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钟雪坤
学 校:华南师范大学
年 级:97级
院 系:教育科学学院
专 业:教育管理
指导老师:葛新斌(副教授)
内容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私立学校在全国蓬蓬勃勃地发展起来,并越来越受到各方的重视。本文拟对《教育法》中“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作一详尽阐述,并分析了私立学校的收费及资产收益问题。通过本文,作者希望达到深化对这一条文理解的目的。
关键词:民办教育 营利 目的 教育成本 边际价格
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发表“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的民办教育蓬蓬勃勃地发展起来。各类民办学校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已成为推动我国教育发展的第二只手,大有与公办学校一比高下的势头。也正因为如此,民办教育引起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所谓“民办教育”,是与公办教育或国办教育相对的一个概念。也称为“社会力量办学”或“私立教育”,而与之相对应的学校则成为“民办学校”或“私立学校”。在《中国教育百科全书》中,“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企业事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学术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的公民个人办学者举办的学校。
究竟私立学校是否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因为,中国面临着发展教育事业的严峻形势:一方面,我国要承办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渴望接受教育的人占全世界教育规模的25%;另一方面,我国人均公用教育经费又严重不足。 根据《中国社会力量办学大辞典》所提供的数据,我国目前的公用教育经费只占全世界教育经费的1.5%。正是这1.5%的公用教育经费,却要负担25%左右规模的教育。因此,在“穷国办大教育”的迫切要求下,必然要多方面、多渠道筹集资金,以减轻国家和政府的办学负担。民办教育者正是因此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改变政府办学的局面,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的要求,并动员“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另外,在《2010年教育发展远景规划》中,国家又提出:“‘九五’期间,积极发展各类民办学校。现有公办学校在条件具备时,也可酌情转为公办民助学校或民办公助学校。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办学体制及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从以上可见,私立学校的发展是必要的和紧迫的。但是,它的发展是否一直无风无雨呢?事实上,人们对其各有各的评论,但归结起来,焦点落在私立学校的利益获得问题上。对此,国家曾一再表明了立场。《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又再次重申了这一点。可见,对于私立学校来说,正确理解这一规定对其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广州市民办学校调查组曾对广州市1110名公众进行过调查。当被问及“现在私立学校的最大问题是什么”时,选“收费太高”的占43.5%,选“以营利为目的”的占20.93%。
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再作一番深入的探讨。
一、应如何理解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要正确理解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我们必须将其分解一下,即先要理清以下几个词的基本含义:“办学”、“营利”、“目的”。
“办学”,顾名思义,是指组织或个人得到教育部门的批准,创设、举办学校,并使之正常运作的活动。“营利”,在《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营谋利益,今经济学上指增值货币价值之行为”;在《新华词典》中,亦指“谋求利润”。“目的”,是指“想要达到的地点或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它表明了行为的意图或趋向。
在这里,我们还要区别以下几组概念:
第一,“营利”、“盈利”和“赢利”
前面说过,“营利”是指谋求、追逐利润。根据《新华词典》,盈利和赢利是同义词,均指经营的结果,即除了成本后还有剩余。应该说,这几个词还是有一定含义上的区别的。在《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件》中,用“营利”而不用“盈利”或“赢利”,是很有分寸的表述方式。私立学校被允许在进行成本核算后,有盈余,但不允许办学者去“追逐利润”。
第二,“营利”与“以营利为目的”
有人说:“学校是公益事业,又是培养人的地方,不能讲’钱’,讲钱就会沾染’铜臭’,与教育的公益性质相抵触。”也有的人说:“私立学校就是靠收费来维持的。如果不营利,学校就没有积累,就不能继续办下去。”有的又说:“不少企业家投资办学是要回报的,过分强调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他们就不敢再投资了,这对发展民办教育不利。”由此可以看出,社会各界对是否营利的认识是很不一致的。
本文认为,由于私立学校的特殊性,营利有它自身的必要性。私立学校与公办学校最大的区别,是其经费全部由学校通过学费及热心教育的投资办学者筹集,而不花国家一分钱,学费则完全靠市场调节。广东民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钱虽然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则是万万不能的。”这句话对于私立学校来说尤为合适。正因为私立学校自筹资金,自负盈亏,每一分钱都是维持学校正常运作的动力。因此,我们鼓励学校有盈余,有积累。可能还会有人说:“教育真的可以营利吗?”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85年首次对三大产业做出明确划分,并将第三产业增加值计入国民生产总值(GDP)。1987年,国家统计局开始将第三产业划分为流通、服务两大部门。具体又分为四大层次,教育事业属于“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的第三层次,具体包括教育事业、文化艺术事业、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科学研究事业、卫生事业、体育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即早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就已经确认,这个一向被视为消费性的社会公益事业也在创造社会财富,它也可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私立学校如果管理得当,完全可以创造经济效益。
由此可以看出,私立学校营利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人们大可不必谈“营利”色变。问题在于,营利所得应该用在什么地方,这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本文认为,营利应该用于办学及扩大再办学方面。办学的最终目的是育人,而营利只是一个途径,决不能把途径作为目的。这是一个方向性的问题。即使私人提供教育资金,兴办学校,也不应以营利为目的。收费可以比其办学成本高些,但也只能略高于投资。这和经营普通产业不一样。就是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也没有一个把教育当作营利性事业来看待的。如美国可称得上是市场经济发展最完善的国家,但被美国社会和政府认可的大中小私立学校,都是非营利性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投资教育、兴办教育,自然不应以营利为目的 。
换个说法,如果私立学校以营利为目的,那么学校里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着一个“钱”字,追逐高额利润,甚至会不顾学生的发展而牟取暴利。营利所得不是用于改善教学环境、购买教学设备等正当用途,而是被领导和老师私分,甚至有极少数不法分子以收“教育储备金”为名,收取了学生高额教育储备金之后,席卷而逃。这是严重违反《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的。这种所谓的“学校”,是与教育的根本性质背道而驰的,最终也注定是会失败的。
二、与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相关的两个问题
(一)关于私立学校的收费水平问题
如前所述,广州市民办学校调查组所作的调查中显示,广州市公众认为私立学校最大的问题就是“收费太高”。这一数据也代表了全国很多城市公众对私立学校的意见。
很多人都认为,企业投资办教育,特别是实行教育储备金制度的学校 ,企业肯定是大赚了一笔,并且还会一直大赚。其实,这是一种误解。首先,我们可以先分析一下私立学校运作的成本。
广东民办教育委员会常务理事张铁明曾经撰写过一篇题为《论民办教育运作的成本》的文章。在此文中,他断言:“姑且不谈人们在制定‘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时是如何理解、把握这一办学宗旨性条文的,但从民办教育产权运作过程中所需承担的办学成本上看,可以说:利润并不很高,而且尚不能由此把民办教育者拉到‘以营利为目的’的范围中去。” 应该说,这个说法是有根有据的,而绝不是替民办教育者“鸣冤叫屈”。
《中国教育百科全书》中对“教育成本”有比较详细的解释。“教育成本”是为了培养一定熟练程度的劳动后备力量和专门人才,以及提高现有劳动力素质而耗费的教育费用。教育成本分为完全市场成本和非完全市场成本。完全市场成本分以下6项:1。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学校支付的教育费用;2。学生或学生家庭支付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杂费和生活费等;3。学生达到法定离校年龄后,因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