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的农业税制与建立城乡统一市场的矛盾
从我国农业税收和工商税收的角度分析,一方面,农民不管实际收入水平和实际生活水平如何,都必须按一定比例缴纳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却只有在月收入超过800元时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就征税原则而言,无论是配第提出的公平、便利、节省原则,亚当·斯密的平等、确实、便利、节约原则,瓦格纳的财政收入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政策原则和税务行政原则,还是现代世界各国普遍奉行的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等,公平原则都是一个重要原则,是设计税收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的含义。横向公平要求对具有相同纳税能力的人征收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要求对具有不同纳税能力的人征收不同的税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最终要求打破城乡分冶的局面。我国这次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没有设置起征点或免征额,把农业税综合负担率上限定为常年产量的8.4%,仍然实行城乡有别的二元税制,农村农民税负明显高于城市居民,主要表现为:城市居民从事工商业需缴纳增值税,从事服务业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营业税都规定有起征点,起征点的幅度最高规定达每月5000元。城市普通工薪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月也有不少于800元的免征额(税法规定为每月800元,事实上大部分地区高于800元),按年计算每人每年至少有9600元可以不纳税。如果农民也能按城市居民一样纳税享受起征点或免征额优惠,按目前农民的收入状况,绝大部分农民可以不纳税。况且对农民征收农业税的计税依据还是常年产量,农民不论实际上有无收入,无论负担能力如何都要纳税,农业税到底属于流转类税还是所得类税并不明确,农业税本身显得有些不伦不类。这种城乡隔离的二套税制问题不解决,农民减负充其量也只能仅限于农民内部的减负,并没有解决城乡之间的不平等,农民税收负担明显重于城市居民,城乡差距会进一步拉大,况且我国目前的城乡收入差距本来就是世界上最大的。农民的减负不可能不考虑城乡之间比较利益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为我国工业化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据专家测算,1950-1978年,国家通过工农业剪刀差大约取得了5100亿元收入,同期农业税收978亿元,财政向农业投入1577亿元,国家提取的农村剩余净额达4500亿元。1979-1994年,国家通过工农业剪刀差和同期农业税提取的农业剩余净值达12986亿元。长期巨额农业资源的流出,造成农业本身自我累计能力十分脆弱,农业产业市场竞争能力低下,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负担居高不下,使农业在税收竞争中处于劣势,严重阻碍外来资本和民营资本对农业的投入,势必制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基于以上第二、第三条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彻底取消农业税,按照国际惯例,实行农业与工商业、农村与城市同一税制,通过合理地设计新的统一税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税负的不公平问题,从而最终促成城乡统一市场的形成。就世界范围内来看,目前开征农业税的国家也只有中国和越南(越南还是从中国学过去的),其他国家都没有对农民单独征收的农业税,而是在统一税制下,让农业和其他产业,农民和社会其他成员拥有共同的税收环境。税制统一后大部分农民应该是免税的,因为农民目前的收入水平普遍很低。借鉴印度等农民收入情况与我国比较接近的国家征收的实际,对农民征税的比例不应超过农民总数的10%。这样,以前农业税征管困难的问题也自然得到顺利解决,征税人员只需重点抓好不到10%比较富裕的农民的管理,征管难度就会大大减轻。
我国的城乡统一税制具体可以如下设计:在流转税方面对农产品征收增值税,在所得税方面对农业生产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是在税率和减免税方面给予农业更多的优惠照顾,真正让农民享受和城市居民完全相同的税收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