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法律责任问题。在《企业财务通则》等过去的有关财务规章中,对违反规章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比较原则,影响执行效果。现代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是法制经济。建立有效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必须强化法律责任,特别是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在产权登记、财务会计报告管理方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和《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与《办法》的规定不符合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如果不予处罚,就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办法》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六)关于《办法》与《税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的关系问题。《税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都是从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立场出发来规范所有企业行为的,其中:《税法》围绕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经济利益关系,着眼于维护国家税基;《企业会计准则》是企业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核算、反映等必须遵循的准绳;《企业财务通则》是企业必须遵循的财务行为规范,旨在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财务环境。而《办法》则从政府作为出资人的立场出发,围绕国有资本的运动过程对资本与财务管理行为进行规范,着眼于维护国有资本权益,旨在解决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随着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办法》作为政府出资人财务制度的雏形,既是各级财政机关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管理国有资本的基本规章,又为将来国家制定政府出资人制度奠定基础,因而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所不可替代的。
“两则”从实施7年来的情况看,已得到社会各方面的高度评价,江总书记在全国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财税研讨班的讲话中也给予了充分肯定。《办法》与《企业财务通则》明确的财务行为规范是互为补充的,因此,《办法》实施后,《企业财务通则》仍可继续保留,暂不修订。当然,从长远看,企业传统意义上的公共财务管理正在逐步发生重大变革,有关所得税扣除项目和标准等内容,在统一所得税法以后可由税法规范;有关会计要素确认、核算等内容,由统一会计制度规范;现行各行业财务制度将根据所得税和统一会计制度的实施进程及时修订,制定具体的衔接配套办法,并在适当的时候再修改、完善《办法》,从而制定系统、完善的政府出资人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