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心理学研究的原则

心理学2006-04-05 00:00:00未知

 
一、客观原则

也叫实事求是原则,即按照事物的实际表现(即客观指标)去揭示其内在的本来面目(本质、结构、联系与规律等),而不加任何主观臆断或歪曲。所谓不加主观臆断,不是说研究者不要有主观活动或设想,而是说不要在毫无依据或缺乏足够的依据之前轻率地作出武断性结论,应力求使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相一致。任何科学研究,其过程大体经历:1.从事实出发、通过观察发现问题,借助联想与思考初步了解问题的性质、探讨的意义与是否已有人研究;2.依据已掌握的理论,进行推导或凭靠直觉对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理论假设,或对其后果提出预言;3.通过实验或其它方法途径将主观认识返回事实,用客观事实来检验、印证假设或扩充、修正理论。循环往复,不断发现新事实、新规律,推进学科的发展。科学工作者不同于一股生活观察者,在于他有更高的理论自觉性(理论定向性)、研究的目的性与研究设计的严密性与科学性,因此有可能缩短认识过程或减少重蹈覆辙的次数。由于研究过程总要经历研究者的头脑展开主观活动,特别是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内隐性,如果研究者不能保持实事求是的意识与严谨态度,不了解哪些是真正的客观方法(如有人把自我陈述与内省法相混淆,前者是客观方法中的一种技术,后者是不宜使用的主观主义方法)或掺有急于求成、过分自信及极度维护自尊等杂念,都足以影响到研究结果的客观性或真实性,所以在科学特别是社会心理学研究中坚持这个原则颇为重要。

二、宏观与微观相统一原则

宏观与微观是从不同的视角所见各种事物的大小范畴。在这里主要是指和社会心理有关的两种社会生活领域:一是广大社会(如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国际社会或全世界),其中包括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相适应又矛盾的情况、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不同的社会制度与一定的意识形态等现象;另一是个人生活在其中的具体社会小群体(如家庭、学校、工作场所等),这里存在着生活、学习或工作的条件、人际交往和人际关系以及心理交互作用等。前者对后者有决定性的影响,但后者又不等同于前者,比如在优越的社会中,大部分小群体是好的或较好的,但也存有不良的小群体和侵犯行为;相反,在某些社会中虽存有一些和谐的小群体和助人行为,但不能说这个宏观社会就一定是好的。前者是社会学研究的主要领域,后者是社会心理学研究的主要领域。在研究社会心理学现象时,既要着眼于微观的群体作用,但也要注意到宏观社会的某些影响。在探索个体或小群体的现象时,其发现的心理规律可能对解决群体中某些问题有助益,因而对宏观社会有间接影响;但不要简单地把它搬用到不同质的宏观社会,否则就要犯社会学中心理学主义的错误,即用心理原因代替社会自身发展规律的错误。

三、交往原则

交往在狭义上仅指信息沟通,而广义上是指人际或群际由于社会生活的需要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相互接触、来往、联系,因而出现信息及情绪沟通以及行为调节等复杂现象的过程。过去我们讲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是通过活动来实现的。因此,离开活动就难以了解环境如何对人的心理发生、发展产生决定性影响,也不能了解人的心理如何影响环境。这叫"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活动理论"。事实上,人不是单独地与环境发生关系,人是与其他人联系在一起或组成一个相互交往的群体通过活动跟环境(自然、社会)发生关系的(如图1-2)。这被称作"交往和活动统一的理论"。不考虑交往,就无法了解群体的形成及其特点,同时也无法了解人们在群体内由于相互作用而出现的社会心理及社会行为。而个体产生交往行为的心理结构与功能,和作为交往中形成人际关系、相互吸引的群体及群体的心理与行为都是社会心理学研究的对象,因此在研究任何一种社会心理现象时,必须保持"交往与活动统一"的意识与设计思想,要在交往和活动过程中进行动态研究,而且也是为了去改善和促进人类的交往与活动。

这是人文科学研究中的伦理原则,指的是进行有关人的研究(包括社会心理学研究)不要作损害被研究者心身的事,应是为了利人的目标,在研究过程中采取有益于人的手段,并力求达到促使社会健全发展的结果。这个原则极易理解,却常受到研究者的忽视或违反。比如,为了研究侵犯问题有意提供某些诱发条件,或研究群体关系故意制造人为的冲突,或通过不当手段谋取隐私材料及损害被试人格等,都应加以避免。特别以青少年充作被试时,研究者更要加倍注意防止以上情况出现,“为研究而研究”甚至采用不择手段和不计后果的设计。社会心理学工作者应不时提醒自己既是研究者也是教育者,以负起科学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与道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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