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我 国 的 经 验 来 看, 针 对 证 券 市 场 状 况 进 行 的 几 次 印 花 税 率 调 整, 取 得 了 较 好 的 效 果。 随 着 税 种 不 断 完 善, 税 率 和 税 收 政 策 不 断 合 理, 我 国 证 券 税 收 的 调 控 作 用 必 将 占 据 越 来 越 重 要 的 地 位。
我 国 证 券 税 收 的 发 展 与 完 善
证 券 税 收 功 能 的 缺 陷, 本 源 在 于 证 券 税 收 种 类 的 不 完 善 和 税 收 政 策 的 不 合 理。 我 国 证 券 税 收 的 发 展 方 向, 应 是 在 继 续 保 持 其 增 加 财 政 收 入 和 控 制 交 易 频 率 的 功 能 基 础 上, 着 重 挖 掘 其 目 前 有 所 欠 缺 的 调 节 资 金 流 向 和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两 大 功 能。 而 要 做 到 这 一 点, 就 应 从 以 下 几 方 面 对 我 国 证 券 税 收 进 行 建 设:
( 一) 对 不 同 种 类 的 证 券 建 立 一 套 结 构 完 整、 合 理 的 税 收 体 系。
一 般 而 言, 针 对 股 票 的 证 券 交 易 税 比 针 对 债 券 的 证 券 交 易 税 高。 台 湾 的 证 券 交 易 税 中, 股 票 适 用0.6 % 的 税 率, 债 券 适 用0.1 % 的 税 率。 日 本 的 差 别 税 率 规 定 更 详 细, 分 为 两 档 三 类。
我 国 要 完 善 证 券 税 收 体 系, 应 适 时 将 国 债、 金 融 债 券、 基 金、 法 人 股、 期 货 交 易 纳 入 税 收 政 策 之 中。 对 于 国 债, 可 继 续 采 用 免 税 或 征 收 较 低 税 率 这 既 与 现 行 政 策 衔 接, 也 符 合 国 际 上 通 行 的 做 法。 金 融 债 券 应 视 同 企 业 债 券 一 并 征 税, 基 金 也 应 纳 入 税 收 政 策 之 中, 对 基 金 交 易 征 收 交 易 印 花 税, 但 为 了 与 现 行 政 策 衔 接, 可 采 用 较 低 税 率。 对 于 法 人 股 征 税, 这 一 问 题 本 身 并 不 复 杂, 关 键 在 于 现 有 的 大 多 数 法 人 股 因 没 有 公 开 买 卖 市
场, 难 以 确 定 其 股 票 价 格, 而 且 为 了 逃 税, 其 转 让 价 格 往 往 偏 低。 对 此 可 借 鉴 台 湾 的 做 法, 台 湾 税 法 规 定, 对 于 未 公 开 上 市 的 公 司 股 票, 其 成 交 价 格 由 稽 征 机 关 根 据 该 公 司 资 产 净 值 估 定。 如 果 股 票 成 交 价 格 显 着 低 于 每 股 净 资 产 值, 那 么 稽 征 机 关 有 权 以" 显 着 不 相 当" 为 由 对 其 课 征 税 率 较 高 的 赠 与 税。
( 二) 在 适 当 时 候 逐 步 实 现 证 券 税 收 的 重 心 转 移。
前 面 已 经 说 过, 我 国 证 券 税 收 是 以 间 接 税( 流 转 税) 为 主 的 税 制, 直 接 税( 所 得 课 税 与 财 产 课 税) 居 次 要 地 位, 从 而 使 证 券 税 收 的 重 要 功 能---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未 得 到 充 分 体 现。 统 计 表 明, 发 达 国 家 和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税 收 结 构 是 不 同 的。 如: 美 国 财 政 收 入 的85 % 来 自 于 直 接 税( 指 所 得 税 和 财 产 税); 而 阿 根 廷 政 府 总 收 入 仅40 % 来 自 于 直 接 税, 其 余 大 都 来 自 于 间 接 税( 流 转 税)。
证 券 交 易 所 得 税 是 证 券 直 接 税 的 重 点, 是 资 本 利 得 税 的 一 种, 其 最 大 的 特 点 即 是 不 具 规 律 性 和 不 可 预 期 性。 此 外, 由 于 未 实 现 的 资 本 增 值 并 不 纳 税, 对 潜 在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来 说, 他 可 根 据 其 意 愿 决 定 所 得 及 税 负 实 现 的 时 点, 这 也 是 证 券 所 得 独 有 的 性 质 之 一。
至 于 交 易 所 得 是 否 课 税, 有" 源 泉 税" 和" 净 资 产 增 加 税" 两 个 学 说。 前 者 认 为 交 易 所 得 因 其 所 得 来 源 并 无 规 律 性, 故 不 应 列 为 所 得 课 税。 后 者 则 认 为 一 定 时 期 内 资 产 净 值 的 任 何 增 加, 皆 应 纳 入 所 得 税 的 征 收 范 围。 据 此, 世 界 各 国 对 个 人 交 易 所 得 课 税 做 法 大 致 有 两 种: 一 种 是 征 收 证 券 交 易 所 得 税, 有 的 对 一 定 持 有 期 内 和 一 定 数 额 以 上 的 交 易 所 得 纳 入 个 人 所 得 税, 以 比 例 税 率 征 税, 有 的 将 交 易 额 的 一 定 百 分 比 直 接 视 为 所 得, 征 收 一 定 比 例 税, 或 两 种 并 行, 由 纳 税 人 任 选; 二 是 免 征 交 易 所 得 税, 或 将 其 并 入 所 得 税 的, 如 新 加 坡、 台 湾 等, 这 一 部 分 国 家 占 少 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