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欧洲大陆模式
法国、德国和比利时等一些欧洲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同美国、日本存在一定差别,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而设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
另外,从一些主要发展中国家建立信用制度的实践看,由于各国所处发展阶段和国情的差异,同发达国家的经历并不完全一致。但也有一些共性:一是信用行业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二是中央银行在信用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三是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局和资信评级公司两类;四是注重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建设;五是对信用行业的管理一般都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
(三)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国际借鉴
我们发现,虽然诚信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石,但它并不是出于伦理的狂热,必须靠无形的“市场之手”加上有形的“法律之手”,构成了信用赖以生存的制度条件,引导市场经济从无序走向有序,真正成为信用经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建立各类信用体系的成功探索,值得我们从多个侧面予以借鉴。
借鉴之一:加快税收信用立法工作,奠定税收信用大厦的基石。
我国目前信用法制建设几近空白。因而只有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才能保证信用中介机构独立运转,防止政府的不当干预,才能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水平。
借鉴之二:建立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实现税收信用管理的集约化。我国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可以由税务部门以纳税资料为主要税收信用评估数据建立税收信用中介机构,也可以在商业性的信用公司,开辟税收信用中介服务,还可以由纳税人自发地成立信用信息机构,以会员制的方式进行运作。
借鉴之三:加快税收信用数据库的建立,促进税收信用的科学运作。我国要在短期内尽快建立税收信用数据库,税务部门一方面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税收信用数据库建设,另一方面要建立供税务系统内部使用的税收信用数据库,给予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办税服务,待条件成熟时,可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或与信用中介机构共享,互惠互利,从而滋养信用行业的发展。
借鉴之四:税务部门应对税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税收信用管理健康发展。我国信用管理和监督,具体到税务部门而言,就是要确立该行业的监管主体,应该充分发挥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信用协会的作用,开展税收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相关的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制定税收信用行业规划、从业标准以及其他各种规章制度。
借鉴之五:建立税收信用破产惩罚机制或与商业信用挂钩机制,发挥税收信用的效力。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信用破产惩罚机制分散在种种信用体系中。例如美国,其个人信用破产惩罚机制就充分体现在信用卡的使用上。而在日本,对付不诚信纳税者充分体现在违法处罚上。我国在处理“税收失信”事件时,也应当多管齐下,除建立税收信用破产惩罚机制外,还要与商业信用挂钩,进行全方位的信用破产惩罚,使得不讲信用者或信用不佳者难以立足,难以生存。[page]
三、对我国税收信用状况的基本判断
我们认为,税收信用的状况判断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以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来反映征税信用情况;二是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如偷税面、申报率、违法情况来判断纳税信用状况;三是以纳税人对税务中介机构需求和税务中介机构的违法的基本面来判断分析税收中介信用状况。
(一)纳税信用令人担忧
我们对税收违法户数、查处偷税情况等进行分析(以市场经济运行体系相对完善的深圳为例)来判断我国信用状况。深圳市国税局共检查户数12757户,有问题户数6848户,占检查面的53.7%;而有问题户数占整个税务登记户数的5%。在每两个被检查的纳税户中,就有一户有问题,税收违法普遍存在。而从偷税方面看,深圳市国税局共查处偷税纳税户4412户,占税务登记户数的3%;补税、罚款、滞纳金合计达5亿多元,占整体组织税收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