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权益集合法始末(4)

财政研究2005-12-20 11:28:48未知

  八、对权益集合法的批评及废止
权益集合法在其应用过程中不断遭受到各方的批评,反对采用权益集合法的理由总结如下:
(1)企业合并是讨价还价的公平交易的结果,这一交易是以各种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而不是账面价值为基础,所以按公允价值记账是合理的。
(2)APB No.16确立了权益集合法的详细框架,但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值得怀疑的假定之上的。该法假设,涉及换股的合并导致了股东权益的合并而不是资产收购,这在会计理论中难以找到依据。
以现金、其他资产或负债等代价形式所实施的企业合并,总是按购买法来处理,将企业合并的代价改为发行股票,仅仅是改变了代价的形式,不应当改变会计处理的方法,因为股票只是合并代价的一种,仍应以公允价值计价为宜。
(3)用于企业合并中交换的发行企业普通股的公允价值在权益集合法中没有清晰的披露,APB No.16要求的披露局限于说明在权益集合法合并中发行的普通股数量。
(4)权益集合法下被并企业的资产不使用收购成本入账,没有坚持处理取得资产的传统会计原则。
(5)企业管理部门可能利用权益集合法,通过在年末合并其他盈利部门,以及尽早出售并入资产等方式来增加利润。
(6)资产价值失真导致在权益集合法合并后,每个会计期间反映的利润失真。
  FASB认识到权益集合法合并中令人不满的状况,成立不久即对这一课题进行研究,并出版了长篇FASB讨论备忘录"有关企业合并会计和购得无形资产问题分析",但后来"由于这一课题并不比其他现存的和潜在的问题更为急迫"注3,又把它从议事日程中取消。
20世纪90年代,企业并购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金额也越来越大,合并领域成为SEC所面对的最棘手问题之一,SEC大约一半的时间和精力都用于合并会计问题的处理,仅仅为判断特定企业是否符合权益集合法的标准就耗费了大量的审查资源。这种经济发展和环境变化的现实促使FASB在1996年不得不重新考虑企业合并的会计问题。1999年9月,FASB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提出了取消权益集合法,以购买法作为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唯一方法的建议,并于2001年6月发布的第141号准则公告中正式通过了这一建议。
  权益集合法的存在与一定的外部经济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在美国虽然已被取消,但只要在中国有其适用的阶段、状况,仍然可以为我所用,譬如有利于企业集团的建立,有利于合并后企业文化的整合等等。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我国尚无会计处理指南的现实,立足国情予以制定完善。


  注1:权益集合法(pooling-of -interest method),又译为权益结合法,权益联营法等,本文采用权益集合法的名称。
  注2:6000/1.5=4000。
  注3:1994年AICPA出版的《会计趋势与技术》(第48版)表明,过去4年调查的600个企业合并中只有8%的合并使用了权益集合法。

  参考书目:
  1.《Advanced Accounting》,Floyd.A.Beams。
  2.Status Report, FASB (Stamford: Apr.10,1981)。
  3.2001年FASB第141号准则公告《企业合并》。
  4.《现代高级会计》,(美)约翰.拉森著,张文贤主译。
  5.《高级会计学》,郑丁旺,林美花。
  6.《清华同方换股合并山东鲁颖的案例分析》,陈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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