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征税信用的设想
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核心的税收法律体系,完善税收立法信用。
首先,要尽快组织制定税收基本法,健全和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体系。其次,进一步加大税收立法力度,逐步提升税收立法级次,树立税法的法律权威,提高税收立法信用。
规范清理税收法规,统一法律口径。税务机关法规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税收法规进行清理规范,确保税收法律口径一致。
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强化税收执法力度,强化税收司法公正,提高税收司法信用。
2.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建设
(1)建立纳税人信誉评价管理系统
在美国,这项工作通常是通过个人社会保险号码进行有效管理的。社会综合信誉资料是一个历史的全方位评价当事人经济活动信用水平的信息记录,它是当事人在经济领域中所有行为信誉记录的真实写照。比如,当事人长期以来资金借贷行为规范的情况记录、合法经营与违法经营的情况记录、依法纳税和不依法纳税的情况记录、投保和欺保情况记录、正常进出口贸易和走私骗税的情况记录等等。其中,能否坚持诚实纳税,是当事人综合信誉资料中一项举足轻重的信
誉信息。因为,依法纳税行为的规范直接反映出当事人依法纳税的诚实可信程度。所以,对全社会公开一个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信誉情况,实际上是把纳税人对国家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的信誉记录公示于众,把当事人税收信誉资料融入个人社会经济信用资料数据库之中。税收信誉资料包括:当事人有无长期拖欠税款未缴的记录证明;有无偷逃税的记录证明;有无利用假发票进行增值税非法抵扣的记录证明;有无违法抗税甚至暴力抗税的记录证明;有无走私货物出口骗税的记录证明;有无长期不按时申报纳税的记录证明;有无恶意制作和更改财务会计记录的行为记录证明;有无公开抵制税务审计和税务稽查的记录证明;有无制作贩卖假发票的记录证明;以及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报告等等。假如当事人的档案记录中具有这些不良纳税行为,资信调查机构或中介机构就可以通过媒介或互联网数据库进行即时查询。这样,不光众多业务客户在读过资信调查报告后会对当事人避而远之,不与其开展业务,连工商、税务、海关、银行、保险、能源等政府管理部门和相关经济单位也都将根据资信调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其保持高度警惕,加强管理和限制,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一定范围的专业调查、质询审计和执法检查,以防该当事人继续出现失信行为和欺诈行为。目前,我国已有个别省市财税系统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资质列入税务管理之中,把纳税人的纳税信用划分为A、B、C三级,定期通过纳税评估确定纳税人具体的纳税信用等级。对A级纳税人优先给予享受出口退税、免除当年和下一年度的税务登记年检等优惠待遇,对C级纳税人则采取增值税发票限量供应、从严出
口退税等措施严加管理。
(2)进一步扩大纳税信用管理的范围
目前,我国仅在出口退税管理方面建立了税收信用管理制度,纳税信用建设尚未形成体系。在税务稽查信用管理和日常税收信用管理方面尚没有规范性的制度,对一些纳税信用较高的企业,税务机关也多以下发文件的方式,如税务机关给纳税大户、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开设办税绿色通道等等,呈现出纳税信用管理的“散、乱”态势,因而随意性较大,不利于信用的建立。
在借鉴国外税收信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站在建立税收信用管理体系的高度,重新审视信用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国纳税信用管理。一是转变纯行政管理的方法,强化税收信用意识,树立纳税信用管理观念。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树立税收信用管理观念,就是使税收信用不仅成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的通行证,更重要的是使税收信用成为市场经济的通行证。二是建立评信机制。即建立评价纳税人纳税过程中守信程度,以便进行分类管理。一方面可以成立信用等级评定机构,负责综合评定纳税人在办理各项税收事务中的信用程度;另一方面可通过征管系统对日常申报、发票管理等自动跟踪管理,自动对纳税人的税收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和调整。三是纳税信用管理范围要进一步延伸。从目前单一的出口退税信用管理,向税务稽查信用管理和日常税收信用管理全方位扩展,实现从不同的税收管理角度进行纳税信用管理逐步向综合税收信用管理过渡。四是建立纳税信用激励机制。从我国出口退税分类管理来看,所谓的优惠,没有让纳税人获得实质利益,并不足以起到激励之功效。故应建立一套确实有效的激励机制,增加纳税人因失信而带来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