党的纪律是由党的性质所决定的,它是政党所代表阶级的根本利党的体现,并为维护党的性质服务,为实现党的奋斗目标服务,党有严格的政治,组织,经济工作,群众工作,宣传,人事,保密利外事纪律,党的纪律是党的事业取得胜利的保证,因此,每个已经入党利要求入党组织的同志,都必须严格执行利维护党的纪律。

通过学习,现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做如下汇报:

  一、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

1、现论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平时比较注意学习,但总感到学习的自党性还是不是很高,学习的内容不够全面,系统,深刻,缺乏理论学习的动力和压力,没有让学习进入工作,进入思想,没有以自己所承担工作应有的高度去认识学习重要性,没有以应对新形势,新任务,解决自身差距利不足上去认识学习的紧迫性,因而不能以高度的责任感利自觉性对待学习。

2、工作作风有待进一步深入,虽然对工作比较负责,但对各项具体工作的进展把握得不够深入。

3、工作创新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平时只想平稳扎实地把本职工作干好,工作中竞争意识,创新意识有些减弱,缺乏党性修养的自觉性,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与组织的要求,党员的标准还有差距。

  二、今后努力的方向

1、加强理论学习,政治上的坚定来自理论上的清醒,今后,无论工作多忙,都要把理论学习作为自已的第一要务,把学习作为人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掌握利运用一切科学的新思想,新知识,新经验。

2、继续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的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多掌握第一手资料。

3、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政治修为,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心中时刻想着党的工作,想着人民群众利益。

4、加强责任意识,努力出色工作,在今后工作中,要以强烈的责任感利使命感,认真做到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认真出色地完成好本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以实际行动体现为民服务的宗旨,尽自己全力奉献企业。

第二篇:党员党规党纪学习心得体会

党员党规党纪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一般政党都重视吸收、挑选和培训党员,并依靠党员开展活动,以实现该党的主张。各类政党和各国政党的党员资格和作用等有所不同。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党员党规党纪学习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党员党规党纪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一

近期召开的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上提出:广大党员要深入学习党章党规,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自觉用党章和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我们每位党员都要自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积极投身“两学一做”教育活动中,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真正做一个“忠诚、干净、担当”的合格党员。 为何要开展“两学一做” 教育活动?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已经明确的改革发展目标能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关键要看领导干部如何作为。现在的社会比较浮躁,面临的糖衣炮弹和利益诱惑很多,党章和党规就是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党员干部要强化崇规意识、守规意识、执规意识,时时用党的纪律严格约束自己,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按规则、按程序、按制度”办事,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使每项工作都能“信得过”、“过得硬”。 思想建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基本原则,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鲜明特征。“两学一做”主题活动,是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之后,深化党内教育的又一次重要实践,也是面向全体党员从集中性教育活动向经常性教育延伸的重要举措。对于我们基层组织工作者而言,我们今年首先要将这项重要的政治工作抓好做好。 要把“两学一做” 落实到党性教育上。党性是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立身、立业、立德的根本。加强党性教育,应该是各地党员教育中的核心内容。加强党性教育,党员同志才能时刻牢记党员身份,铭记党员义务责任,才能发挥应有的党员队伍先锋模范作用。共产党员的道德素质不仅仅是个人品质的问题,而是同党的形象、党的威信、党的事业前途密切相关的。共产党员的高尚境界是奉献,要自觉奉献,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计名利,不讲报酬,清正廉洁。“两学一做”应落实到每位党员的党性教育上。我们当初宣誓入党,就是要身心归党,以身许党。15年我们重学党章,16年我们要继续把党章党规和系列讲话作为党性教育的必修课、常态课,引导广大党员学深悟透,做到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

要把“两学一做”落实到理论武装上,对于我们每个党员来说,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的成熟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理论上的清醒和坚定,才能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思想理论解决的是旗帜问题、灵魂问题,是一切问题的“总开关”

全体党员要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掌握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解决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新时期遇到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最新成果,是当代最鲜活的马克思主义,是广大党员干部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有利思想武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把学习系列讲话作为理论武装的重中之重,引导党员干部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正本清源、固本培元,坚定“三个自信”,补足“精神之钙”,培养造就一支具有信念,有纪律,有担当的党员干部队伍。

要把“两学一做”落实到严明纪律上。深入学习党章党规,是“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的重点内容之一。党章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是党内的根本大法,党规党纪是对党章的延伸和细化。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立德立规,树立起道德标准,划清纪律“底线”,做合格共产党员。学习党章,重在明确基本标准、树立行为规范。学习系列讲话,深入领会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深入领会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深入领会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重在加强理论武装、统一思想行动。

党员党规党纪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二

党的建设主要包括政治建设、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而各项建设又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化、党员的状况,党的建设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采取新的措施、新的办法。最近在全党范围内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即“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就是一项加强党的建设的新措施、新办法。

“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要求简洁而明了。党章党规,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就确定和遵循的基本组织原则,也是适应着党的革命、建设、改革的不同历史时期对每个共产党员提出根本要求。系列讲话,则是习近平同志近年来的多次讲话,特别是其中提出的共产党员要加强党性修养,始终心系党、心系人民、心系国家,时刻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等重要内容。通过学习,弄清一名共产党员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明白党组织对每一名党员最基本的要求是什么。这是一次很有意义的学习教育,也是提高党员党性,保持和增强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大举措。

对于共产党员来说,守纪律,就是要遵守党纪国法。讲规矩,就是要保持党的光荣传统和作风。没有纪律和规矩,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就无从谈起,党的凝聚力战斗力也无从谈起。所以自觉遵守纪律,包括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应该成为每个党员的自觉行动。对于党员来说,自觉遵守和必须遵守纪律,是相辅相成、互相制约的两个方面。能够自觉遵守纪律的党员,大多是比较深刻认识到必须遵守纪律的必要性重要性的党员。为了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每名党员都要有高度的自觉性,统一认识,统一行动,为实现党的纲领,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出自己的努力。没有纪律作为重要保证,共产党就是一盘散沙,承担不起历史的责任和重大的使命。

在1921年7月召开的中共一大上,当时只有50多名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在会上提出和讨论了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其中规定, “凡有党员五人以上的地方,应成立委员会。” 这也就是说,共产党员必须组织起来,必须在一定的组织范围内活动。而“委员会”便是党员的组织名称。

关于党的组织,中共一大党纲明确提出实行委员会制。所谓委员会制,就是一种集体领导的组织模式,推选若干委员来履行组织的职责。“凡是党员不超过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书记一人;超过十人的应设财务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各一人;超过三十人的,应从委员会的委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 “委员会的党员人数超过五百,或同一地方设有五个委员会时,应由全国代表会议委派十人组成执行委员会。如上述要求不能实现,应成立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英文稿此条为:“在党员人数超过五百,或已成立五个以上地方执行委员会时,应选择一适当地点成立由全国代表会议选出之十名委员,组成之中央执行委员会。如果上述条件尚不具备,应组织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应需要。”)。这些要求的目的性非常明确,就是要党员组织起来,并根据党员的人数多少,决定组织的规模和分工。 关于党内的监督,中共一大党纲提出了严格的监督制度。“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严格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这就清楚地说明,上级监督下级,监督的内容至少包括“财务、活动和政策”三个方面。不仅党员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在上下级之间,在党员和组织之间,也需要监督,特别是下级要接受上级监督,党员要接受组织的监督。可见监督的内容是多方面的。

关于党的纪律要求。中共一大党纲第六条要求:“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保守党的秘密,这是当时党处于秘密状态下对每个党员的纪律要求,也是党员必须遵循的义务。决不能疏忽大意,更不能信口开河,否则都会给党和自己造成损失和危害。

党的组织如何活动,要制定相应的规则。为此,中共一大党纲在谈到地方委员会时指出:“执行委员会的章程另订”。在谈到中央执行委员会时提出:“关于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和组织细则另订”。这说明,中共一大对执行委员会这一组织的工作高度重视,所以提出要对其另外制定细则。而这里所说的地方和中央执行委员会都要有另订的章程。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地方一级是组织的基础,中央一级是组织的核心。没有基础不行,没有核心也不行。所以,共产党的组织建构是从中央到地方的一个完整的系统。不光中央有执行委员会,各级组织也要有执行委员会,才能把党的代表大会制定的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加以落实。以后发现“执行委员会”的称谓对组织的职能和职责似乎有所限制,容易被理解为只是被动的“执行”。于是去掉了“执行”二字。事实上各级组织确实不光是“执行”的问题。特别是中央一级,在党的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党的中央机关还有制定政策的问题。即使在地方一级,也不光是死板的单纯的“执行”问题,还要有创造性、创新型的问题。于是,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直接称为“委员会”而去掉“执行”二字了。

中共一大党纲还非常注意其权威性。它明确规定:“本纲领须经全国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同意,始得修改”。这在实际上就排除了这样的可能:不足全国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的同志不能修改党章。这也是一种少数服从多数,以多数人意志为转移的民主程序。同时,一大党纲也强调了集中,规定了自下而上的严密组织系统和相应的职权。

党员必须守纪律、有规矩。中共一大纲领提出:“党员除非迫于法律,不经党的特许,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士兵、警察和职员不受此限”。 参加中共一大的代表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在会上激烈争论后也没有结果,最后留至1922年开中共二大时再作决定。根据保存在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档案的一份《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俄文译稿)记载,关于这一条款的内容是:“这个问题我们还是不能作出结论。只好留到下次代表大会去解决”。所以,俄文稿原注说“这一条在一九二二年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曾引起激烈争论”有误,英文稿注释才是正确的。

由于中国共产党成立时处于秘密状态,迄今为止,还没有见到党的第一个纲领的中文本。分别保存在莫斯科的有俄文版,在美国有英文版。前者的存在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成立时得到了共产国际的支持和帮助,中共二大时决定参加共产国际作为其一个支部。所以,所有的文件都会提供给作为上级组织的共产国际。这样保存了俄文版。而英文版则是参加中共一大的代表陈公博带到美国的。他1923年被开除党籍后到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学习。他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作为其硕士论文的附录之一,所以美国保存有英文版。俄文版和英文版的表述并不完全相同,但大致相同,其基本点更是明确的,既然成立了中国共产党这样一个组织机构,就一定要有组织纪律和规矩。

纪律和规矩,既有密切联系也有一定区别。纪律通常是指政党、机关、部队、团体、企业等为了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成员遵守的规章、条文。而规矩,往往是比喻一定的标准、法则或习惯,常常是不成文或还没有成文的标准、法则或习惯。习近平同志讲西柏坡是立规矩的地方。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召开七届二中全会时根据毛泽东的提议作出的六条规定:

一、不做寿;

二、不送礼;

三、少敬酒;

四、少拍掌;

五、不以人名作地名;

六、不要把中国同志同马恩列斯并列”。这些对党内生活的若干重要规定,没有写进党章,但也属于党规党法范围。是中共中央“进京赶考”前定下的规矩。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后又加以重申。所以,党章是党的最高法规,党员和党组织活动的基本准则。但党的规矩对于保证党的事业成功,也至关重要。

回顾中共一大党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不论是党的组织制度还是组织纪律,都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确立下来的。95年来,中国共产党能够从小到大,由弱到强走到今天,党章党规是极其重要而坚强的保证。党章党规也是今天党中央能够率领全党和全国人民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重要保障。每个党员都不能有丝毫含糊,必须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始终心系党、心系人民、心系国家,时刻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三篇:党纪党规学习

中共中央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

(2017年7月1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政治巡视,进一步发挥巡视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利剑作用,党中央决定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分为三款,原第一款修改为:“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增加第二款:“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增加第三款:“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原第二款为第四款,修改为:“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四、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六、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本决定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予以印发。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7年7月1日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

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在长期实践中,我们党坚持把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党的建设重要任务来抓,形成了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等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基本规范,为巩固党的团结和集中统

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生机活力积累了丰富经验,为保证完成党在各个历史时期中心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九八O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为拨乱反正、恢复和健全党内政治生活、推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主要原则和规定今天依然适用,要继续坚持。

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状况总体是好的。同时,一个时期以来,党内政治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在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中,理想信念不坚定、对党不忠诚、纪律松弛、脱离群众、独断专行、弄虚作假、庸懒无为,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宗派主义、山头主义、拜金主义不同程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突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现象屡禁不止,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等现象滋生蔓延。特别是高级干部中极少数人政治野心膨胀、权欲熏心,搞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谋取权位等政治阴谋活动。这些问题,严重侵蚀党的思想道德基础,严重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严重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严重影响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继续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党内政治生活展现新气象,赢得了党心民心,为开创党和国家事业新局面提供了重要保证。

历史经验表明,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严肃认真开展党内政治生活。为更好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经受“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有必要制定一部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

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着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着力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团结统

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努力在全党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组成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章党规,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全党全社会作出示范。

一、坚定理想信念

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也是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思想基础。必须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建设,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

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理想信念滑坡是最危险的滑坡。全党同志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不断改造主观世界,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不断增强政治定力,自觉成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必须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实际行动让党员和群众感受到理想信念的强大力量。

全体党员必须永远保持建党时中国共产党人的奋斗精神,把理想信念的坚定性体现在做好本职工作的过程中,自觉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苦干实干,在胜利时和顺境中不骄傲不自满,在困难时和逆境中不消沉不动摇,经受住各种赞誉和诱惑考验,经受住各种风险和挑战考验,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坚定理想信念,必须加强学习。思想理论上的坚定清醒是政治上坚定的前提。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坚持不懈抓好理论武装,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自觉抓好学习、增强党性修养。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必修课,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党章党规,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学会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特别是要聚焦现实问题,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适应时代进步和事业发展要求,广泛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哲学、历史、法律、科技、国防、国际等各方面知识,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提高领导能力专业化水平。

坚持和创新党内学习制度。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等制度为主要抓手,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党员、干部每年要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领导干部要定期参加党校学习。坚持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各级党组织要加强督促检查,把学习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中央领导同志作专题报告制度。健全党内重大思想理论问题分析研究和情况通报制度,强化互联网思想理论引导,把深层次思想理论问题讲清楚,帮助党员、干部站稳政治立场,分清是非界限,坚决抵制错误思想侵蚀。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也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根本保证。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偏离和动摇。

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努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打下坚实物质基础。

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根本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做到头脑清醒、立场坚定,矢志不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坚持改革开放,发挥群众首创精神,勇于自我革命,勇于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坚定不移实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决不能安于现状、墨守成规。新形势下,党领导人民全面深化改革,是为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全党必须把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贯穿于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全过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既反对各种否定马克思主义的错误倾向,又破除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理解。坚持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出发,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全党必须坚决捍卫党的基本路线,对否定党的领导、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否定改革开放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言行,对歪曲、丑化、否定党的领袖和英雄模范的言行,对一切违背、歪曲、否定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行,必须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

考察识别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首先看是否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态度暧昧,不能动摇基本政治立场,不能被错误言论所左右。当人民利益受到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受到破坏、党的执政地位受到威胁时,要挺身而出、亮明态度,主动坚决开展斗争。对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已在领导岗位的要坚决调整,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三、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目的。必须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核心是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一个国家、一个政党,领导核心至关重要。全党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高级干部都要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各部门各地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向党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对党中央作出的决议和制定的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向党组织提出保留意见,也可以按组织程序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

全党必须自觉服从党中央领导。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民军队,各人民团体,各地方,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党组织都要不折不扣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

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党组织要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同级各个组织中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向同级党委负责,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全党必须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属于部门和地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部署,要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但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四、严明党的政治纪律

纪律严明是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的重要保障,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必须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

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每一个党员对党的纪律都要心存敬畏、严格遵守,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党的纪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坚决同一切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政治纪律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全党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员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对那些投机取巧、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的人,要严格防范,依纪依规处理。坚决防止野心家、阴谋家窃取党和国家权力。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荣誉、地位、奖励或其他利益的,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对坚持原则、敢于说真话的同志,要给予支持、保护、鼓励。

党内不准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对领导人的宣传要实事求是,禁止吹捧,禁止给领导人祝寿、送礼、发致敬函电,禁止在领导干部国内考察工作时组织迎送、张贴标语、敲锣打鼓、铺红地毯、举行宴会等。

党的各级组织必须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责任,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批评制止,不能听之任之。党的各级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强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执行纪律宽松软的问题。

五、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人民立场是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群众是党的力量源泉。我们党来自人民,失去人民拥护和支持,党就会失去根基。必须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

全党必须牢固树立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站稳群众立场,增进群众感情。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当好人民公仆。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决不允许在群众面前自以为是、盛气凌人,决不允许当官做老爷、漠视群众疾苦,更不允许欺压群众、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改进和创新联系群众方法,建立和完善民意调查等制度,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各种渠道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一致起来,着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全党必须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反对形式主义,重在解决作风飘浮、工作不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等问题。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反对享乐主义,重在解决追名逐利、贪图享受,讲究排场、玩物丧志等问题。反对奢靡之风,重在解决铺张浪费、挥霍无度,骄奢淫逸、腐化堕落等问题。坚持抓常、抓细、抓长,特别是要防范和查处各种隐性、变异的“四风”问题,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常态化、长效化。

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提高做群众工作能力,既服务群众又带领群众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把党的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引领群众听党话、跟党走。坚决反对命令主义,坚决反对“尾巴主义”,不允许为了个人政绩、选票和形象脱离实际随意决策、随便许愿。

坚持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同干部群众谈心、群众满意度测评等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领导干部下基层要接地气,轻车简从,了解实情,督查落实,解决问题,坚决反对作秀、哗众取宠。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在应对重大安全事件、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事件等事件中,领导干部必须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党员、干部必须顾全大局,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遇到涉及自身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问题应该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反映,积极主动做好化解社会矛盾、防控社会风险工作,不准组织、参与、纵容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坚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反这项制度。

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其常委会(或党组)的领导。落实党委常委会(或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各级党委(党组)要善于观大势、抓大事、管全局,及时发现和解决矛盾和难题,不上推下卸,不留后遗症。建立上级组织在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重要决策前征求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

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坚决反对和纠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坚持讲原则、讲规矩,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在研究讨论问题时要把自己当成班子中平等的一员,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领导、实际上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

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按规定向上级党委报备,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党委报备不得调整。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领导干部不准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私人领地”,不准搞独断专行。

在党的工作和活动中,该以组织名义出面不能以个人名义出面,该由集体研究不能个人擅自表态,不允许用个人主张代替党组织的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的决定。

七、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要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各项制度,提高党内民主质量,党内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党章党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

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党的各级委员会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凝聚智慧和力量,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党内一律称同志。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不得侵害党员民主权利。

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健全党内重大决策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等制度。党的各级组织对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党员意见,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发表不同意见,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推进党务公开,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使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

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

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或延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行代表提案制,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更好发挥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委员作用。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表达意见、要求撤换不称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渠道。按期进行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和支部委员会换届。

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要保障党员申辩、申诉等权利。对执纪中的过错或违纪行为,要依规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并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八、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必须严格标准、健全制度、完善政策、规范程序,使选出来的干部组织放心、群众满意、干部服气。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把公道正派作为干部工作核心理念贯穿选人用人全过程,做到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

选人用人必须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确保每个环节都规范操作。组织部门要严格按政策、原则、制度办事,实事求是考察评价干部,敢于为干部说公道话,敢于抵制选人用人中的违规行为,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选人用人导向。加强选人用人监督问责,对用人失察失误的严肃追究责任。

党的各级组织必须自觉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坚决禁止向党伸手要职务、要名誉、要待遇行为,坚决禁止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坚决纠正唯票、唯分、唯生产总值、唯年龄等取人偏向,坚决克服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倾向。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要抵制这种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行为。

任何人都不准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能搞家长制,要求别人唯命是从,特别是不能要求下级办违反党纪国法的事情;下级应该抵制上级领导干部的这种要求并向更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报告,不应该对上级领导干部无原则服从。规范和纯洁党内同志交往,领导干部对党员不能颐指气使,党员对领导干部不能阿谀奉承。

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必须既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又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真诚关爱,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大胆作为。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干部,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不得混淆干部所犯错误性质或夸大错误程度对干部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干部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牢记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践行正确政绩观,发扬钉钉子精神,力戒空谈,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做到守土尽责。各级领导干部要无私无畏,做到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险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党的各级组织要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对不担当、不作为、敷衍塞责的干部要严肃批评,必要时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对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依纪依法处理。

九、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必须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党的组织生活活力。

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增强党的意识,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任何党员都不能游离于党的组织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党的组织之上。每个党员无论职务高低,都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要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三会一课”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每个党员都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党费使用和管理要公开透明。

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会前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上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定期、随机参加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中央政治局带头开好民主生活会。

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坚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对党性不强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或除名。

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强身治病、保持肌体健康的锐利武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不懈把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用好。

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坚持“团结——批评——团结”,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决不能把自我批评变成自我表扬、把相互批评变成相互吹捧。

党员、干部必须严于自我解剖,对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认真整改。对待批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搞无原则的纷争。

批评必须出于公心,不主观武断,不发泄私愤。坚决反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的庸俗哲学和好人主义,坚决克服文过饰非、知错不改等错误倾向。

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对各种不同意见都必须听取,鼓励下级反映真实情况。党内工作会议的报告、讲话以及各类工作总结,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检查指导工作,既要讲成绩和经验,又要讲问题和不足;既要注重解决问题,又要从问题中反思自身工作和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从谏如流、敢于直言,以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示范行动引导党员、干部打消自我批评怕丢面子、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等思想顾虑。把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

十一、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

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

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畅通党内民主监督渠道。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增强监督意识,既履行监督责任,又接受各方面监督。

党内监督必须突出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加强自律、慎独慎微,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在行使权力、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可以行使的权力按规则正确行使,该由上级组织行使的权力下级组织不能行使,该由领导班子集体行使的权力班子成员个人不能擅自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决不能行使。

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涉及所反映问题的领导干部应该回避,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

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

坚持授权者要负责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强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和滥用。

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必须依纪依法进行。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严格依纪依法按程序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或受指使对党员、干部采取非法调查手段。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十二、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建设廉洁政治,坚决反对腐败,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务。必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和队伍纯洁。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考验,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讲修养、讲道德、讲诚信、讲廉耻,养成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自觉远离低级趣味。

各级领导干部是人民公仆,没有搞特殊化的权利。中央政治局要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带头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禁止违反财经制度批钱批物批项目,禁止用各种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挥霍国家和集体财物,禁止违反规定提高干部待遇标准。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组织。

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拒腐蚀、永不沾,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坚决抵制潜规则,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决不能把商品交换那一套搬到党内政治生活和工作中来。党的各级组织要担负起反腐倡廉政治责任,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党内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必须全党一起动手。各级党委(党组)要全面履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领导责任,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制度体系,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深入开展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宣传教育,把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列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党的各级组织要强化对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的指导监督检查,各级组织部门和机关党组织要加强日常管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严肃查处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的各种行为。

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要从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做起。高级干部要清醒认识自己岗位对党和国家的特殊重要性,职位越高越要自觉按照党提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越要做到党性坚强、党纪严明,做到对党始终忠诚、永不叛党。制定高级干部贯彻落实本准则的实施意见,指导和督促高级干部在遵守和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上作全党表率。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全党要坚持不懈努力,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十一条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七条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二十八条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二十九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十一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三条 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三十四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三十六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三十七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七章 审 理

第三十九条 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四十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 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

第四十三条 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 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条 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五十一条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 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2010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不断深化,该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准则》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好《准则》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把各项要求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心上。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以更高更严的要求,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广大党员要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准则》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第四篇:党纪党规印我心

党纪党规印我心

——全省党员学习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单位:

姓名:

得分:

一、单项选择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施行日期为____。()

A 2015年10月12日 B 2015年10月18日 C 2016年1月1日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____的总要求。()

A “三个必须” B “四个必须” C “五个必须”

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全体党员提出了____条廉洁自律规范。()

A 3 B 4 C 5

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修身,____。()

A 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 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 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用权,____。()

A 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 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 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6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____,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A 廉洁用权 B 廉洁从政 C 廉洁修身

7.《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____,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A 廉洁齐家 B 廉洁修身 C 廉洁用权

8.《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为两部分:一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二是_____。 ()

A 领导廉洁从政规范

B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C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印发日期为____。()

A 2015年10月12日 B 2015年10月18日 C 2016年1月1日

10.____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A 中国共产党章程

B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C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1.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____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A 公平 B 公正 C 公开

12.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____其代表资格。()

A 保留 B 中止 C 终止

13.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____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 一年 B 一年半 C 二年

14.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____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A 六个月 B 一年 C 二年

15.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____。()

A 自然撤销 B 暂时保留 C 视情况而定

16.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____处分。()

A 加重 B 从重 C 从重或加重

17.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___处分。()

A 从重 B 不变 C 加重

18.一人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____。()

A 合并处理 B 分别处理 C 并案处理

19.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____的条款定性处理。()

A 处分较重 B 处分较轻 C 自由裁量

20.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____。()

A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B 给予警告处分

C 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21.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____,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A 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B 影响国家利益的

C 影响人民利益的

22.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____。()

A 提出建议 B 下达命令 C 作出指示

23.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____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A 中止 B 终止 C 保留

24.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应当负____。()

A 直接责任 B 主要领导责任 C 重要领导责任

25.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应当负____。()

A 主要领导责任 B 直接领导责任 C 重要领导责任

26.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应当负____。()

A 重要领导责任 B 直接责任 C 次要领导责任

27.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____经济损失。()

A 直接 B 间接 C 所有

28.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____,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A 经济利益 B 政治利益 C 其他利益 29.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____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

A 一个月 B 二个月 C 六个月

30.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____处分。()

A 开除党籍 B 留党察看 C 撤销党内职务

31.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违反了党的____。()

A 政治纪律 B 组织纪律 C 工作纪律

32.组织、参加____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 会道门或者邪教 B 老乡会 C 校友会

33.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____处分。()

A 留党察看 B 撤销党内职务 C 开除党籍

34.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了党的____。()

A 政治纪律 B 组织纪律 C 廉洁纪律

35.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____,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A 议事规则 B行政监察法 C 行政诉讼法

36.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违反了党的____。()

A 政治纪律 B 组织纪律 C 工作纪律

37.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____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 三个月 B 六个月 C 一年

38.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____处分。()

A 开除党籍 B 留党察看 C 撤销党内职务

39.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____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 外事、机要、军事 B 经济、学术、机要 C 学术、外事、军事

40.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___,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A 三个月 B 六个月 C 一年

41.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___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A 加重 B 从重 C 从重或者加重

42.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违反了党的____。()

A 工作纪律 B 组织纪律 C 群众纪律

43.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违反了党的____。()

A 生活纪律 B 组织纪律 C 群众纪律

二、多项选择

44.党员廉洁自律规范有____。()

A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B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C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D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45.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有____。()

A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B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C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D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46.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____等,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A 礼品 B 礼金 C 消费卡 D 公务卡

47.党员干部的____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 配偶 B 同事 C 子女及其配偶 D 父母

48.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有: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____。()

A 实事求是 B 民主集中制

C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D 公平公开公正

49.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____。()

A 撤销党内职务 B 留党察看

C 开除党籍 D 开除公职

50.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____。()

A 改组 B 解散 C 撤销 D 警告

51.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有: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____。()

A 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B 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C 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D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52.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____,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A 由中央纪委决定

B 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

C 由党委决定

D 或者经纪委决定并呈报党委批准

53.有下列____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A 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B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C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D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

54.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____。()

A 表决权 B 选举权 C 被选举权 D 知情权

55.留党察看处分,分为____。()

A 留党察看半年 B 留党察看一年

C 留党察看二年 D 留党察看三年

三、判断题

56.《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57.《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了“8个禁止”“52个不准”。()

5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仅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

59.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60.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61.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2.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63.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4.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处分。()

65.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66.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67.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68.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69.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70.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不再追究党纪责任。()

71.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72.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3.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

74.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75.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76.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7.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78.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79.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80.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

81.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2.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83.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4.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85.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86.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

87.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88.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

8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90.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9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2.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93.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94.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5.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开除党籍。()

96.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97.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9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

99.党员干部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100.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第五篇:学习党规党纪心得

学习党规党纪心得

刘光

党规党纪是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只有从思想深处唤醒党章党规意识,才能使党员干部将党章党规熟记于心,并转化为自觉遵守的内在动力,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近年来,我们胡总中心校坚持把纪律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中之重,积极营造学党章、守纪律、讲规矩的良好氛围。

一是坚持把党章党纪党性教育,纳入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和党校教学计划,把纪律执行情况作为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市委常委会带头专题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要求,以“七个有之”为鉴戒,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党委(党组)书记带头讲党课,充分运用党课教育、专题研讨等方式,强化党员干部对党章和纪律的学习。三是全面推行领导干部党纪教育、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试点等制度,先后针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项目资金管理等,制定20多项纪律要求,并在媒体公布,形成浓厚的纪律约束氛围。

强化党内监督,对于唤醒党章党规意识具有重要作用。实践告诉我们,脱离党内监督,一些党员干部律己用权时就会把底线调低,视违纪为小节,把违规当无物,在不知不觉中滑向深渊。只有通过有力有效的党内监督,唤醒党章党规意识,才能使守纪律讲规矩成为党员干部的自觉行为。

学习党规党纪心得

汤峰

近年来,胡总中心校不断加强和完善党内监督,努力做到潜在问题早发现、露出苗头早提醒、发现违纪早处理,防止“好同志”变为“坏”。一方面,注重健全制度,强化监督落实。

“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依据和总遵循,也是全体党员言行的总规矩和总遵循。当一名合格党员,最基础、最根本的要求,就是树立党章意识、学习贯彻党章,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搞清楚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反过来看,如果党章意识不强、学习党章不力,甚至将党章束之高阁,就会出现党的观念淡漠、理想信念动摇、组织纪律涣散等问题。可以说,对广大党员而言,树立党章意识才能坚守党员本分;对各级党组织来说,学习贯彻党章才能履行应尽职责。

学习党规党纪不能停留于抽象原则,而应该联系实际学、深入思考学,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这就需要联系党的历史和今天党所处的历史方位、承担的历史使命的实际,联系党的理论发展和今天坚定理想信念的实际,联系党的基本路线和今天做好各项工作的实际,联系党的性质宗旨和今天更好为人民服务的实际,联系党员义务权利和今天发挥好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实际,联系党的纪律规矩和今天解决好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实际,真正将党章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

学习党规党纪心得

康金盘

首先,“学得进”是要迈好的第一大步。学习并遵守党章是党员的基本义务。党章作为党的政治纲领,不是武侠言情小说,更不是诗词散文,学起来不可能轻松惬意。要让党员学得进党章,既要下达硬指标,也要配套软办法。一方面要严格要求党员逐字逐句学习党章,另一方面也要配合诸如抄写默写党章比赛、党章知识知晓率竞赛、学习党章心得体会座谈等形式多样的活动。通过活动活跃学习气氛,提高学习效果,促使党员想学党章、爱学党章,让基层党员真正学明白党章规定。

其次,“悟得透”是要迈好的第二大步。由于基层党员文化水平和理解能力各异,对党章的领悟力必然大不同。重读唤醒党章意识,就需要党员深刻学习领悟党章规定且达到认识一致。要让党员掌握党章本质和深厚意涵,就应当在党员自学或集体学习的基础上,结合现实加以分析和引导。一方面基层党组织书记要精心准备上好党课,答疑释惑,消除基层党员困惑和认识误区;另一方面需要邀请专家结合十八大以来的时事,深入分析解读总书记全面从严治党思维和举措,让基层党员与时俱进深刻领悟弄懂党章规定。

再则,“守得住”是要迈好的第三大步。重读唤醒党章意识,其根本目的在于切实遵守党章规定。要让基层党员知晓并守住党章规定,就应当给以正面引领和反面警戒。一方面要组织配套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正面引导基层党员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另一方面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清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这六大纪律的严重后果,让基层党员不越雷池一步,自觉坚守党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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