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税收信用体系的理论思考与政策建议(6)

税收理论2005-12-20 14:13:11未知

3.加强税款使用信用建设
国家对财政收入(其中税款占有较大的比重)的使用一般通过国家预算来安排,而在具体的部门则通过政务公开等形式告知公众。然而,众所周知,这种粗放的、表面化的公开,还不足以取信于民,因此,在公开财政预算和政务的基础上,还应大力开创税款使用信用建设的新路子,只有保证税款的合法、合理支出,才能充分体现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优越性。一是增加税款使用的透明度,不仅要将财政预算延伸至乡镇一级政府,而且要将政府公共支出预算全过程纳入监督体系。目前预算监督缺乏层次,各环节脱节严重,没有真正体现出监督。今后,在部门预算生成后,应对所列项目进行实地考证、考核,根据效益情况筛选确定,预算下达后,则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款项走到哪儿,监督就跟到哪儿。二是加大税收的社会意义的宣传,从税款使用效益角度,进行“诚信纳税,利国利民”思想的宣传和教育,使纳税人明白税收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宏观和微观效益,从而取得纳税人的信任、理解与支持。三是大力惩处贪污腐败行为,保证税款安全。贪污腐败造成的损失归根到底由纳税人负担,故保证税款合理使用与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就保证了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一种让税款在无形中消失的做法,难以使纳税人树立自觉纳税的观念。
4.建立失信处罚机制
由于市场经济文化与传统计划经济文化的冲撞,以及当前信用管理尚未形成体系,对于“失信者”尚未有有效的约束惩罚机制。不少纳税人为了追逐眼前的利益,甚至偷税、骗税,不惜损失可贵的信用,各种短期行为日渐普遍,这种短期行为的普遍化既包括企业行为短期化、个人行为短期化,也包括政府行为的短期化。因此,建立失信惩罚机制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对企业或者个人在税收信用上有了不良记录时,在税收征管系统(CTAIS)中自动划转为“纳税信不过企业”或者直接降低信用等级。对这些企业,税务机关应加强征收管理,加大稽查和监督力度。二是对上述“纳税信不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划转为正常有信用企业,并规定在此期间,再次发生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从重处罚。三是建立税收信息不实企业公告制度,在地市级税务部门的网页上公布,或者定期在办税服务厅公布,供公众随时查
询,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四是建立与工商、海关、外汇、国库管理部门信息互通机制,实现税收信用信息共享,使税收信用管理与相关的社会管理结合起来,加大税收信用管理力度。总之,要建立纳税信用档案,公开信用信息,以落实信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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