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还要不要见义勇为

语言教育2005-12-20 11:44:29未知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说,今天继续肯定青少年中的美德,对于治疗一些独生子女惟我独尊、集体观念欠缺和社会责任感淡薄等社会疾患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长期以来,社会对见义勇为的理解就是舍己救人。但是,我们在未成年人中肯定见义勇为精神,并不等同于同时提倡舍己救人这种做法。未成年人是社会的特殊群体,他们在心智和身体发育方面还很不健全,在他人遇有危险的时候,他们难以及时对自己直接采取救援行动将会产生何种效果和结果作出准确的预见和判断。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挺身而出就好比拿鸡蛋碰石头,舍身而救不了人,却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永远难以弥补的创伤和损失。因此,无论从实际效果来看,还是未成年人本来就是社会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的对象来说,他们既不应当负有舍身救人的法定义务,也不负有舍身救人的道德义务。为了体现对少年儿童的关爱,也为了践约《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北京市修改了《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其本意并不在于否定见义勇为中所包含的正义、向善和胸怀他人等精神内核,而只是表明了这样一种清醒态度:我们不愿意看到一个又一个好少年无谓地失去健康甚至生命。可见,在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培养方面,社会已经多了几份科学态度和理性,少了许多盲目和狂热。
不可否认,人们可能担心,对未成年人不再提倡以舍身救人的方式去见义勇为,或许会使未成年人产生这样一种认识:我们不去舍己救人,是因为我们需要考虑我们自己。给予未成年人以特殊保护和认可,会不会导致他们成年以后遇事仍然首先考虑自己,以至于见义不为?应当说,这种担心有一定代表性,也不完全是杞人忧天。它提醒我们,只是从《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中去掉容易引人误解的“见义勇为”字眼,并不能万事大吉。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应当引导未成年人从一点一滴力所能及的事情做起,礼貌待人,诚信对人,不妨碍他人,从而润物细无声地塑造其胸怀他人的良好道德心理和品质。只要孩子们具有了这样的基础,当其成年以后,他们就会见义勇为,甚至舍己救人。另外,我们应当让未成年人认识到,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有不同的任务和社会义务。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保护好他们自己,就是在尽他们自己的一份社会义务。目前,有些国家在立法上,对未成年人舍己救人干脆采取了禁止的态度。我们可以仿效这一做法,以立法的方式禁止未成年人舍己救人。这样,就可以在未成年人中奠定这样一种社会心理:未成年人不以舍己救人的方式去见义勇为,不是为自己,而是在履行他们的一项法定义务。
对已经出现的未成年人舍己救人行为,有的地方或部门有这样一种观点:不能对这种行为给予过多的褒扬,以免导致其他未成年人盲目仿效。一个具体的事例就是:某地民政部门对舍身救人的一位中学生拒绝予以追认为烈士。的确,模仿是未成年人的独特天性,对于他们来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但问题关键是我们树立什么样的榜样。笔者认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当把小英雄追认为烈士。这既是对小英雄高尚情操的肯定和对亲人的心灵安慰,也是在为社会树立榜样。但是,这个榜样不是教导未成年人学习舍身救人这种具体行为,而是弘扬胸怀他人的这种高尚情操。鉴于长期以来此类先进事迹的惯性影响,有关部门难免担心褒扬会产生未成年人对舍己救人这种具体行为盲目效仿的负面影响。这种担心是善意的,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这种负面影响是可以通过对榜样的正确定位以及各个方面随之而来的正确引导而得以避免的。另外,是否追认为烈士也不能仅仅考虑社会效应,它还涉及到小英雄的亲属能否获得相应优抚待遇这样的私权利问题。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是否追认为烈士,都应当依法而行,既不能随心所欲,也不应当束手束脚。如果对舍身救人的少年儿童拒绝追认为烈士,势必挫伤社会的正义之心。应当说,所有真正见义勇为的行为动机都不是为了获得褒扬、奖励和追认为烈士。如果政府对已经出现的舍己救人行为不能够及时给予肯定,就无异于向社会发出这样一种信号:我们不欢迎见义勇为。由此带来的后果就可能产生更多的见义不为。有关部门最初担心的那种负面影响确实没有产生,但却又产生了见义不为的负面影响。这同样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精神,社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旗帜鲜明的给予肯定。由于未成年人是社会有义务给予特殊保护的群体,我们不提倡甚至反对他们盲目地作出自我牺牲,但更加提倡未成年人见义智为和借助社会力量对他人施以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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