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从动物界进化、分离、提升出来的,但人一经完成从动物到人的进化、分离、提 升的过程,使人作为人存在时,便不能再还原为自然界中的人了。这正如物质世界的运 动,较高的运动形式是从较低的运动形式发展而来的,较低的运动形式是较高的运动形 式的基础,但不能将较高的运动形式还原为较低的运动形式。人作为人存在时,尽管在 人身上动物性自然特征仍然依稀可见,但人已不是纯粹的自然存在物,而是双重的存在 物,既是一种自然的存在物,同时也是一种族类的存在物。人作为一种族类存在物,其 特性与本质较之纯粹的自然物有着本质的区别。 谈到人与动物的区别,人们可以从人和动物的比较中列出,例如:人有意识,动物没 有意识;人有语言,动物没有语言;人是社会存在物与历史存在物,动物没有社会性与 历史性;人有宗教,动物没有宗教;人有信仰,动物没有信仰;人会使用符号,动物不 会使用符号……而且随着人类告别动物界的历史愈久,进化程度愈高,人与动物的区别 便愈多与愈大。对人的本质的认识,对人与动物之间差别的经验性与直观性的比较是必 要的,但也容易使人误入歧途。人类思想史上就曾有不少不乏智慧的思想家,凭着直观 星的比较,试图给人进行明确的界定。普罗泰戈拉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亚里士 多德认为:“人是政治动物。”拉美拉特认为:“人是机器。”尼采认为:“人是能够 允诺的动物。”然而,人究竟是什么?似乎成了一个可以无限界说的范畴。实际上,人 与动物的区别尽管很多,就其进化的趋势看,还有日趋增加的可能。但在这许许多多的 区别中,有的是本质性的区别,有的则是派生性的,本质性的区别是根本性的区别,派 生性的区别则是次要性的区别。本原性的区别是惟一的,抓住了它,就抓住了问题的实 质和根本。 那么,人作为一个族类存在物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怎样才能将人与动物真正地区别开来 ?马克思如下的论述无疑是有启发性与指导性的:“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 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注:《马克思恩 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6页。)“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 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一当人们开始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 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他们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注:《马克思恩格斯 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25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野里,种 与种的区别在于各自“生命活动的性质”,一个种的生命活动性质体现着种的类特性, 即种的类本质,人的生命活动的性质是劳动,劳动是人作为人存在的方式,这是人与动 物之间最根本的区别,人与动物之间的其他区别都是由此而生。而体现人的类特性的劳 动就其本然的维度看,具有自由的自觉的性质与特性。因此,从马克思的“人的类特性 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话语中,人们既可以将人的劳动、实践视作是人的本质的 解读,也可以将自由视作是人的本质的解读。不同的话语表达的却是相同的意蕴。世界 上的一切存在物中,惟有人是以实践、劳动的方式存在,也惟有人是一种自由的存在物 ,人的自由是人成为“万物之灵”的本原性根据。 二 自由不仅是人作为族类存在物存在的本质,同时也是人作为个体存在物存在的本质。 人既以族类的形态存在,也以个体、群体的形态存在,人是人的各种存在形态的统一。 离开人的现实的、具体的、感性的个体存在,人的族类存在就是一个空洞的抽象。同 样 ,离开人的族类存在,人的个体存在也是一种空洞的抽象,人的族类存在与个体存在 的 统一性与不可分离性,也就决定了二者所具有的本质的一致性。任何将人的族类本质 与 与个体本质相分离的观点,在思维的逻辑运行中都是无法圆融的。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论及人的本质时曾指出:“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 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又说:“人是人的 最高本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9页。)马克思的上述两个论断决不 是彼此分离的,更不是相互矛盾的,在逻辑上是极为顺畅与通达的。从“人是人的最高 本质”的话语逻辑看,这里的两个“人”字,显然有着不同的指向,第一个“人”指向 的是大写的人,即作为族类存在物的人,第二个“人”指向的则是小写的人,即作为个 体存在物的人。如果我们对马克思上述话语中的两个人字的含义诠释不错的话,那么, “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个论断似可诠释为:作为族类存在物存在的大写的人是作为个 体存在物存在的小写的个人的最高本质,小写的个人要作为人存在,他必须具有作为族 类存在物存在的大写的一般人的本质;否则,便不能作为人存在,或不能称做是真正的 人。如果我们将马克思的上述两个论断联系起来加以思考和推断的话,有关人的个体本 质似可做如下的理解:作为人的族类本质的自由,也即是作为个体存在物的人所应具有 的特性与本质。 在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中,无论是对于族类存在物的人来说,还是对于个体存在物的人 来说,自由都具有根本性的或本体性的价值与意义。对于人的个体来说,当他或由于自 身的原因,或由于社会的原因,其思想与行为不能自我决定、自我选择时,即不能享有 自由时,就不能真正的称之为人,至多只能算是一种生物学意义上的人。 马克思还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 社会关系的总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对于马克思的这段 话不能简单地视作是对人的个体本质的规定,从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与自由观的总体 思路看,与其说它是一种关于人的本质的科学界定,不如说它提供的是一种如何认识与 把握人的本质问题的方法与路径更为确切。现实的社会关系是在人的实践活动基础上生 成的,因而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对人的本质的认识,不能通过对人自身的直观去获得 ,而只能以反思的方式通过考察人的实践所创造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去加以把握。人的本 质发展到何种程度,与他们所创造的并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关系总和的发展程度是一致的 。 三 人作为人存在,他的本质是自由。那么,何谓人的自由?换言之,人的自由指向什么? 这似乎更是一众说纷纭的话题。 在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的视野里,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当人以实践的方式存在时, 也就意味着人的存在是自定的,不是天定与他定的,人自己即是自己存在的缘由。如果 我们认定了人是一种自由的存在物,也就意味着认定了人是一种能进行自我选择、自我 发展、自我创造、自我解放的存在物。在自由的范畴中,容纳着生命活动主体的自觉性 、自愿性、自主性、自立性和超越性等诸多意蕴。其中自觉性、自愿性、自立性是自由 范畴的最本质的规定。无论是在本体论的维度上,还是在认识论与实践论的维度上,如 上述本质性规定缺失,其活动便不能