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电柜建设指南
一、选址要求:
选址最佳位置:电动车方便到达但不显眼,附近有满足换电柜用电负荷(约8KW)的附挂电表位置或接电点,对周边居民基本没有影响干扰
1、电动车方便到达但不显眼:换电柜规划是针对某一片外卖热点区域,可供选址在热点周边几百米都可以。几百米对于电动车无非几分钟时间,骑手可接受。换电位置如果选择显眼地段,很容易因为显眼引起城市管理部门的关注乃至阻扰;
2、附近有满足换电柜用电负荷(约8KW)的附挂电表位置或接电点:适合换电柜合适建设的位置是一大片区域,选址相对简单,这也可以那也可以到处都有合适的位置。换电柜建设的主要瓶颈是市电。所以选址之前要电力接入方便为主导因素,优先考虑接电方便;
3、对周边居民基本没有影响干扰:如换电柜运营工程中扰民,导致周边居民投诉。如果是在民房边上或会影响其他人休息的位置,安装完柜子要把柜子设置成静音。
二、场租和选址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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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电柜场地租金标准 | |||||
标准 | 类别 | 站点类型 | 最高标准(元/年) | 备注 | 租金发生比例 |
租金 | 非公共用地用地 | 1000 | 租期要求3年,租金原则要求每年支付 | 根据选址合同,据实产生 | |
公共用地用地 | 0 | 行政事业收款收据据实报销 | |||
换电柜选址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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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 类别 | 站点类型 | 最高标准(元) | 备注 | 选址费发生比例 |
基本费 | 非公共用地用地 | 1000 | 根据选址合同,据实产生 | ||
公共用地用地 | 0 | 充分发挥区域自主选址能力 | |||
难点奖励 | 高等级 | 1000 | 难点奖励为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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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级 | 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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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等级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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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规则 | 换电柜 | 换电柜选址费=基本费+难点奖励(如有) |
1、换电柜安装场地租赁协议:该协议签约主体为业主或场地使用者或场地管理者和福建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泉州技发)。该协议进行简化取消保廉合同;
2、换电柜站点转供电协议:该协议签约主体为业主和泉州铁塔。该协议继续保留保廉合同;
3、为了规避后续运营风险,两份协议条款约定较多较细,如业主有特殊要求请区域单独沟通一事一议。
换电柜安装场地租赁协议
(场地编码:)
甲方:
住址(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乙方:福建省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华大润柏电信大厦 19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场地□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条款如下,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依据。
一、租赁物基本情况和租赁用途
1.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租赁物位于 ,面积 平方米。具体租赁范围及位置详见附件。
2.甲方应提供租赁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所对应的《土地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甲方有权出租约定租赁物的资料、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无法提供上述证件的,甲方应及时提供其他相应证明文件。
3.乙方承租租赁物用于换电柜建设、运行和放置换电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换电柜、储存电池、提供换电服务、搭建遮雨棚、安装摄像头等。
二、租赁期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起算时间自乙方接收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且进场施工之日起算(以双方后续签署的租赁物交付确认书为准)。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约定租赁物以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如双方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或任一方未提出不再继续租赁的,本合同于租赁期满当日起自动顺延一次,顺延时间等同于本合同的租赁期限。
三、租金及交纳方式
1.双方商定租金按如下第(1)种方式收取:
甲方按人民币 仟 佰 拾 元整(¥ .00)元/年((不含税,乙方代开发票)标准向乙方收取租金。税金由乙方方支付。
租金原则按一年结算一次,甲方需配合乙方完成换电柜建设,换电柜投入使用后,乙方每年于收到甲方提供的等额合法有效发票或者收款收据后,30天内转账支付。如甲方未提供合法有效发票或者收款收据的,乙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亦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如甲方场地非自有产权,其提供的能够证明甲方有权出租约定租赁物的资料约定的有效期不满一年,则据实按照该有效期进行折算付款。该有效期满后,甲方提供能够证明甲方继续有权出租约定租赁物的资料,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继续付款。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承担除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乙方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上述租金支付至甲方如下银行账户,若以下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甲方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发生款项流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账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属于甲方责任范围内有关租赁物出租所需办理的一切审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用地、规划、施工等报建审批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提供给乙方的租赁物权属清楚且甲方有权将租赁物出租给乙方,即使符合多手转租情形,甲方同样保证各前手转租人知悉并同意本合同下的租赁行为。若发生产权、出租权或有关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生甲方欲将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的情况,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该第三方成为本合同当然的甲方,享受甲方权利,承担甲方义务。
3.乙方提供或建设的换电设施设备,属乙方资产,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换电设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以确保设备运行良好。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随意拆移换电设施设备,不得将该设施设备系统挪为他用。甲方若发现该设施设备系统故障或丢损,应及时通知乙方解决,以确保双方共同利益。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设施设备损毁或灭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甲方允许乙方在租赁期间充分行使租赁物的使用权,但不得损害甲方利益。甲方应为乙方维护设备、设施、系统提供便利。租赁期间,乙方及相关设施设备和服务供应商的工作人员有权随时进入租赁物进行必要的检修、施工及维护工作,甲方不得阻止。甲方允许乙方于租赁期内在租赁物进行相关设施设备的增补、更新、维护抢修。租赁期间,甲方不得私自切断租赁物的电力供应,因甲方随意断电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5.因甲方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退还合同未履行部分的租金,并以乙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甲方之日为租金结算日补偿由此造成的乙方设施设备、线路的迁移费用。
6.为确保换电柜能顺利安装并投入使用,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换电柜建设、附属设备施工等工作,并配合必要的群众协调工作以确保本合同得以履行。若因外界干扰导致施工无法完成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以乙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甲方之日为租金结算日合同解除时未履行部分的租金甲方应当立即予以返还。
五、乙方权利义务
1.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乙方负责在该租赁物上增设换电设施设备,并负责进行该系统的设计、安装与调试。乙方有权和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在该租赁物上进行业务配合和推广。如相关业务需要借用电源,甲方应积极配合,具体配合事项另行签订转供电协议。
2.乙方应负责换电设施设备的所有投资并享有相应的所有权,甲方不得擅自对乙方的设施、设备、系统进行任何变动、拆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由甲方承担,若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3.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添置的装修物、设施、设备、系统可由其自行收回或拆除,届时乙方将租赁物按乙方处置后现状交还甲方,无须恢复原状。
4.在租赁期内,如遇甲方需改变租赁物结构等因素,应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进行相应设施设备调整。
六、合同的续签、解除与终止
1.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物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逾期十五日提供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或甲方所提供的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约定条件的情形;
(2)甲方缺乏本合同第一条第2款所述的证明文件,致不具备出租方主体资格,发生租赁物相关的产权、出租权丧失或受到限制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影响租赁物使用的情形;
(3)甲方未尽修缮或周边环境维护义务,影响租赁物使用的情形;
(4)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情形。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逾期十五日未接收甲方交付的租赁物;
(2)逾期缴纳租金超过三十天;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或破坏租赁物结构,严重影响租赁物质量的;
(4)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活动。
4. 如条件许可时,乙方向供电局申请一户一表直供电,甲方应积极配合。
5.任何一方按如上约定主张解除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解除。双方应于30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七、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一方无故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当年年租金50%的违约金。
2.凡本合同中约定情形下的款项支付方未能按约支付相关款项的,款项支付方应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款项接收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三十日的,款项接收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凡本合同中约定情形下的履行义务方未能按约履行义务的,履行义务方应按当月租金(年租金/12)总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接受义务方支付违约金;履行义务方拒绝履行义务或逾期履行义务超过三十日的,接受义务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履行义务方未能按约履行义务给接受义务方造成损失的,履行义务方应赔偿接受义务方的全部损失。
4.如果甲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乙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八、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三十日内将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如合同可继续履行的,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影响如持续两个月以上,任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租赁物或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的,乙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因国家建设、城市管理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导致租赁物被征用或拆迁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以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有效送达另一方之日为租金结算日据实结算租金。
九、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解决前,双方应继续严格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的履行。
十、其他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乙双方的文件往来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一方给予另一方的通知或函件,以快递方式邮寄至本合同第一页所载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有效送达。
2.对本合同内容做任何修改和/或补充,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以如下两种方式为有效:(1)以补充、变更协议等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下划线处及勾选框处可手写补充和勾选,其他打印部分如手写增删改,须由双方在增删改处共同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任一单方面手写增删改无效。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甲方: 乙方:福建省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授权签署人: 授权签署人:
经办人: 经办人: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4、区域配合提交换电柜站点转供电协议签订需要的各种资料,由维护部负责转供电协议起草,电费报账等。
三、接电方式:
1、接电方式主要三种:申请独立单相电表,共用基站三相电、临时转接电。
2、石狮、南安目前以基站名义申请单相电表基本正常。晋江、城区等以基站名义申请单相电表相对困难,为了确保换电柜快速建设,先临时转供电,并加大直供电电表申请协调力度;
①汽车充电桩场站,按照最高标准0.7元/°进行控制;
②非汽车充电桩场站,按照最高标准1元/°进行控制。
3、共用基站三相电,需要提前和设计院进行负荷确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三相柜,禁止使用单相柜;
四、机柜物资:
1、规格尺寸:12仓长宽高1300*600*1800mm。8仓长宽高900*600*1800mm。因8仓跟总部集采合同未签订,目前都是12仓柜子;
2、机柜制式:分为三相换电柜与单相换电柜,两者采购成本基本一致。
三相换电柜可适用在单相或三相电环境。单相换电柜只能适用单相环境。
3、库存物资:目前泉州库存的机柜物资有单相换电柜和三相换电柜。单相机柜建设在地面基站附近无法发挥协同作用(充电柜最高荷载约8KW,单相换电柜使用三相电将因相位差存在烧毁线路可能性。如三相换电柜平均分配2.5KW/相可保证原有三相线路安全可靠),需要申请独立单相电表,市电改造不仅路由困难而且建设成本很高。
4、后续物资采购计划:考虑三相换电柜使用场景广泛,且与单相换电柜成本基本一致,后续按照三相换电柜采购物资;
五、施工组织:
1、物资出库流程:
①设计院根据区域意见用日报系统编号发起借料纸质单;②纸质借料单提交综合部物资岗审批;③区域根据纸质单审批情况在系统用各自账号发起借料申请;④合作单位凭借料纸质单和系统审批流程,领料出库;
2、合作单位分片:
虑换电柜建设数量不多,部分一体化队伍施工小队还没有正式报到或在施工规范熟悉过程中,如一体化单位不符合换电柜建设进度要求,各区域可根据实际提出整合要求及指定8家入围单位中的任何1家或者几家单位进行建设。
3、注意事项:①接地地阻要求10欧之内②必须使用铜缆,禁止铝缆。铜缆线径最小10平,具体以设计院评估结果为准。
六、市电评估
两家设计院已同步开展换电柜市电评估,确保用电安全。
七、日报系统更新:
请区域主动梳理报表,核对换电柜各进度数据,及时更新日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